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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优秀3篇)

时间:2023-12-20 09: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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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篇1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思路

其一,巨额交易费用增加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成本。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得以执行。这就要求流通企业加强在与投资人信息交互领域的投资力度。由于流通企业缺乏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外聘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方式可以利于流通企业降低股改运作风险。《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5]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有详细规定,保荐和被应该保荐机构之间应通过公平协商方式来达成保荐契约协议,合理收取保荐财务顾问费用、保荐费等相关费用;《通知》还对各项费用的最低支付额度和保荐工作的服务质量、工作量等详细事宜做出规定。其中,股权分置改革财务顾问费是流通企业为雇佣保荐机构来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支付的款项;保荐费是流通企业为确保保荐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公允性保荐意见而支付的款项。除此以外,流通企业还需支付律师费、宣传推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各类杂费。据文件来做初步预算可发现,流通企业需要支付数额庞大的保荐费及相关费用,这将直接影响流通企业的正常业务运作秩序,并扭曲流通企业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果,给流通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其二,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实务安排。对此巨额支出事项,《通知》并未详细规定会计操作方法;在流通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财务工作者通常将该支出思想列支为"费用"。其依据是,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行为实施者为企业,该股改思想发生的缘由是推动该上市公司转身为全流通类上市公司,这决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本质上具有推动流通上市企业将其非流通股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特征,由此产生的相关支出项目可以视为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份二次上市行为。为此,流通企业为此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支出项目应当列作企业的上市费用的追加支出项目。回到股权分置改革前时期,流通企业在上市之初对全体所有者权益者做出非禁售流通股的允诺,当前推动的全流通股份改革政策实质上构成了对前述的流通股股票持有者的违约事件。为此,流通企业需要为此而向此前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以弥补由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额外损害。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

以股份总量变动为特征的流通企业股改会计处理。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流通企业所面对的核心会计实务问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核算方法问题。常见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权证式支付模式和非权证式支付模式。在按非权证方式来处理股权分置问题的情形下,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通过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来向流通股股东让渡必要的改革利益,或者对非流通股股东进行缩股方式来担负起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必要成本。从会计核算角度来分析,流通企业可以使用成本法来处理非权证型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业务,即通过将那些由送股及缩股所形成的新权益部分,按照其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并同步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处理非权证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支付模式相关业务时,流通企业还可选择权益法,即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照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并同步贷记为"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等科目。

在按照上述会计分录处理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权证式会计业务时,前述的"长期股权投资—X企业"科目的金额通常按照账面价值来计算,而该账面价值通常是按照流通上市企业的指定会计期末的会计报表提供的每股净资产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数量的乘积来计算确定。当对流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处理后,企业该科目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的份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与权益法之原则相悖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未对此有详细规定,在处理相关问题的会计实务时,流通企业会计部门可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归结为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拓延,勿须将"股权分置流通权"作为长期资产来独列,而应当将其归集到"长期股权投资"项下。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

在权证交易模式下,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采取赠送方式来将其非流通股股权置换为流通股股权;流通股股东所获取的这份权证将作为因非流通股股东的参与而引致的流通股股权被稀释的必要对价。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权证时,流通企业需要在财务部门对该认购权证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做备忘录,以作内审计外部审计的备查登记之需。为强化流通股股东对该权证价值的认可度,流通企业可以将该权证以较低的售价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销售。此时,流通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将其计入流通负债相关科目中。具体的会计科目处理方式分为:借记为"银行存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投资收益"科目。在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实务中,会出现流通股股股东即该认购权证的持有者向流通企业提出按照下进结算该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款,且通常表现为流通企业的证券市场交易价格高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的情形。针对流通企业证券市场价格高于认购权证行权价格之部分,流通企业可按如下分录来处理该会计实务,即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贷记为"银行存款"。对于看跌该认购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相应的认沽权证的处理方式参照上述科目处理即可;但根据既有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暂行办法,流通企业通常是将认购权证直接赠送给全流通改革收益受损一方,因此在既有文件指导下会计实务中并不会出现"应付权证"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事宜。

参考文献

[1]。陈信元,黄俊。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层级与企业绩效[J]。会计研究,2016(1)

[2]。冯天楚。股权分置改革对控制权私利的关联影响检验[J]。商业经济研究,2016(2)

[3]。陈源。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6)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 篇2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全体员工的努力程度,对所有员工尤其是管理层的激励成为企业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对于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政策又无疑成为人事管理方面的焦点。针对这项政策中国证监会曾经专门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直牵动着各方的神经,管理办法的出台所能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在此就股权激励政策对企业的价值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1、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在“经济人”的假设下,股东和管理者都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二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完全相同的。股东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希望其投资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比较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作为资产实际管理者的经理来说,虽然企业利润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并非其全部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并不等同于经理效用最大化,经理倾向于追求高额薪水、职务消费,相对而言,更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于是就产生了经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忽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二者激励不相容问题。股东与总经理利益取向的不一致使理论上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利侵犯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股东与经理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迪·阿罗把信息不对称划分为“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前者指一方不知道另一方诸如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比如公司在雇佣经理时,股东并不能准确知道经理能力的高低;后者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管理、约束,比如在签订合同后,经理是努力工作还是偷懒,股东不能全面控制。经理由于实际管理企业,拥有更多的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入、费用以及市场等情况的真实信息,而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经营,则难于获得这些信息,因此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或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都可能引发经理偷懒或侵犯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

最后,股东与经理对企业经营结果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经理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股东投入企业的所有资本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激励相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的存在,使得对总经理进行股权激励成为必要,从而使管理者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期效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2、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机制的缺陷和它存在的必要性一样明显。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即股票价格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信息。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对股价的关心程度会超过对业绩的关心程度。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与股价的提升之间并不是同步的,因为从上市公司利润的提高到其股价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很多复杂因素,实现的过程比较困难和曲折。

首先,过于关心股价弊端甚多。一只股票能否上涨不仅仅取决于经营业绩的好坏,还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市场整体趋势的发展方向,上市公司的分红送股情况,是否有实力机构资金的介入,概念题材的作用以及是否属于市场行情中的主流热点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股价的涨跌,其中某些因素甚至比经营业绩的影响力更大。

既然管理者是通过期权来获取收益,那么他们对股价的关心就会大幅增加,如果业绩提升对股价的刺激作用不大时,管理者有可能会采取其它方法来刺激股价的上涨。比如企业管理者有可能使用高额分红和大比例送股的方法来吸引投资者买进,从而使得股价上涨;企业管理者有可能会人为制造各种概念或题材,营造上市公司的个股利好,从而在短期内刺激股价的上升;有可能会采取和实力机构资金进行合作的方式:有可能会重视短期行为,而忽视企业的长久发展。

企业管理者可以在远离自己的期权行权时采取压缩利润的方法。等到自己的期权行权时间临近时,再尽一切可能压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短期业绩,从而间接刺激股价上升。管理者可能采取的刺激股价的方法还有很多,这些方法虽然有利于股价的短期上升,但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却没有什么实质作用,这和股权激励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其次,治理不到位易被高管钻空子。中国上市公司现在仍处于市场化转轨的阶段,治理结构尚不到位,投资者和管理者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而一旦得不到公司治理的有力支撑,股权激励很容易就会流于形式而难以为继,甚至可能成为个别利益体谋取私利的寻租工具。

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阶段性胜利,但中国的证券市场仍然稚嫩,上市公司的股价和真实业绩多少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反映持股者付出与回报的相关性,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将为操纵股价、利提供了可能空间,而制度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这种寻租行为。

由于股票期权将高管人员的利益与未来股票价格高低相挂钩,未来股票价格水平越高,管理者按照固定价格行使股票期权取得的收益也就越大。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内部人的管理者就完全可能根据期权行使的期限情况,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人为地对股票价格进行操纵,以达到股票期权激励下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就充分说明,股权激励决不是一剂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如果制度不完善,那么就很容易被一些公司的高管们钻空子。

3、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应保持冷静头脑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推进股权激励,实行工者有其股,也是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动力。要构建和谐股市,就必须营造好的股市生态环境。历史不能推倒重来,却可以正本清源,减少资本的“原罪”,让资本也有历史的丰碑。社会公有制定位,推进股权激励,将来无论谁控股,上市公司必须是社会公众化的现代产权公司,谁经营公司,谁承担主责,权力归股东大会,逐步实现经营控制权向话语控制权的跨越,上市公司不是管理层的金钱漏斗,是投资者的资本吸盘,为全体股东谋利益,为社会作贡献。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政策对于调动管理者积极性,实现股东与管理层利益趋同方面具有很大的存在价值,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推行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的时候应该保持更为冷静的头脑,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要审时度势,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而适用股权激励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 篇3

引言

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制度能将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联合在一起,进而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使国内金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进而更好的促进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金融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有必要了解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从而更好的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

自中国入世以来,大量的外资金融企业进入到中国,从而给国内的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内金融企业想要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实行股权激励制度。首先,不同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的人力资本相对集中。所以,金融企业对于人才的依赖性较大,同时人力资本也是金融企业的重要资本。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使企业高管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合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防止人才的流失,进而使企业保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其次,国有金融企业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离的现象,所以使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道德风险。而股权激励制度可以使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紧密的联系起来,进而减少企业管理承担的风险。另外,国内金融企业存在着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治理缺乏有力的监督。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进行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进而使企业进行可持续的发展[1]。

(二)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可行性

就实际情况来看,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一定的外部市场环境基础。而在国内的金融行业,既有人才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同时也有竞争充分的产品市场。此外,我国还有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所以可以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基础环境。其次,股权激励制度实行的前提是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而在国内的金融行业,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是较为常见的企业治理结构,所以可以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条件。另外,在法律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来自于法律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企业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并健全,从而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了保障[2]。

二、国内金融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治理问题

就目前来看,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内很多金融企业的治理水平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不同的金融企业所具有的产权结构不同,所以治理水平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就拿国内的银行业来讲,就存在着股权过度集中和代理链条过长的企业内部治理问题,进而导致了企业的约束激励机制被弱化。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企业本身的内控机制较好,因此,国内金融企业无法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3]。

(二)企业制度的问题

作为传统垄断行业,国内的金融行业一直处在封闭的环境中发展。所以,在国外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下,虽然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革,但是国有股份在企业中仍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进行激励对象的考察,所以需要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实行。因此,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垄断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现有的企业制度并不适合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也不能更好的发挥出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

(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阻碍

国内金融企业无法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与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阻碍也有着一定的关系。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的高管人才往往是由行政部门所安排的,进而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进行企业治理时,是根据党政标准来进行企业的治理,而并非是以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为考量。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人才的选拔,进而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人员业绩考评无法对(下转66页)(上接63页)人员形成激励,进而阻碍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4]。

(四)法律及政策上的问题

在法律上,适用于国内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一些法律法规散布于政策性的规定中,从而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标准不统一,进而阻碍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而在政策上,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完善,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频繁出现,进而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缺乏有力的依据。另外,国内税收制度对股权激励的规定较为单一,而高税率则直接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作用的降低。

三、国内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内部治理

想要更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企业就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来完成对企业内部的约束。一方面,由于国内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普遍是由股东所委派的,所以难以真正的进行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所以,企业应该进行独立董事的设立,并使独立董事与经营者没有利益联系,从而加强独立董事对企业内部的监控。比如,华为新技术公司和华为公司分别持有华为5.05%和61.86%的股份。而为了进行公司内部的监管,两家公司的股份分别由工会集中托管,并可以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另一方面,要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并使薪酬委员会负责监管董事及管理层的薪酬,进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作用得以强化。

(二)科学制定激励制度

为了更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国内金融企业应该科学的进行激励制度的制定。一方面,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激励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不同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的治理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激励模式的选择,进而充分发挥不同激励模式的激励效果。就拿华为公司来讲,在遭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为了留住更多的人才。华为为所有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员工配股,而不同的工作级别则有不同的持股量。另一方面,在面向不同的激励对象时,企业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激励模式进行人员的激励。再者,企业要进行科学的运行机制的设计,从而使激励对象的股权有所限制,进而保证制度的激励作用[5]。

(三)建设适合的外部环境

金融企业进行适合的外部环境的建设,就可以使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得以加强,进而更好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一方面,企业要进行适当的人事制度的建立,切断政府干预企业人才选拔的路径,进而使企业管理者以企业业绩为基本管理标准。另一方面,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首先,企业要进行评估对象的划分,并设置相应的加减权重,进而使评价结果更科学。其次,企业要进行非财务性指标的考评,进而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比如,华为公司的薪酬体系是由工资、年终奖金、退休金等内容所组成的,所以从多方面的进行员工的激励。另外,企业要保证绩效考评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进而更好的进行管理人员的激励。

(四)健全法律及政策制度

为了使股权激励制度得以在金融企业顺利实行,政府应该进行法律及政策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政府要进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统一,从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进而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要进行与股权激励制度有关的配套政策制度的完善。首先,政府需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进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要进行税收制度的完善,适当的进行税率的改革,进而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

结论

总而言之,金融企业只有更好的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才能使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而从本文的研究来看,金融企业想要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就需要通过采取强化企业内部治理、科学制定激励制度、建设适合的外部环境和健全法律及政策制度等多个措施,从而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对我国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问题进行的探究,对于促进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文东。浅谈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6(27):105-106.

[2] 韩河。招商银行股权激励制度分析与设计[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贾俊梅。我国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9(30):145-146.

[4]() 刘伟,喻春芳等。民营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14,05(01):48-52.

[5] 王洋。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以国企、民企为案例[D].河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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