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社会论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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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 篇1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心声/实践心声/学术心声
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5·31”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接着他在视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的“7·16”讲话中,正式把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并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了全面阐发和具体部署。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这一理论的提出,顺应时代潮流,反映了时代的呼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心声,也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主政治改革的实践心声,同时还是学术界多年来致力于对此问题研究的学术心声。
一、理论的心声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与民主政治建设相关概念发展的产物。
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在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中,在以往党的文献和党的其他领导人的讲话中,虽然没有“政治文明”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法,但是其中却有诸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和论述。这些思想和论述,都为今天提出这类概念做了理论上的铺垫,从而成为这个概念的理论先声,应当视为同属“政治文明”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
从对民主政治提法有关概念的演变上来看,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针对不同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提法,比如:党的十二大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现在看来,如果说,当时提出的“高度文明”是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的话,那么“高度民主”无疑应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十三大党的基本路线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完整地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说,把富强、民主、文明看作是社会形态的三个组成部分,“富强”一词专指物质文明,“文明”一词专指精神文明的话,那么“民主”一词则无疑应属于今天所使用的政治文明的概念范畴。此后,随着实践的深入,党和国家政治建设理论的逐步深化,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作为党的基本纲领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治纲领,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党的基本经验之一。同时,在党的文献和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中提出要“改善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等,无一不体现着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阐发与探索。实际上随着这一系列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密切相关的概括和提法的产生,也随着与政治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和丰富,特别是江泽民同志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科学论断,标志着“政治文明”范畴进入党的文献之中。
党和国家这一系列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概念迫切需要统一在一个更为科学的范畴之下,这个范畴要能够包容这些概念,以避免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也更有利于宣传、研究和其它与政治建设有关的方方面面的具体化操作。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一个崭新的科学概念呼之欲出了。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正式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可以说是以上相关概念系列长期发展的产物。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形态理论发展的产物。
从社会结构上来说,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统一体。关于社会结构的划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这一精辟论述虽然并不是剖析社会的构成问题,但蕴含着这样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社会都不仅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其相适应的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因而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和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导向的文化的统一体。既然社会的结构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基本结构,那么文明的结构相应地也就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过去,我们党的文献和领导人的讲话中经常提到政治,也经常提到文明,但都是作为单独的概念使用的,从未把二者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概念使用。而且,在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提到“文明”一般是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提到“政治”时,或者是指包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内的广义的政治,或者是指与经济、文化并列的狭义的政治。然而,当把政治、经济、文化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联系起来时,则一方面把政治、文化都纳入到精神文明的范畴之中,另一方面,在论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时一般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这种在概念的逻辑上、内容上相混淆的局面,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而且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曾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困扰,束缚了我们思维的触角和理论的深入探讨,使在这方面直接的理论之声仅止于学术上少量而零散的争鸣。尽管如此,作为社会三大文明系统的间接的理论之声却一直在酝酿发展之中。仅就我们党内来说,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庆祝建党70周年讲话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是按照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三大部分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既然社会的结构是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组成的,那么文明的结构也要分为三个部分。在我们党以往提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现在由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政治文明,由两个文明发展到三个文明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三个代表”思想发展的产物。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改革与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全面科学地回答了一个“基本问题”、两个“历史性课题”,因而也是我党执政兴国的行动纲领。它内在地要求在关系我们党和国家政治体制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上,也要按照“三个代表”学说进行创新,也就是说,“三个代表”思想内含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根本要求。这不仅因为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而且因为“三个代表”与民主政治建设在内容上有着内在的必然性: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及其相关的政治建设为其打开更广阔的通途;发展先进文化,必然要求在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中发展先进的政治文化;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然包括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三个代表”不仅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民主政治建设只有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于唯物史观,与社会进步理论直接相通,它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党建问题上的集中反映。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看,在当代中国,党的先进性来源于社会文明发展的进步性,也就是说先进来源于进步,又高于进步,是进步的集中体现,并且随着进步的动态演进而与时俱进。与此同时,“三个代表”学说又对社会文明发展起着导航作有,前者为后者的更好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使后者在更高层次的平台上获得更健康的发展。
因此,“三个代表”源于文明的发展,新的文明必然要体现着“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孕育着文明的新内容,呼唤着体现时代特色的新文明。同时,由于政治是社会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三个代表”也就同时呼唤着体现这种时代特色的新政治。作为社会文明子系统的这种文明的政治,与物质文明(经济)、精神文明(文化)相对,自然也就是政治文明了。而且,由于这种政治文明要体现着当代中国的国家性质,因此,称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必然的了。
总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当代先进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它孕育并呼唤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而这一概念及其理论的诞生,就包含着对“三个代表”思想中所隐含着的政治文明思想因子的浓缩、提炼和升华。因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三个代表”思想发展的产物。
二、实践的心声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实践协调发展的需要。
从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实践上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若干重大进展。我们通过改革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党政职能分开和政企分开的改革,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了基层和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我们通过健全党内民主体制,通过完善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推行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明显地上了一个大台阶;在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上,立法、司法和守法诸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但是,日益深化的经济改革,对政治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现行的政治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譬如,政企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政府职能还没有真正转换;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正在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是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印证了邓小平曾经强调过的,“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使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新的平台上达到新的协调与平衡。况且,从实践上看,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直接动力,也是其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这种改革实践的心声。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实践发展的产物。
在20多年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历史性变革中,我国人民的生活、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人民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极大改善。低层次的需求正向高层次的需要演进,在温饱需求普遍得以满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以物质需求为基础、以政治需求和文化需求为导向的高层次、多元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群众参与立法、追求自治、参与国家政务管理的要求及热情不断增强,愿望更加迫切,所有这些都使得以推进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迫在眉睫。而且,关于民主政治的思考,我们的干部群众已经比原来要成熟得多,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根本政治制度的问题上,在保持国家稳定的前提下依靠法制发展民主的问题上,我们的干部和群众已经有了广泛而稳固的认同感。这是我们继续推进民主进程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同时,在经历了几次大的思想解放以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空头政治、庸俗政治和腐败政治非常反感。花样翻新的腐败行为已经严重侵袭了党的机体,粗暴的行政方式、执法方式乃至徇私枉法的丑闻,更使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政治文明的渴望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党不断加强和改善自身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改革实践需要。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离不开政党的时代。现代政治从总体上来说是政党政治,当今世界除极少数政教合一的国家和军人政府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都是以政党政治为核心的,那些称得上体现着现代文明的政治都是政党政治的产物。政党政治作为现代政治的典型形式,其实质,就是整个政治进程都由政党来领导和控制。世界政治离不开政党,中国政治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度是具体的、历史的,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综合各方的有机体,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通过党在支持和促进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多个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来展现、巩固和提高。现在人民要求我们党在继续抓好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更好的通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江泽民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反映了我党执政实践的呼声和心声。
三、学术的心声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既是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两代领导集体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过程中,党的有关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发展的产物,也是在两代领导集体指引下,广大学界研究工作者围绕以“政治文明”为代表的相关概念系列及其相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锲而不舍地探索研究的产物。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邓小平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需要赶快补课”。正是在这种“赶快补课”的忧患意识指引下,学界中的政治理论工作者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贯彻“双百”方针,发奋钻研,热情探讨,对以“政治文明”为代表的相关概念系列,进行了很多理论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20世纪80年代,仅在《学术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政治文明”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就有多篇,其它报刊杂志上也相继有同类性质的文章发表,在这一时期涉及这方面的论著也有不少。在这些文章论著中,学者们从“政治文明”概念提供的依据与内涵、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特征、政治文明与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乃至从学理上把政治文明独立出来的必要性等方面都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闪烁着时代的政治理性之光。上述主要论文及专著发表以后,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观点摘编,或为多家报刊电台等传媒反复转登、介绍,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3]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受的影响,有关政治改革的研究一度有所回落。然而,近些年来,在江泽民同志从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度,多次强调要深化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重视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并针对社会上重理工轻哲学社会科学的倾向,提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的思想,大大推动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创新。在“四个同样重要”精神的鼓舞下,有关政治文明建设的研究又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气象。
自20世纪90年代至2002年江泽民同志“5·31”讲话以前的十多年间,直接或间接提到“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文章和著作也不在少数。1992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对“政治文明”这一词条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此词条将其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学界很多学者也是在接受了这一界定的前提下使用或定义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同时,也有其他部分学者在对此问题研究时使用了“制度文明”、“法治文明”、“公民文明”、“民主政治”、“政治社会形态”等提法,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各自提法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尽管学界在对此问题的研究中有着各种提法的不同,但是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对中国发展的重大意义上,学者们则观点一致,他们普遍认为,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构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并对后两者起着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4]
当然,上述有关政治文明的学理探究还只是少量而零散的、不系统的,其中有些提法和论述未必妥当,在实践中也未必符合当时的实际,但它毕竟代表了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成果,而且有些提法和论述,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2.
[2]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76.
[3]朝迅。广东学术界探讨新时期政治文明建设[J].学术研究,2002(9).
法治与社会论文 篇2
关键词:《概论》课;教学内容整合;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38-02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既要以教材体系为依据,又要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通过理论内容的整合,对学生进行行之有效的理论宣传和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政治理论课的功能。本文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简称《概论》课)第十一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例,谈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通过教学内容整合更好地体现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彰显与内在统一。教材第十一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教材体系安排的主要目的是要让学生明白三个问题: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征?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教学实践来看,为了更好地讲好、学好、领会好本章内容,从法治的角度为切入点进行一些教学内容的重新构建。
一、法治文明的缺失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活动均依法而治,达到文明的程度。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因此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与人民文明程度和水平,所以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历史上各种和谐社会的超越,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既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各种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完善,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很远。比如,城管执法问题,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中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独立法规,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结果导致城管似乎“无所不管”,执法职能与卫生、工商、交管等政府部门均有交叉,在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形成“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没人管”的局面。并且,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城管在执法中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人的生产工具、或者是其他的私人财产,很显然与《物权法》有冲突;再如,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问题,很显然“钓鱼执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公开的“公权敲诈”。“钓鱼执法”违法之处在于,执法和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钓鱼执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文明缺失的问题。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都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实现法治文明。
二、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2005年2月,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不仅充分说明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地位,而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要求看,每个要求都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得以实现,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民主是以法治作为保障的民主,民主和法治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离开法治来实现民主不是沦为无政府主义就是陷入专制政治,从而伤害民主自身;公平正义只能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就在于捍卫公平正义,离开法治绝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衍生出不公和邪恶,而法治就是制权的,只有防止权力的异化,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诚信友爱是人性好的品质,这种练好品质的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既靠人自身的道德提升,更需要有良好的制度,而法治既对诚信友爱的给予肯定,使人们认同并实践,更对违背诚信的行为进行制裁,进而促进社会的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法治为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活力就可能演化成为危害社会的力量,最终摧垮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最根本的在于它使一切社会活动有序运行,因此,社会要安定有序,必须依法治国,摒弃人治;人与自然相和谐相处就是要建设生态文明,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恰恰是基于“人统治自然”、“掠夺自然”而非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实现的,而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改变这种观念。但是受利益的驱动,要实现从观念到实践的转变单靠人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治文明的培养、法治的途径来约束人们行为,唯此,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正如同志所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2] 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看,在每一个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和矛盾,而它们的解决内在的要求依法解决。
三、法治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措施
法治文明既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走法治之路。在当代中国,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人们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不应是强制而是法治,法治不是治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不完善的根源在于法治文明的缺失:法治精神没有充分体现到一切社会事务中、依法办事没有成为人们的一种社会习惯。
因为只有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利,才能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通过法治来解决,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所以,除完善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铺设良好的管道。
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其次,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这些要求、原则和措施看,都充分体现出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措施。任何社会都是多元主体存在的社会,如何使多元的主体和谐共处,首先就需要由法律来对这些主体的权利范围做出界分,用法治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法制化水平”[3],使全体社会成员在任何场合下崇尚法治,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紧密衔接,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以落实,使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总之,在高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教学实践中,既要以教材体系为依据,又要实现理论内容的整合,努力体现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彰显与内在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服力、感染力,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1997-09-12.
法治与社会论文 篇3
一、当前依法行政中的不和谐现状分析
依法行政,简单的说就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权力运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每一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推行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应付性”执法。一些执法部门平时对自己管辖内的问题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为,不作为;或者做表面文章,随机应付;或者依样画葫芦,下发文件应付了事。二是“多头性”执法。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去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的趋利意识膨胀,有好处的事争着做,承担义务的事则忙着推,老百姓办个企业、摆个商摊,就必须应付不断造访的执法队伍,有人戏称“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感觉到政府里似乎山头林立。比如某些地方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的管理,工商、物管和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管理,等等,都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三是“变味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罚款本是一种手段,但到了有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那里,却成了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大点的问题,就通过粗暴、草率、简单的方式解决。如一地方网吧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便迅速决定将所有网吧停业整顿三个月,这种执法有悖于行政执法程序,难免殃及无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行政执法体制也存在不和谐。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尽人意,除与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规执法有直接联系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设置混乱。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二是联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随意性。如一些需要并联审批的事项,往往因为没有一个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没有提高办事效率,反而增加了申请人的负累。三是行政执法领域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直接导致了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的产生。四是行政监督机制不够科学合理,致使大量行政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如负责行政复议的政府法制机构,由于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办案时面对的又是与自己平级的行政部门,经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大多案件只能以维持告终。
(三)政府权力运行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本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但现实中政府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签约。二是权力运作未作全面公开。我国目前行政执法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极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思鸠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实践中我们感到,许多监督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苍白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但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和公民政治民主的权利似显短缺,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无法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二、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法治思考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必由之路。温总理在国务院依法行政讲话中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的成败,关键在立法质量的高低,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 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制环境。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法律法规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三是坚持法制统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能互相矛盾,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各自为政。
法治与社会论文 篇4
《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指出:“江泽民同志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判断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江泽民文选》中关于德治的思想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鲜明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
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决策
胡锦涛同志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这个思想是江泽民德治思想的战略基点。
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德治国”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详细阐述了“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这一重大课题。江泽民同志指出,邓小平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指示中,我们应该得到一些重要启示:第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特征。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五,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第六,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处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关系,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始终注意把握它们的内在联系,增强全面性。这里,江泽民同志已经勾画出“以德治国”的蓝图。正是这次中央全会,主要讨论了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的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正如江泽民同志所阐述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