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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讲话

时间:2022-10-21 09:00:39

工程招标讲话

一、认真分析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形势

近年来,我市招投标工作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目标,深化制度改革,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工程投资效益逐步提高。自XX年1月1日以来,全市进行国家投资(含国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37个,立项批复金额18.5亿元,通过招投标节约建设资金3.5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许多招标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招标,脱离监管。二是超越核准范围招标。一些单位在招标中搞“偷梁换柱”,超越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进行招标。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四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部分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给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五是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找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降低了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六是串标、围标。在利益驱动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串通招标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搞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七是恶意低价抢标。部分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中标,有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在实施过程中又不按约定施工,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手段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甚至以降低质量威逼业主让步,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八是转包、违法分包。8月4日,《四川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28家单位进“黑名单”》的文章,报道了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虽然近两年我市未查处相关的案例,但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工作不负责任。个别领导干部有令不行,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招投标工作。个别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制止,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二是个别部门主体错位,监督乏力。有的项目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业主单位共同研究应付招标的办法,给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造困难。有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不严格要求,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临近开工时,就以各种理由帮助简化招标程序和搞“变通”。个别监督部门只重视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招标评审办法的研究,让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三是个别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低。个别招标代理公司既不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也不懂招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对业主的违规要求也不制止,客观上导致了工程招投标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四是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评审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五是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在监督处罚上缺乏刚性规定,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问题很多、信誉很差,但却能屡屡承包到工程,经常是“南边骗了骗北边”、“市上骗了骗县上”。七是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个别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择手段,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偷工减料,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制造了混乱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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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解决。

二、充分认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运作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况,很多都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实现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尽职履责,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环节,坚决治理招投标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目前,国家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也颁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招监委、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标准。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资格审查、规范评标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对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要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是严禁“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如果没有施工图就进行招标,无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无法提出技术要求,将给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标人随意更改设计、变更工程量提供便利。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统筹抓好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严禁没有施工图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如遇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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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严格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对投标做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应在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大力推行和落实。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置预算控制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禁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如果实行资格预审要严格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严禁超过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指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严禁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使资格预审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五是严禁违规放弃中标项目和挂靠他人投标。对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必须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不劳而获”的惯用伎俩,由于层层盘剥,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往往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危害巨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这是一条硬杠子,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要求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约定之外分包事项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人或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走“诚信立企”之路。

二是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是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质量的有效办法。当实际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85%时,中标人必须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为控制价的85%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其他纠纷,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返回。

三是建立投标回访制度。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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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道德操守好的要大力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因评标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要公布监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黑名单”。

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抓好投诉的处理。要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

二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招监办、市发改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建设、商务、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是狠抓典型,严查重处。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包、分别转包,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进行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这次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到的问题,在处理时可以从轻;如被检查、抽查或投诉到的问题,一经查实,坚决严惩。

同志们,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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