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合集五篇)
时间:2024-10-14 19:36:33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精选5篇)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1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是违法建筑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进行依法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2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全面启动了“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坚决遏制违章建筑: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对防违控违工作进展、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二是通过新闻报道、发送短信、网站曝光、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耐心劝导、督促违建户主主动进行自拆。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期对控违防违工作实行一边倒的工作态势,各执法大队必须确保一半以上的执法力量,专门负责规划执法和防违拆违工作。三、加强巡查,依法强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新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立即予以拆除,一律不予罚款处理。按照“抬头就打、动工就拆、有报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畏难,敢碰硬,确保控违防违工作顺利推进。四、建立台账,加强督查。每日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的详细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程摄像,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档,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发现瞒报、漏报和虚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查工作实行实景比对机制和通报制度。五、建立并实行专项问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管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不制止、不处理及制止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予评先评优,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涉嫌渎职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六、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公布举报电话。对外公布举报电话:0797-6795110和0797-6795395,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和执法人员在控违防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0xx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3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举报热线:022-596233。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4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xx〕27号)、《xx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xx〕5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5
期以来,我市违法建设呈现出蔓延的态势,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交通沿线、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等区域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坚决遏制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擅自圈占土地、突击抢搭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
4.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