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作业制度汇编三篇
时间:2024-03-13 10:07:21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通用3篇)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篇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门
2.1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厂
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
3.2.1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施工结束
3.12.1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船舶离厂
3.13.1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4、报告和记录
相关记录台账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