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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教案【通用3篇】

时间:2024-03-10 20:03:40

宋明理学,是受到了佛教和道教的影响而建立的“道学”。是一种既贯通宇宙自然(道教)和人生命运(佛教)。该页是可爱的小编给大家收集的宋明理学教案【通用3篇】,欢迎借鉴。

宋明理学教案 篇1

作为一名一线的中学历史教师,在传统与现代教学方式的博弈中我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找到适合自己的讲课方式,适应学生年龄特征的历史教学方式。

一、学案教学中的传统教学

传统教学老师课堂上的板书量很大,历史课同一板书我们一般要写六遍,实在是个高强度的体力活。学案教学可以把教师从繁重的板书中解放出来,考察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名校学案大多是这样的框架:学生先自己学课本,然后根据学案提示找出正确答案,个别难点经过讨论解答不出来的由老师负责做答。上课时基础知识老师基本不讲,由学生讨论得出答案。这样体现了教改中以学生为主体的要求,也改变了一言堂的状况。但这样的课堂很难体现历史教学的丰富性和人文化的特色,我们从一个极端过分关注教师、教科书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学中如何才能兼顾主体和主导?学案教学与传统教学如何才能融合好?我的做法是:

精心设计好教学案,师生同用学案。课堂下发,给出一节课的基本知识框架,类似以前教师讲课的主板书,边讲学生边写,涉及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部分初中生不易理解时,教师要用丰富的史料、前因后果的论证把要讲的知识点推理出来;基础知识的部分引导学生读书自行找出。如我将七年级上册第18课《三国鼎立》设计的教学案出示如下

导入新课

春秋战国秦汉的大一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再分裂,简单的图示使学生明确本课在本书及本单元的地位。

教学主体

讲解的第一步给出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的图片,给学生分析东汉末年为何会出现军阀混战的情况,讲解与图例共同呈现给学生,依据老师的讲解会写出第一个填空:“军阀混战。”我想这比光看课本第一句就写出答案印象要深刻。第二步让学生看明白老师给出的结构,指导官渡之战和赤壁之战都是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的表现,至于两次战役的基础知识学生看书就能找出,而其中的难点是每场战役的影响,这时把课前的幻灯片出示给学生,师生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官渡之战为曹操统一北方奠定了基础,赤壁之战为三国鼎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他的知识点依次类推。

我认为可行的教学案的基本设计思路是:教师把一节课的骨架简单明了设计好,这中间要留有学生自主学习得出答案的空地,边讲边推理,初中学生会对这节课的线索有宏观的把握,这对缺乏逻辑思维的初中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培养。

二、教师讲授与课件的博弈

传统的历史课堂大多是一支粉笔、一个教案、一片板书。这种课堂授课教师更像一个说书先生,书说得好学生听得很有兴趣,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同时板书与讲解精妙配合,把学生的理性思维和历史线索结合在了一起。传统授课方式在这一层面对讲课教师要求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板书、流畅的语言表达、突出教学中的重难点。

但是不能回避,在对历史地图、对社会文化习俗、对战场上战略意图等分析与讲解时,现代化的教学方式要比传统方式形象生动。例如在讲解七年级下册第11课《万千气象的宋代社会风貌》时,以往只是指导学生看书把宋代人的衣食住行了解,知道宋代的节日和我们今天的节日有何异同就行了。我们没有用直观的图片让学生去感知那段历史。教材中涉及的历史问题,基本属于社会史的范畴,很难用传统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的标准来衡量。现在再讲这一课时加入了很多现代化的东西。如用女真人的服饰和宋朝劳动者的服饰对比明确宋代以来民族间的友好往来起到了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作用。另引入《清明上河图》的一部分讲解宋朝的社会风貌,能够直观感受宋朝人的衣食住行。 最后再用简洁的板书概括本课知识结构:

新教学模式下课件做得像好莱坞大片那样吸引人的眼球,但往往忽视了历史课更深层次的东西。所以我们要明确课件的选择是为教学服务的,既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要让学生从中感知历史,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这就要有提纲挈领的好的板书, 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宋明理学教案 篇2

【关键词】问题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2-0055-02

一 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两大问题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虽被教育部列为16门核心课程之一,但由于传统法制几近消亡,而现行法多是西方法制移植的产物,传统法制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法律适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必要性在当下急功近利的环境下就成为一个问题。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社会学科,理论法学本就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看似与现实无关的中国法制史无疑处于边缘中的边缘。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与开设必要性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此外,综观我们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在教材的体例上,绝大多数教材都是按时间先后顺序编排法律制度的内容,毫无制度层面的纵向深入,很多老师基于教材的特点,授课就以介绍性地讲述知识点为主,缺乏理论纵深,对许多学生而言,学习中国法制史也就变成了死记硬背一些知识点。(2)在教材的指导思想上,阶级斗争学说及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直接支配了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导致传统法制的丰富内容无法全面展现,传统法制的很多优秀因子因为没有适当的方法论而无法被现实认可。(3)在内容选择上,大部分教材仅仅关注制度层面的介绍,缺乏实践层面的分析,缺乏法律的鲜活性和生命力,而且很多教材包含很多诸如经济政策、官僚制度等非法律内容,使得教材内容不精不专。正是因为教材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中国法制史教学既缺乏理论纵深,又与部门法教学的实践性特征相偏离,缺乏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的鲜活性,让学生无法产生对此门学科的兴趣,此为法制史教学面临的第二大问题。

针对以上第一个问题,笔者在课程教学中通过五个方面进行辩驳:(1)本科教育是综合性的素质教育,并非仅仅是专门的应用性教育,故而本科学习应兼容并蓄。法学专业学生的素养并不仅仅体现在专业性,更应具备人文性和综合性,如此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不至于沦为法律适用的工具,不至于沦为破坏法制公正的法律人。中国法制史学科内含丰富,有很深刻的文化、社会和思想基础,我们能够通过此课程为大学生注入已经极为缺失的人文基础。(2)本科生对传统的认知源自于中学的历史课本教育,但这些课本的诸多认知是武断的,甚至是不科学的,导致我们对自己的传统不断否定,封建、专制、阶级斗争、司法黑暗等成为我们对传统的第一认知,让学生们认为传统一无是处,学习传统法制的必要性就成为难题。但什么是封建?专制就一定是不好的吗?中国传统果真有阶级吗?司法果真黑暗吗?(3)事实上,传统有诸多积极的因素可供吸取。举例而言,以情理法为指导的立法毫无疑问完全符合传统的社会基础,包括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对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对亲属免证的规定等都是对传统情理和现实社会基础的回归。(4)即使传统有不好的方面,有不利于今天法治建设的方面,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认知,对症方能下药。对传统法制不了解,就无法对今天的很多社会现象做出解释,就无法对很多因为传统意识而导致的问题开出真正的药方。我们的法治建设一定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我们无法照搬照抄西方,这一中国特色是中国传统和现实探索的融合。(5)纵观发达国家的教育,都非常注重对自己历史的研究,只有注重自己历史、珍视自己传统的国家,其文明才能真正进步。如近代西欧的法律很多源自于罗马法的复兴,没有罗马法复兴运动,近代西欧法治社会的建立恐怕需要更为长远的摸索。

针对以上第二个问题,笔者以为在教材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下,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者,可以通过问题与案例等不同形式来创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断通过各类形式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以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 以问题与案例为导向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是若干知识点的拼凑,缺乏理论纵深,也缺乏知识点相互之间的联系。理论始于问题,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授课,对于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理论纵深以及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兴趣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以问题为基础,辅以案例,则更能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以下即以两宋法制为例阐明笔者的实践探索。

在很多《中国法制史》教材中,两宋法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法律思想、立法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变化、司法制度。其中,法律内容及变化又包含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三个门类的内容,涉及多个知识点。如果仅仅平铺直叙,难以记忆,且不知晓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笔者将两宋法制这一讲归纳为三个问题,分别是中央集权、变法理财和法制活跃。这三个问题之下又分若干小问题。就中央集权而言,两宋时期为什么会加强中央的集权?中央集权对宋朝法制产生了什么影响?就变法理财而言,为什么宋朝强调变法理财?变法理财对当时的法制产生了什么影响?就法制活跃来说,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注重法制的朝代,原因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制度保障?有哪些具体的表现?以上问题即构成该讲的脉络,以此脉络为基础,将两宋法制的主要知识点进行关联,同时对当时的主要背景与宋朝面临的主要问题做综合性阐述。

具体而言,宋朝之所以产生中央集权,主要在于解决五代时期藩镇割据所带来的问题,同时军事方面的集中又与北宋建都开封、北方无任何屏障有关。中央集权对宋朝的立法、官制法和刑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包括立法上出现的赦、官制法上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分权制衡、刑法上的重法地法等内容。但中央集权在当时又有矫枉过正之势,宋朝初年即出现了冗兵、冗官和冗费的现象,财政趋于紧张。针对这些问题,宋朝非常注重变法理财,在此种风气下,法律上就出现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红契,出现了禁榷律法等内容。就法制活跃内容来说,笔者在授课过程中结合问题与案例,对此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宋朝之所以成为中国古代法制最为活跃的朝代,首先与宋高祖注重养士、宋朝初年即确立了“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政策有关,在此种政策下,形成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其次,历代皇帝对法律都非常重视;最后,根本原因在于宋朝形成了诸多制度来督促“士皆习律令”,包括科举、出官试等制度。之所以说宋朝法制活跃,其中的典型表现即北宋初年的“阿云之狱”。

如何讲解案例让学生产生兴趣并参与其中?第一步,笔者通过课件列明该案的主要事实,以及该案可能适用但后来产生过巨大争议的三个具体条文。第二步即角色扮演,要求学生将自己定位为法官角色,做出判决并说明理由。第三步,讲解该案的前后过程,尤其是该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历次争议和解决方式。第四步,提出与案例有关的四个问题让学生来回答,包括阿云所犯当以妻杀夫论还是以凡人论?阿云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为何司马光与刑部、御史台对宋神宗下的赦令不予承认?宋代对疑难案件司法管辖的程序如何?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宋朝法制活跃的程度既有了直观的了解,同时也能真正参与课程,产生对该门课程的兴趣,这门课程也不再仅仅是知识点的讲解。

三 结束语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讲授似乎与现代相隔绝的传统法制的课程,如何讲好中国法制史首先需要对传统做出辩护,其次需要让这门课程更多地与实际相关联,最后即是本文所关注的技巧问题。通过问题与案例的形式可以让知识点贯穿形成体系,可以通过问题作为切入口引发学生的思考,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参与课程,最终目标即是让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产生思考,产生问题。但无论如何,技巧是教学的方法和手段,教学的根本还是在于教师的认真准备,尤其是吸纳充分的材料与观点,通过不同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思维、启发学生的思考。

宋明理学教案 篇3

【关键词】宋福祥;故意杀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案情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进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傍晚,宋福祥酒后归家,为了一件小事情竟然与妻子李霞大打出手。李霞说:“老是吵架,我去死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去死吧”。李霞随即就想上吊自杀,然后找寻上吊用的绳子。宋福祥竟然不管她,结果李霞上吊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出如下判决:

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研讨

此案发生后,在我国学术界的争议轰然而起,学者或认为有罪,或认为无罪。笔者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陈兴良、张明楷两位教授之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我认为,没有”。陈兴良教授的论证有以下问题:

首先,陈兴良教授判断标准有误。陈教授认为,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于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等价值性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只会增加理论成本。

其次,陈兴良教授没有指出宋福祥是否有作为义务。而作为义务的有无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否最关键的环节,而不在于他是否故意或过失设定了其妻自杀死亡的原因。这个最重大的环节被陈教授略去了。

最后,陈兴良教授实质上,是将定罪的重心,引导在先行行为的方向,这也是误导读者之处。陈教授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妻子上吊死的原因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而设定的。这暗示宋福祥吵架行为是先行行为,并继而认为先行行为一要出于故意或过失,二要与风险具备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只强调有因果关系,不提出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就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没人会认为先行行为与风险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至于是否应对先行行为进行故意或过失的限定,大可不必。

张明楷教授认为:“关于宋福祥案件,我认为应认定为不作为之故意杀人。”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过程漏洞更多、更大。

首先,张明楷教授指出宋福祥有作为义务,但根本没交代是哪种类型。这是严重的问题。

其次,张明楷教授探讨作为义务的高低,没有意义。张教授认为,宋福祥的作为义务程度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这站不住脚。作为义务的有否,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件,其程度无关紧要。在有作为义务的情形下,即便程度低,也不会因为低而排除犯罪。作为义务的有否,与作为义务的高低,根本就是两个问题,后者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容身的空间。所以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时,只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有否,无须考虑作为义务的高低。考虑作为义务高低,完全是浪费精力。

最后,张明楷教授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认定有误。笔者认为,这三点理由不能说明宋福祥具备作为义务。换言之,如果不是宋福祥,而是其朋友在家中,显然他的朋友也具备这三个理由描述的情形:宋妻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家里无其他人、朋友可以轻易救助宋妻,难道朋友就因而产生作为义务吗?显然不能。

评析了两位学者的观点,问题的关键来了。宋福祥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否?笔者认为,当然构成。宋福祥具备特定近亲关系之作为义务。宋福祥与妻子是近亲属关系,这点使其对妻具备保护义务。而且,不能认为宋福祥具备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因为宋福祥的吵架行为并未制造法益侵害的密接风险(上吊是出于妻子自己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吵架制造的风险),也没有违反义务(谁说夫妻不能吵架?),实在是天下夫妻之间很日常的行为,所以吵架行为不是先行行为。也不能认为宋福祥构成遗弃罪。因为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而非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张明楷教授结论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法律出版社,2006.

[2]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M].法律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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