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思想论文(通用6篇)
时间:2024-03-09 01:39:54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如下是美丽的编辑给大家收集的伦理学思想论文(通用6篇),欢迎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伦理学论文 篇1
一、道德“规范性”: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说明
麦凯否认价值及道德事实、属性的存在,理由是它们“不是世界构造的一部分”,“不存在某种客观的价值或要求的实体或关系,尽管许多人曾经相信它们存在”,[1]6“价值不是客观的、不是世界构造的一部分,这一主张意味着不但要包括或许被最自然地等同于道德价值的道德上的善,而且还要包括其他可以被更宽泛地称作道德价值或道德贬斥的东西———正确和错误、义务、责任、一个行为的恶劣和卑鄙,诸如此类”[1]3。这是因为麦凯所默认的前提是,“惟一充分的回答就是要表明,我们如何能够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构造出一个解释,解释我们所拥有的对所有这些事物的观念、信念和知识”[1]29。麦凯整个理论的前提是一种自然主义预设,可观察、可感知是真实性的惟一判断依据。“因为麦凯所愿意承认的惟一事实是那些属于自然秩序的事物,我们通过经验观察,在归纳和演绎推理的帮助下所可以接近的。”[3]145麦凯说:“或许当黑尔说他不明白‘价值的客观性’是什么意思时……他不能清楚、详细地设想价值成为世界构造之一部分会是个什么情形。……如果我们不得不在我们的世界图景的某个地方为客观价值———它或许是某种类似于柏拉图的相的东西———寻找地盘的话。”[1]13麦凯关于道德价值和属性完全不同于宇宙中任何其他东西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休谟就曾提出:你根本看不到恶,直到你反思到你自己的心绪;康德也说过: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我们不知道在世界的何处可以找到实在的德行,没有例证证明其存在。休谟和康德实际上都指出了善恶不是自然世界本来存在的东西。摩尔在论述道德价值与善的非自然性质时,也抓住了要点,但摩尔和麦凯却又把价值和道德属性说成是某种神秘而奇怪的东西。麦凯对道德概念的分析说明了道德价值不能是“自然的”属性,善与恶、对与错不是在作为科学所描述的这个自然主义世界中具有一种位置的特征。那么,“错误理论”所针对的以及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似乎是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这种“规范性”是否能够被“自然主义”地理解。非自然主义者坚持区分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特征与自然的属性,因为前者是规范性的,是自成体系的(suigeneris),与自然属性和事实处在一种不同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范畴中。这一点是存在于非自然主义观念背后的预设。自然主义者不得不同意,道德属性和事实不同于非规范性的属性和事实,但尽管这样,他们主张这些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能够被“自然地”理解。对于自然主义者来说,即使道德属性是规范性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属性在任何形而上学或认识论意义上就是完全特殊的。[4]26道德属性是否是一种自然现象或者一种能够被自然主义地理解的现象,这一“自然主义解释问题”背后的基础问题,其实是解释“规范性”的重要任务。麦凯的“错误理论”立足于规范性属性不能用自然性质说明。道德自然主义者寻求使规范性奠基于这个自然的世界而非自然主义者的目标,在于说明规范性属性显著不同的特征。道德自然主义者和非自然主义者都同意存在道德属性和道德事实,他们之间不一致的是关于道德属性和事实本质的理解和说明问题。这一点说明“错误理论”既不属于伦理自然主义,也不属于伦理非自然主义,而可以归属于“哲学自然主义”。哲学自然主义是一个更为广义的形而上学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一切所存在就是被科学所认识的这个世界。很显然,哲学自然主义并不一定导致伦理自然主义,因为它也可以否认道德事实及一切价值性存在。但因为错误理论主要的前提预设是认为道德事实和属性在认识论和本体论意义上的非自然性、非经验解释性,所以这也与伦理学理论中关于伦理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重要争论相关,并且在这一理论视域中能够更清晰地分析其错误理论。麦凯先取伦理非自然主义立场,设定道德属性是客观的、内在地规范性的,并且不能进行科学的、自然的或经验的说明,然后又以一种哲学自然主义的立场设定不能用自然科学说明的事物就不可能存在,最终否认道德属性和事实的存在。伦理自然主义者认为,大致来说,道德属性和事实在所有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意义上重要的方面都类似于(其他的)自然属性和事实,伦理非自然主义者否认这一点,因为他们认为用自然主义方式不能说明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要求和特征。[4]24道德属性与“规范性”理解中的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之争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自然”以及“自然地”说明的不同理解和使用问题。摩尔说,根据“自然主义伦理学”,“伦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或者实证科学:因为它的各项结论全都能够运用经验观察和归纳来予以建立”。[5]54他一方面用“自然”表述“作为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也作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东西”[5]56。追随摩尔,许多学者努力通过指称科学的对象来解释自然属性或事实这一观念。另一方面,根据摩尔的道德自然主义的认识论特征,伦理知识是经验的,它建基于“经验观察和归纳”,这又可以看作关于“自然”的“经验概念”。可见摩尔实际上提出了“学科的”和“经验的”两种意义的“自然主义”概念。另一个问题,也是与本文论题主要相关的,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其实具有共同的理论和思维模式,即这个世界中存在道德事实和规范,正是这样的道德事实或规范,本身具有某种“属性”,这些属性具有“规范性”功能或力量。同时它们都坚持道德语词的表征主义立场,也就是规范性谓词指称规范性属性。这是一种对待自然事实和事物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模式,体现的是基础主义和反映论的思维特征,“错误理论”正是这种哲学形而上学和方法论立场所产生的。对伦理规范或道德事实这样的事物及其“规范性”来说,这样的理论思维模式就成了问题。
二、“规范性”与道德“属性”
道德事实或伦理规范往往被看作具有某种“规范性”“属性”,规范性事实和属性常常被看作是“规定性的”、“行动引导的”或“权威的”,这样就产生了如何理解和说明这种事实或属性的“规范性问题”。伦理非自然主义者正是立足于这种“规范性”特征,声称一个道德事实要具有规范,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它不能被看作科学世界观念的组成部分,也不用自然的或经验的方式被认知和把握。自然主义者希望将规范性属性锚定在科学的世界观点之中,从而避免被定义为非自然的、神秘的东西。自然主义者确信,在我们的世界中,没有什么东西具有非自然主义者认为“善”和“正当”所是的那些属性种类。[4]71自然主义甚至“错误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在现代“自然化”或“祛魅”时代背景下,任何神秘的、怪异的、依靠某种不可言说的直觉来传达的东西,已经越来越失去吸引力。但问题在于,这里的“自然”不能局限于“自然科学”的对象和范围,否则这将把所有“社会的”东西统统斥为错误或虚妄。因而“自然”其实应该包含社会学、经验科学、心理学等广义的内容,它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学科概念,而更多地是一种方法论概念和态度。总之,它可以被理解为并非神秘的,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日常经验基础上可理解、可解释、可说明的一种广义的“自然主义”。这是在宗教神学、形而上学、直觉主义基础之后,当代普遍被接受的思想观念基础。近几十年来,伦理学研究中“自然主义复兴”的趋势也表明了这一点。不可否认,非自然主义者注意到在“自然的”或“描述的”属性与“规范的”属性之间显著而非常重要的区别,因此他们想要通过将“规范性”与“科学”或“自然”隔离开来标示出这一区别。摩尔不仅反对用自然属性来说明规范性属性,而且也反对试图将规范性属性还原为任何其他非自然的属性系列,比如试图通过上帝的意志或一种康德式的“物自体”来定义规范性观念。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第二版扉页引用巴特勒主教的话点明了他的核心思想:“凡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是别的什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非自然主义这种道德事实与属性解释上的语义学“优势”也同时导致一种形而上学代价。正是这种非自然的规范属性观念在现代科学和知识背景中看起来似乎是“怪异的”。非自然主义也反对“错误理论”,其所面对的挑战是解释如何能够存在非自然的“规范性”属性,用康德的术语,就是回答一种规范“如何可能”问题。这似乎是一个形而上学之谜。塞尔(JohnR.Sear-le)曾提出,在这样一个物质性世界中,怎么能够有意向性事物存在,或者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在自然事实的世界中如何能够存在“规范性”事实;在现代科学世界观中,如何可能有伦理规范这样的事物存在,怎样来理解和说明道德事实、原则与伦理规范这样“社会的和制度性事实”。“错误理论”提出的就是这个问题,这是一切与自然事物相对的社会的和制度性存在的本体论问题。面对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规范性”特征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最直接和最常见的认识是,“规则”对我们提出形形的“要求”。但维特根斯坦提醒我们思考:“规则要求”到底意味着什么?什么是作为一个规则对我们“提出要求”?他说,“你说你必须,但不能说出是什么强迫你”。假如一个规则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做一件特定的事情,很清楚,我们并不是被施加一种物理上强制我们做这件事的“必然性”,而是如果我们要使自己正确地行为,我们就必须做这件事。我们可以做其他事,但那样的话,我们就在错误地做事。所以,我们所面对的“必然性”是根据规则中所体现的一定标准,正确或错误地对待事物以及正确或错误地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处于“规范性”领域中的意思。[6]1-2那么这种“规范性”的要求或强制如何可能?正是在这里,无论伦理自然主义还是非自然主义都犯了方向性错误,或者应该说是一种本体论错误,即关于伦理规范或道德原则的本体论理解与观念错误。伦理规范与道德准则所提出的是行动理由,而不是其本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应当去做的事本身不具有某种“应当被做的属性”,无论它可能是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属性。导致这种错误的思想根源,是从我们人类生活中存在各种规范性要求这样一种观察转移到了这样一种主张,认为存在抽象地说正当的“属性”。一种伦理学理论被要求给予说明的属性,其实所要求的是对“我们”行动理由的某种说明。“过去哲学家们的错误,是从一个谓词的存在转移到对应于这个谓词的一种属性的存在。”[4]75维特根斯坦指出,我们感受到的这种规则或规范的神秘特征其实是它们的社会性内容被“误解和误特征化”的表现,规则所提出的“应当”标准这种非物质性的“规范性”力量,实际上并不内在于规则本身,而是被社会性地施加于它的。[6]139因而道德感知并不完全类似于物理感知,道德对错不可能有感官上直接可接受的现象性表征,虽然可能有某些现象性因素相伴随。一些伦理学家曾提出过的被认为显然的“恶行”,作为一种鲜明的“道德感知”,其实取决于你所获得的视觉材料与休谟说的“习俗”、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制度”、安斯康姆和塞尔所说的“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根本上依赖于后者。休谟看到了我们约束自己的这种能力所带来的难题,我们必须解释这一在我们自身之上施加一种必然性的能力。休谟将遵守诺言看作一种建基于习俗的美德[7]532-533,他做了维特根斯坦没有做的,那就是显示了集体行动的一种基本逻辑属性,这种群体性属性不能被理解为其构成个体属性的简单集合。在休谟那里,集体的存在能够赋予个体一种他们不能个体性地赋予自身的力量,即将他们自身置于义务之下的力量。他说明了一个群体如何能够通过其成员的相互作用而形成这种能力,正是这种相互作用建构了一个群体。但休谟和维特根斯坦对规则或伦理规范的社会性建构本质的说明还不够明确,更不系统,塞尔等人虽然没有专门研究道德问题,但他们关于制度性事实的理论为分析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这样的制度性事实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理论基础。
三、制度性事实与伦理“自然化”
伦理学论文范文 篇2
人道主义伦理学整体目标是美好的,但其实现前提是人切切实实是自由的,人是不自由的,也就谈不上人类的可能性与完善,更谈不上理想的幸福与好生活。人的自由包含着很多的含义。首先,意味着人已然获得了实质的自由;其次,可能指人具诸种形式上的自由;最后,也可能意味着人类可以变得自由,具有自由的可能性(潜能)。弗洛姆正是在第三种意蕴上看待自由的,即人具有实现真正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弗洛姆要阐释发人道主义伦理学,必须先批判“人的自由”的问题。弗洛姆的前期著作《逃避自由》中提出了“自由的悖论”,即人在个体化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在成长过程自我实力不断地成长,二是日益孤独。“当一个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时,他便觉得孑然独立而面对着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这时,便产生了想要放弃其个人独立的冲动———服从。简言之,自由的悖论就是,人总是渴望自己成为更加自由的“个体”,可当人一旦成为“个体”时却又感到孤独、无能为力和无权力,而宁愿选择去“服从”,从而放弃“个体”的自由。以精神分析来看,便是一种心理的“逃避的机构”。但是,“自由的悖论”并不能证明人类“逃避自由”,事实上,在对“自由悖论”的阐释过程中,反而揭示了人类对真正自由的渴望。因为弗洛姆坚信一点,就人性而言,人类是求幸福的。正如亚氏所言,人生而求幸福。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那么,人类也必然渴望自由。在此意义上,“自由本身不是价值和目的,而是价值和目的的前提”。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人类要求的是何种自由?人类所要求的是能够实现的实质上的自由,而不是被空头许诺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弗洛姆很细致地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了“自由的悖论”,无疑都佐证了我们的论断。一是在文化渊源上,他认为伊甸园是人类具有安全感的象征,是最初的原始联系。亚当与夏娃的离开,正是人类“个体化”要求的象征,原罪“从人类的观点来看,这是人类自由的开始”。而后,人类的生活却又选择了对上帝的“服从”,表现为各种宗教崇拜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千年统治。弗洛姆指出了根源,“新获得的自由显然像一个天罚;他脱离了天堂可爱的枷锁,获得了自由,但是他却不能自由地去管理自己,去实现他的‘个人人格’”。亚当在个体化后的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离开伊甸园的人类生存,充斥着生老病死、柴米油盐、勾心斗角,他无法管理自己,甚至无法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亚当逃避的是那些无法实现的自由。二是在社会生活上,宗教改革打破中世纪严密的社会组织生活。由此,人类获得了新的自由。然而,“新的自由似乎给他们带来了两样事情:日益地感到有力量,和同时日益地感到孤独、怀疑、猜忌,以及因此感到焦虑”。人成为了个体,看起来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成为了市民社会的一员,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独立了,可资本的自我运作是残酷的,“他们常常要反抗不可抵抗的强大势力,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一场拼命的,无望的奋斗”。“资本取得了决定性的重要地位,这意味着一种超越人的力量,决定人的经济与其个人命运。资本‘已不再是仆人,而成为主人’”。[3]P34因此,宗教改革以来的人类个体自由,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没有实现的、无望的自由。人类个体所逃避的自由,毋宁说,就是不自由。换句话说,人类并不逃避自由,只是逃避个体化带来的孤独、焦虑和无助。所以,人不会逃避自由,反而深切地渴望自由。只有真正的自由才能摆脱焦虑与无助,才能成为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前提。真正的自由是能够得以实现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会使人拥有力量,以及获得可能性的感召,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与权利。弗洛姆把这种真正自由的现实性寄托于对人性的塑造上,即“生产性人格”的塑造。所以,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实现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的获得必需经由“生产性人格”塑造这条进路。
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进路:生产性人格塑造
弗洛姆剖析了社会生活中由规范伦理学导致极权问题,深刻指出了人类心理的“逃避机构”。他的本意并不说人类对自由的逃避是不可避免的的痼疾,而是想唤起人类对真正自由的热切追求,借由精神治疗的方式重塑健全的人性,培养出生产性的人格。由此,人类才能把握真正自由,实现自身的目的,冲创出可能的生活。弗洛姆强调面对自由的悖论,人类会产生无意义感。那么,要克服这种感觉的方法有二:“一个自然就是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很真诚地去表现情绪、感觉与智能……,另外就只有后退,放弃其自由”。而唯有具备“生产性人格”,才能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成为真正主动的主体,而获得自由。同时,放弃自由只可能是一种短暂的安慰,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因为服从、依赖、受虐并不能改善生活,当人类为一个“不为己”的目标殷勤奋斗的幻觉破灭之时,届时迎来的将是更深层次的内心焦虑,是“人的潜能”自我荒废的深深懊恼。因此,自我哄骗与对权威的服从,要让位于“生产性人格”。人格健全的个体,能凭借理性和爱而去工作,实现自身所蕴藉的目的与潜能。所以,生产性人格塑造是通向人类真正自由之途,也蕴藉着人类对好生活的向往。在弗洛姆的文本中,所谓的生产性人格就是“人运用他之力量的能力,是实现内在于他之潜力的能力。如果我们说,他必须运用他的力量,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是自由的,他不能依靠那些控制他力量的人”。弗洛姆相信,“生产性”才是健全的人格取向。因为人类的生存时刻面对着两种类型的悖论,一是存在的悖论,即生与死的问题;二是历史性的悖论,即人类(个体)的限制条件与潜能实现(可能性)的问题。人对存在的悖论是无望的,而历史性的悖论则能够通过历史条件的改换或通过对人格的“生产性取向”的塑造来解决。在生活中,存在的悖论不是最大的困惑,而历史悖论才是重心。人类对“自由”的逃避,事实上也是一种历史性的悖论,因为只要实现自由的条件极大的充沛,那么任何形式上的自由都将是实质的自由。然而,历史条件是相对稳定的、有限的,那么“生产性取向”的塑造对幸福的意义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生产性取向”区别于人的“逃避的机构”,它不依赖于某个权威或“原始联系”,它径直地驱动人去创造性的爱与思维,在一种生产性的工作中,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潜在能力。生产性取向的人格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具备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者具备自由的能力,意味着能独立的思考问题,能切实地选择自己的价值与目的,为自己的可能生活做出安排和筹划,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也是主动地去爱的主体,具有生产性人格的人,不是被爱的对象,不是依赖症患者,更不是一个卑琐的“现实主义者”———逢迎世俗以谋名利。因为“‘现实主义者’似乎和精神病患者全然相反,但实际上,他只是精神病的补充”。总的来说,生产性是人特有的潜能的实现,是人运用他自身力量的实现。所以,具备生产性取向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实际上,人的生产性能创造出物质财富、艺术作品和思想体系,但生产性所创造出的最重要对象是人自己”。因此,自由即意味着人自身的潜能能够得以实现。弗洛姆强调人要真正实现自己的潜能,就要明白自己真正的利益之所在,不要将自私与自爱混淆起来,人要成为他自己,必要一番“自我的追寻”。那么,人的自身利益又是什么呢?在弗洛姆看来,在人类(个体)的天赋能力(物质的力量)和境遇(手中的武器)中有其固有的潜在能力与目的,实现这种潜在的能力与目的,是人最大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自爱是人的最大责任,而将潜能荒废掉是人最大的不道德。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则“我们的道德问题是人对自己的不关心”,而自由“是根据人的存在法则去认识人的潜力,实现人的真正本质”。其中,人的良心是唤起人去热望自由的巨大动力。正是基于这种“道德判断”和对人性格的基础科学研究,弗洛姆否弃了权威主义的或者绝对主义的伦理学体系,强调普遍的人道主义伦理体系,而该体系的核心就在于认为生产性取向的人格,是个体获得自由的根本进路,使得个体能够认识人存在的意义,进而对其生活中的得失进行负责。所以,生产性人格是人类所热望的自由的基础,是自由的路径,而自由又是幸福生活的前提。由是观之,自由与幸福也是互为一体地蕴藉于“生产性人格”概念之中的。
三、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反思:自由的限度与好生活的可能性
伦理学论文 篇3
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张力
人具有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可侵犯。临床医学以个体的人(患者)为研究和治疗对象,因此临床医学主要涉及患者本人———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强调尊重(包括:患者的自主性、知情同意、为患者保密、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不伤害(包括:“不伤害”这一最低要求和“有利”这一较高要求两个方面);公正(包括医疗资源分配公正、回报公正、程序公正等内容,不仅要求具有形式公正还要求具有实质公正)。公共卫生事业则以群体(包括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患病的群体以及他们的混合体)和社会为其研究和关注的对象,关注群体、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强调群体和社会权利。从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视角看,两者具有一致性。但是从权利关系看,两者之间又具有显著的差异:临床医学侧重于患者个体权利和尊严,对象一般是患者。公共卫生关注群体的健康权利,对象一般是健康人群。在一些情况下,个体的权利与群体的权利之间会存在矛盾并发生冲突。例如在“非典”期间,为了群体的利益,我们不得不将疑似患者隔离起来,对其个体权利作适当的限制。这显然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侵犯的目的是防止病毒在健康人群中的扩散,引起更大的问题。那么,为什么同样是传染性疾病的HIV/AIDS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为什么不将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隔离起来呢?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可以得到人道主义辩护呢?一般情况下,个体的人权与群体权利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的平衡需要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加以规范和制约。个体的人权的实现不能以妨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权利和群体正当权利的实现为代价。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必须将个人的健康情况告知性伴侣,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则,我们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不能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还要主动去同他人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其他静脉吸毒者共用一个注射针具。同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在就诊时有义务说明自己的健康情况。
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矛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
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但具体怎样实施,却有不同的看法。目前,研究的有关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涉及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等宏观问题,也涉及临床中的具体的微观问题。“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一些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从根本上来看,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近两年来热议的“神木医改”模式所解决的也是这个问题。在微观领域,医院在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施治疗前,一般要告知患者,甚至要求患者签字,以做到知情同意。如果患者因种种原因不具有或者丧失了理性抉择的能力,需要实施知情同意。这是一种形式化的要求或者说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形式。但是在临床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或其监护人)由于文化、经济、心理等各种原因,拒绝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从而错失治疗良机,导致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医生非常难过。但是作为医生,他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是要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与正义?还是应该从患者最根本的利益出发,不过分看重所谓知情同意书的签字程序,大胆决断实施预定的治疗方案?但是,如果是患者本人作出拒绝采用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这样的决定呢?例如,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拒绝输血、由于基于对于腹中胎儿的爱而拒绝对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胎儿实施流产术等,都属于这一类情况。医生能否根据他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或者所谓孕妇本人的根本利益或其家庭的利益而强行实施流产术/引产术呢?能否在不告知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在手术过程中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偷偷地为患者输血呢?在这里,我们遇到了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矛盾,以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还可能存在于制药公司、研究机构、作为研究人员的医生以及作为受试者的患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于患者与保险公司、雇用单位之间,甚至存在于患者本人与其家属之间。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利益冲突引起来的。甚至出现了患者家属由于花费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代替患者选择放弃治疗的情况,这种悲剧的发生就是患者本人与其家属之间利益冲突的例证。利益冲突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可以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例如上述患者家属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代替患者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引发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前些年发生于基因治疗领域中的“Gelsinger事件”[2]也是人们讨论的利益冲突的热点话题之一。
民族性与普世性价值观争论
美国莱斯大学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2007年11月在南京国际生命伦理学论坛暨老年生命伦理与科学会议上曾发表了题为《对全球性道德的探求:生命伦理学,文化战争和道德多样性》的讲话,[3]就道德多元主义和后现代道德危机问题提出以下看法:人类对于道德及道德多样性问题,进行了大约2500年的哲学沉思,几乎没有获得支持建立普遍道德规范的可能认识的经验基础,至少对适应于普遍境况的我们是有理由这么说的。作为一个概念问题,如果没有假定的观点作为论据,没有循环论证,或者没有进行一个无穷的后退,关于道德标准化内容的争论看起来不会经过合理、理性的讨论而达到一致。这种状态使得全球道德计划成为一个问题。事实上,与这些思考产生冲突的正是关于正当与非正当行为、好与坏的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固定规范的道德计划本身。因此,他认为关于普遍正当行为的现代性信仰本身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医疗实践领域,不同文化语境背景下的流产、安乐死、医疗保健的公有和私有资源再分配等都成为争论的话题。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自20世纪中期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生命伦理学以它特有的广泛的普适性和超越意识形态的特征,跨越国界,超脱宗教和政治对立,在人类精神家园垦拓了共同的语境,将其发展成根植于日常生活的哲学事业。[4]普遍性与民族性的关系成为生命伦理学乃至整个医学人文科学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强调医学人文性所具有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指出了只有民族性才能够国际性;另一种观点强调医学人文的普遍性和国际性,认为医学的人文性本来就不属于某个民族特有,它本身就具有多元化基础上的普遍性。恩格尔哈特看到了“全球生命伦理学共识的瓦解”,同时,他强调生命伦理学应当从不正当的风俗和限制中解放出来,因为这些传统或限制是和普遍道德原则相违背的。也就是说,生命伦理学应该支持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渴望实现的那种普遍道德社会的愿望。同时他认为,生命伦理学不仅仅是国际的,而且是追求对于善、正当和公正的内容丰富的观念。正是由于生命伦理学的这一特征,使它自诞生以来很快就为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以及不同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民族和个人所接受。#p#分页标题#e#
问题研究与体系建构
以生命伦理学为焦点,医学人文学应当以问题研究为中心,还是应当将注意力放在建构理论体系?国内学者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5]生命伦理学是在规范伦理学、权利伦理学以及程序伦理学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生命伦理学不是以建立体系为其目的,而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中国目前的具体问题上。生命伦理学强调问题研究,强调它的实践性,并非不重视理论思维,恰恰相反,这种理论思维立足于实践,回应实践的需要。因此这种观点认为,生命伦理学不是哲学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追求唯一的最纯粹、最完备、最自洽、最连贯的伦理学理论,而是应用或实用伦理学,要解决问题,效用论和道义论是两个最基本最有效的理论。但应用不是理论或原则的推演,在应用中必须考虑情境。在不同情境中某个价值处于突出地位,在另一情境可能就不是了。如临床中的病人、研究中的受试者是脆弱人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应当置于首位;但在公共卫生情境下,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虽然也要考虑,但不能置于首位。生命伦理学的工作重点不在构造理论体系,但是,原伦理学、现代生物医学和传统文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影响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6]生命伦理学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要在不同的文化圈中形成各自不同的理论框架。因此,怎样使生命伦理学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各种式样的哲学思潮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便成为研究的课题。第二种学术观点侧重于理论体系的构造,侧重于研究生命伦理学的文化之根,侧重于研究汉语文化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特征,强调生命伦理学的后现代文化特征,对于构造生命伦理学理论体系,特别是对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体系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伦理学思想论文 篇4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精神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将自己早期主张的精神个人主义和现实主义经过独特思考和创造性转化,发展为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毛泽东的伦理思想经历了一个由资产阶级的伦理价值观向无产阶级的伦理价值观、由抽象的人性论向具体的人性论、由伦理主义向唯物史观的伦理学说的转变过程。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嬗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既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一、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的嬗变
青年毛泽东深切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认为“当今之世,宜有大气量人,从哲学、伦理学人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受近代西方文化的影响,毛泽东对中国传统价值学说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定“伦理之主义”是当前“特须注意之主义”。他以心物二元论为哲学基础,倡导以“实现自我”为核心的精神个人主义和现实主义。
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毛泽东的哲学、伦理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开始认识到“精神之个人主义”的历史局限性,放弃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道德学说,逐步确立起了一种为人类谋福利的集体主义伦理观。他一改过去推崇圣贤豪杰救世的思想倾向,把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看成是新伦理的主体,赞颂人民群众的伟大作用,认为实现社会改造的“根本的一个方法,就是民众的大联合”,他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后,开始意识到只有取得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才能把个性解放和社会解放统一起来,真正进入“人类解放”的自由王国。毛泽东伦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后,对中国理想社会的道德设计便始终贯穿着无私利他的伦理精神特质。他把爱国主义、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艰苦奋斗作为他的伦理观的基本理论加以发扬,从而建立了影响亿万人民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念体系。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毛泽东说:“我们大家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从这点出发,就可以变为大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从这一思想出发,毛泽东在其伦理观的建构中,强调应该克服人的利己本性,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道德精神,要求“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至高无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个人要勇于挺身而出,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民族革命斗争的洗礼,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完成了一次思想的涅檠,实现了从利己主义向利他主义、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伦理观的转变。毛泽东集体主义思想的形成是其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必然结果,而“精神之个人主义”正是沟通其早期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和后来的利他主义、集体主义的桥梁。
二、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合理性
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个人主义,而后来在革命的实践中又形成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无产阶级的道德观。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作为伦理道德领域的两大对立的基本原则被毛泽东有机地统一起来。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嬗变并非是不可接受的、断层的突变,而是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1.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嬗变有其内在动力
“精神之个人主义”内在地蕴含着“小己与“他人”、利己与利他的冲突。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强调以个人本位为基础,把自我作为伦理的主体,追求实现自我的无上之价值。因此,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问题上,“终以小己为先”利他只是作为利己的手段和途径,“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他与我有关系也。谓毫无己意纯以利他为心不可也,世无从他而起点者也,世无绝然与我无关而我贸然利之者也”。他人相对于作为主体的“我”而言处于从属地位,“他人”消解于“我”之中,个人有无上之价值,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阻碍和僭越他人的自我实现,从而造成了自我和他人、利己和利他的紧张和冲突。青年毛泽东力图调和这种冲突。虽然毛泽东认为百般之价值依我而存,但他在道德上对他人仍抱有强烈的同情感,认为只要放大眼光,人类、宇宙都是一“大我”。虽然利他的动因在“我”,利己是一种主观的为己关系,但利己必须外化、对象化为客观上的利他形式,利他也就成了客观上的为他关系。利己和利他既是对立的又是融合的。精神个人主义伦理思想中自我和他人、利己和利他既冲突又统一,正是这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构成了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动力。
2.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嬗变有其坚实基础
首先,唯物史观的确立是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思想基础。1918年4月,毛泽东和蔡和森等人组织了新民学会,将“改造中国与世界”确立为革命的宗旨和自己人生奋斗的最高目标,开始逐步取代以前的圣贤救世、“君子救小人”的抽象的自我实现说。1919年7月任《湘江评论》主编,发表了《民众的大联合》,在《湘江评论》的《创刊宣言》中提出了“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和“世界什么力量最强”两大问题,并对此作了明确回答:“吃饭问题最大”和“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此时,毛泽东唯物史观开始初步形成,他开始认识到自我的局限性和民众力量的强大。从1920年开始,毛泽东读了许多关于俄国情况的书以及《共产党宣言》、《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史》等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到了一九二。年夏天,在理论上,而且在某种程度的行动上,我已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而且从此我也认为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经过共产主义思想的陶冶,毛泽东已经完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来分析和处理中国的社会和文化问题,从而导致了他伦理思想的嬗变。
其次,革命实践的需要是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物质基础。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认识到人民群众在改造社会中的伟大作用,他扬弃了早年时期的精神个人主义的自我实现说,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群众思想,为毛泽东集体主义道德观的提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纪念白求恩》和《为人民服务》两文中,毛泽东集中地阐发了他的集体主义思想。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毛泽东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看作是新的时期所需要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即使在平凡的岗位上也能做到。“我们想到人民的利益,想到大多数人民的痛苦,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思想不是无源之水,正是中国革命的实践,使毛泽东集体主义新伦理观的产生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转贴于
最后,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嬗变的文化基础。毛泽东有着厚重的传统文化根底,一向重视对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继承与发扬。以集体为本位来处理个体与集体的关系,推崇集体主义一向被视为是东方本位和路向。在地道的中国传统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毛泽东,广泛涉猎中国古代典籍,对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和广大群众的道德心理结构有着敏锐的理解。传统文化重群体、轻个性的价值取向,天下一体、家国同构的政治理念,天人合一、尊卑有序的自然人伦原则和宗法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与集体主义形式上的相似性;“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也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实质上就是主张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传统文化尽管经历了“五四”的洗礼,但传统不是一次运动就可以逾越的,传统的价值观念所根植的土壤仍在,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根基未变。这就使毛泽东在传统文化的逻辑结构中,找到了把具有利他主义思想的共产主义的道德价值体系以民族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化范式。这种厚重的传统道德文化的积淀,使他的伦理主张找到一种恰当的文化载体。
3.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嬗变有其合理逻辑
从精神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的嬗变,是一个渐变和连贯的过程。毛泽东早年曾主张无我论,认为“我”有小我与大我之别,为了“大我”,必须牺牲“小我”。在读了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后,毛泽东的思想发生了转向:“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盖我即宇宙也。”以“我”为起点,倡导精神上利己的精神个人主义。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后,毛泽东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新的时期所需要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加以大力提倡。从“无我”到“唯我”,个人的价值得以彰显。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主义、集体主义正是在个体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后对“无我”的回归与超越。在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渐进的嬗变过程中,还始终贯穿着爱国主义这条红线,而且这条红线不断得到了升华。
就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内在勾连来看,二者属于功利主义的范畴。功利主义伦理学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公开的利己主义为道德的最高法则;以合理节制的个人利益为道德的基础;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道德的唯一目的。毛泽东认为集体主义的实质就是革命的功利主义:“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集体主义作为革命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最高形态的功利主义。因此,由精神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的嬗变,有其内在的合理逻辑。
伦理学思想论文 篇5
论文关键词:亲情伦理;普世伦理;环境伦理;类;共同体
“亲情伦理”、“普世(普遍)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是当前伦理学讨论与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来考察,尝试在揭示三者之间内在的理论关联性的过程中,一方面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推进研究的深入发展;另一方面,试图通过这种关联性研究,探讨和说明人类道德共同体与伦理学理论演化的内在关系及其基础这一伦理学理论的基础性问题。
一
对于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和中国传统社会的“亲情(家族)本位”定性,几乎没有异议,而如何看待和评价,是争论的主要问题。
就本文的论题而言,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这种“亲情(家族)本位”的社会关系与伦理思想其实并不只是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在人类历史上,各人类群体都经历了这样一个阶段,其实也体现着伦理关系与思想的起源和发展演化的普遍性。马克思关于人的存在依次经历“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三个阶段或形态,也是人作为伦理主体的基本存在形态,就是通常所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自由人联合体即类主体。
由于中国古代奴隶制的形成是由氏族直接到国家,国家的组织形式与血缘氏族制相结合,其后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形式完善,历史漫长,加上缺乏促使西方伦理普遍化的社会、宗教、科学文化背景,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得“亲情(家族)本位”这一伦理道德传统与思想观念显得特别突出,使我们在批判这种“特殊性”时可能忽视了它的“普遍性”,但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这种普遍性是有重要意义的。
自然主义伦理学家拉蒙特曾说过,“人类的良心”、“是非观念”等,最初以家庭为其活动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部落或城市的标准,然后扩展到民族,最终则从民族推广到全人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类伦理关系与伦理思想演化发展的普遍规律。
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道德是和导致人类出现的有机体进化的整个过程联系在一起的,达尔文认为,人所特有的、使其与动物区别开来的道德品质的自然根据存在于某些动物所具有的社会本能里。恩格斯也曾指出,社会本能曾经是从猿发展到人的重要杠杆之一。社会本能使得一个动物对其同类有一定的“同情”,并对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些感情和服务绝不会扩展到同一物种的所有个体,只是局限于同一群体的成员。
因而最初的人类道德共同体及其意识范围也不是整个人类,或者说,这时的道德主体不会像有的论者认为的那样已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类意识”和“类道德”。这时的“类”只能是群体性的,比如氏族或者部落,氏族、部落的图腾崇拜可能说明,原始人并不把其他群体看作自己的同类。据人类学家考证,人类历史大概已有四百多万年,其中大多数时间人类都以几人到十几人、几十人为一群体,几个小群体为一群落。也就是说,人类早期关系基本是一种群体性关系,而构成群体的纽带是血缘亲情关系。
虽然传统伦理学一直认为,对动物来说不可能有“共同体”意识,更不会有“道德”意识,人类只有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从“自然共同体”进入“社会共同体”,真正的伦理道德及道德意识才会出现,但在环境(生态)伦理蓬勃发展的今天,探询人类道德的自然起源和基础也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环境(生态)伦理使“自然”问题进入了伦理学理论视野,也必然带来了对传统伦理思想的“类”基础与“类”性质的挑战和系统反思。
二
就传统儒家和中国传统社会中“亲情本位”伦理思想而言,其背后的“类”意识首先与贵贱等级思想意识联系在一起,这种等级思想背后也是一种“类”意识。在孔子看来,作为贵族士大夫的“君子”与作为普通大众的“小人”之间有“类”的差别。在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歧视”,实质上就是不把被歧视者看成是自己同类从而不公正地对待他们。
因此也可以说,所谓人类的“进步”历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表现为越来越把我们自己和看起来与我们很不相像的人们之间的相似性看作在重要性上超过差异性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进步的过程也是一个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所谓人类的“类意识”是与其存在“共同体”和交往活动的范围相伴随而发展演化的。
但人类历史也表明,将“同类”外延扩展到一个国家内部的全体成员是相当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各种种族歧视还未离我们远去。但时至20世纪、尤其是进入21世纪,社会历史发展已经显示出人类的生存单位越来越从民族国家的层级,转移到全人类的层级,全球化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人类间的相互认同以及生存共同体的进一步扩展,已经变得越来越清晰,这就是“普世伦理”问题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虽然与“普世伦理”相关的具体问题目前仍然充满争议,但有一点应该可以看到,在人类实践与交往进入全球化的时代,我们需要在全人类范围普遍适用的伦理与行为规范,需要某种普世伦理来处理全球性的问题,以及为人类的交往与协作提供规范指导。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已使所有人类群体之间形成越来越密切的依赖关系,站在这个基点之上思考,任何主体都不能把别人看成是与自己不同的存在。普世伦理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金规”,其核心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与共通性,即“类”的共同基础。
在这种历史与理论背景中,国内一些研究者提出人是一种“类存在”,人类的“类本质”、“类属性”是伦理学的基础,认为体现“类本位”的伦理道德“类生命一类价值”范式是当代伦理学的根本要求,甚至明确提出21世纪伦理学的走向是“类伦理学”。
但是,另一方面,与这种人与人之间“类意识”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和伦理学理论普遍化相伴随的,却也是“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分离的发展和演化趋势。因为不论是“亲情伦理”还是“普世伦理”以及所谓的“类伦理”,其视域都是在人际之间的范围内,在此意义上,都属于“传统”伦理思想。在传统伦理学中我们只对标准的人类及其共同体负有义务,即便在近现代传统伦理思想的视域中,伦理学也是研究“人伦之理”、“做人之理”,是有关人与人关系的学问。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在于某种“人类例外论”,即,强调人性在自然与宇宙中的特殊性,只有人类才有道德身份或资格,其他事物只有在服务于人类利益时才有价值。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认为人类有道德身份是因为他们有知识,可以思考和选择.而其他生物缺乏这种能力;在笛卡儿那里,意识是道德身份的判断根据;康德把权利和道德身份限制于“主体”和“目的”,只有能自主的生物,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生物才有道德身份。
l7世纪以来,西方所谓“现代性”思想发展中的“自然(世界)祛魅”,其背后就是一种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与机械论世界观。在这种世界观描画的世界图景中,只有人是主体,一切非人的存在皆为客体,人类征服自然是完全正当的。这种对世界与自我及二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使西方伦理学主流确立了普遍化的发展方向,它强调人类的同质性,以及伦理学理论的逻辑一致性、科学性,这一切都导向“普遍性”,寻求普遍伦理。另一方面,认为人属于社会存在,社会独立于自然,甚至与自然相对立,因而只能从人类自身的社会文化与思想成就中探询自己的本性和生存意义。目前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对环境伦理学的批评就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与自然界其他生物有本质区别,因此,如果认为自然与人具有平等的权利或地位,就是没有抓住人的社会本质。以自然或自然物的价值或权利等来论证环境伦理理论,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只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忽视甚至否定人类存在的生物性.必然看不到人类对自然的依赖以及人类与自的内在统一性。仔细看一下,在这种“自然”与“社会”问题背后仍然主要是一种“类”思维方式与“类意识”,即人的“类本质”以及与其他生命形式的“类差异”或“类同一性”。
三
不论是“亲情伦理”还是“普世(普遍)伦理”,以及历史上其他的伦理思想,其思想理论基础都是关于“类”的观念,“类”与“类思维”、“类意识”成为道德共同体与伦理学思想的核心理念。这里的“类”有两种意义,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类”,一种是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而言的“类”。“类”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就第一种意义的“类”而言,“类”与“共同体”范围基本一致,在第二种“类”的意义上,“共同体”往往比“类”的范围小,普世伦理是在这一意义基础上寻求“类”与“共同体”一定程度上统一的努力。但不论在哪一种意义上讲,在这种伦理学观念与思维模式中,人与植物、动物和土壤以及包含着各种生物的大自然显然不是任何道德意义上的共同体。如果要认真严肃地对待环境(生态)伦理学问题,就不得不对传统伦理学的“类”及“共同体”概念进行反思。
从环境伦理学各种理论来看,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运动将伦理道德关系的范围扩展到了动物;生物中心主义进一步认为所有生物和生命形式在伦理道德关怀上都应该是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再进一步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伦理学的基础和道德对象;生态中心主义和深生态学以进化论为基础,以宇宙演化和复杂性网络关系为论证形式,论证宇宙中人类以外事物的内在价值以及与人类的平等地位。各种理论形态为它们各自提出的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论证,其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有:(1)论证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以及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 (2)希望通过对其他动物的知觉和忍受痛苦的感受的论证来将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动物身上;(3)论证动植物与自然物具有与人类虽然程度不同,但实质上一样的“主体性”。其中主要是围绕“内在价值”问题而进行论说的。环境伦理将自然物也作为伦理思维或道德关怀的对象,要求人对自然也履行道德义务,实质上也就承认自然物也是人类的同伴或人类与自然也构成道德共同体关系,这看起来是对传统伦理学与伦理思想的“反叛”或“颠覆”。
但另一方面,环境(生态)伦理学的各种理论形态虽然在具体理论上相差很远,但思维与论证模式具有一致性,那就是或者论证动物、植物、生命、生态系统等也具有内在价值,或者寻求一种能够获得道德身份或道德资格的共同属性,比如感受痛苦的能力、目的性、自组织性等。这些思路的目标在于通过这些论证,想方设法使它们与人类具有某种质的同一性,反映着追求共同本质的本质主义思维模式,实质上是对传统伦理学中“类”概念的延伸与拓展,只不过这里的“类”不再局限于人类,而是所有动物或者所有生命的“类”,但其思维方式和推理基础还是“类”概念与“类”思维模式。环境(生态)伦理学讨论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类”与“共同体”涵义与范围之争。
这样,构成伦理学思想基础的“类”意识和“类”概念,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化,从家庭(氏族、部落)发展到民族(宗教、文化),到全人类的范围和视域,再进一步扩展到自然环境,关注一般意义的生命——不仅人的生命,也包括动植物的生命。在这样的一种视野中,全球(普遍)伦理、生命伦理、环境(生态)伦理等领域中许多问题的争论其实就是关于我们应该给予伦理关心的“类”的外延问题。那就是,从自己的家庭、家族到本民族,从自己的民族到世界各民族人类,从现实的人到潜在的人类(胚胎与后代),从现实与潜在的人类到其他自然物种、一切生命形式。现代伦理学的许多重要问题,比如全球伦理、生命伦理、克隆人、代际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等,归结起来,在最根源处,仍然与我们对“类”的内涵及其外延的历史性理解密切相关。
在环境伦理学中,有人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共同体的扩展方式,文兹(peterwenz)把环境伦理学中扩展共同体理论称为“同心圆理论”,西尔凡(richardsylvan)和普兰伍德(valplumwood)则比之为树的年轮。以这种视角来看,在离自我最近的圆圈里是对家庭和邻人的义务,往外依次为对社区、国家和对全人类的义务,还有对未来的后代的义务,再往外推是自然界,包括动物、植物、大地的义务。这种思想与费孝通先生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概括和人际关系的圈状“波纹”比喻实质上是一样的。
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提出用“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人与其他生物以及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生态共同体,具有存在的直接同一性,这可看作是对环境伦理的“共同体式”论证。他们将整个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和大系统,人的社会只是其中一部分,并且从属于这个整体。人与人的伦理是从关于人与所有生命的普遍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虽然这种思想重新用生机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自然与自然物,主要强调的是“共同体”,以“共同体”及其意识作为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基础,但“共同体”与“类”思维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最根源处,不论是“类”还是“共同体”,背后都是某种存在与利益的一致性与相关性。不过在人与环境的伦理关系上,“共同体”论证具有更多合理性。“类”更多地带有形而上的抽象性,与传统伦理学的人性论联系密切,带有更多静态特点。“共同体”思想与进化论能更好地结合起来,体现出动态性与相互性,更适合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种“共同体”思想一方面为多元文化背景下“同质性”人类及群体间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人类处理与其他物种、自然界等“异质性”元素之间关系提供了思想资源。
四
有不少论者将环境伦理中的“整体主义”、“生机主义”与后现代主义联系起来。著名的后现代主义者大卫·格里芬也持一种整体主义和有机论的自然观与科学观,并且针对现代主义的“自然祛魅”提出了“自然的返魅”观点,确与环境(生态)伦理许多理论观点相合。
但就整体而言,在后现代主义视域中,以上所述研究方法与论证模式表现着传统(古希腊以来)哲学与科学寻求确定性、普遍性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作“本质主义”、“基础主义”、“归约主义”,它们都属于一种“系谱”式的论证,或者是一种“根的神话”。这种思维模式与论证方式在普世伦理研究及其思想资源中的表现,我们已有专文论述,并对相关概念和思想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言。需要指出的是,在关于环境伦理的研究与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思维方式与论证模式的影响,不论是对“内在价值”、“生命主体”、“主体性”、“感受痛苦的能力”还是“整体性”、“有机性”、“神圣性”、“共同体”的论证,实际上都在寻求一个支撑点或第一原理,以此来确立判定伦理道德身份的标准和理论建构的合法性。因此,就环境伦理学思想中体现的环境主义(environmentalism)、生物(生态)中心主义、整体主义、有机论等思想理论,一方面确实区别和反对原子式、人类中心主义、机械论的“现代性”思维模式,但另一方面在思维与理论范式上表现出的仍然主要是“现代性”特征。
对传统伦理思想的批判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认识已有的自我与他人、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关于自然本身的思想观念框架,从这一意义来讲,不论是否赞同环境伦理思想的主张,我们都不得不重新思考“类”和“共同体”这两个范畴。而近年来大量关于“类伦理学”的观点,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伦理学思想论文 篇6
[关键词]经济伦理学 数理方法 博弈论
最近几年,西方学界流行这样的观点,即博弈论能被用来研究社会和政治哲学。虽然有众多的政治哲学教授们利用博弈论来研究这些问题,但是专业的博弈论专家们一直都保持着沉默,直到宾默尔将他的研究兴趣转移到公正理论领域来。之后。该方法不断得到重视和发展。
一、经济伦理学里的“数理学派”诞生
西方经济学家、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对世界顶尖级的博弈论专家宾默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寄予了厚望。当宾默尔论著的第一卷《公平博弈》和第二卷《正义博弈》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问世时,在学界引起了轰动。在这部两卷本的著作中,宾默尔对一个庞大的问题做了全景疏理,并且在其中大量的采用了数理方法尤其是博弈论的方法,因为他很清楚他的读者有一部分就是专门研究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宾默尔试图“告诉人们博弈论是研究政治哲学必不可少的工具”。宾默尔写作这本书的理由在于,他“相信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人得到很多领悟”。
另一位著名博弈论学者萨金对宾默尔在这部著作里表达的思想提出了异议,由此导致了“两个博弈论学家之间的战争”,这场“战争”将道德伦理学争论引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同时。伴随着数理经济学的蓬勃发展以及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诞生,以博弈论为主要标志的数理方法在经济伦理学中广泛运用,形成了经济伦理学里的“数理学派”。在这一领域,著名的代表人物有前面介绍过的宾默尔、萨金、高德、萨利、阿克斯罗德、Christina Bicchier、帕菲特、黄有光、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等人,也出现了大量用数理方法进行经济伦理思想解释的著作和论文,其中《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协定道德》、《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ic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以及《强互惠的演化:人类非亲缘族群中的合作》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二、二十一世纪经济伦理思想数理解释的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伦理思想数理解释的趋势有增无减,国外出现了大量用数理方法尤其是博弈论方法来研究经济伦理问题的文献,其中,宾默尔2005年出版的新著《Natural Justice》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在这本书中,宾默尔用博弈论的方法系统阐述了其自然主义的正义观。同时,涌现了一大批著名经济学和道德哲学家利用主流经济学的数理方法来研究经济伦理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伦理学和经济学出现了恢复结合的趋势,经济学研究“伦理不涉”的特征有所改善。同时,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甚至脑科学等跨学科的交流也日益频繁,出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融全的趋势,其中神经元经济学的诞生就是经济学与脑神经科学相结合的产物,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成立的桑塔菲研究中心的主要宗旨就是从事跨学科研究,并且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近年来,关于经济伦理的数理解释的研究文献不仅发表在《经济文献杂志》(JEL)、《美国经济评论》(AER)、《博弈论与经济行为》(GEB)等国际性经济学权威期刊上,而且对经济伦理背后的科学基础进行研究的论文还频繁见诸于《神经科学》(Journal of Neuroscience)和《神经成像》(Neuro Image)等自然科学权威期刊甚至《自然》(Nature)和《科学》(Science)这种国际顶级的综合科学期刊上。
三、国内对于经济伦理数理解释的研究
数理方法在经济伦理学中的广泛运用,对中国也逐渐产生了影响。目前,我国许多伦理学著作和论文中也较多应用博弈理论,但是国内对经济伦理数理解释的研究,包括本文中引用和参考的国内学者的大量著作和文献,主要还停留在介绍、评价和借鉴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学者能够利用数理工具系统阐述其经济伦理思想。
用数理方法来研究经济伦理思想。从理论研究层面上讲,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经济伦理学研究的视角,要坚持多学科的紧密结合。通过上述对经济伦理思想研究中的数理方法进行归纳整理,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经济伦理学界在研究经济伦理议题时,以下几个学科是紧密相联的:第一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合,这是经济伦理学产生的基础;第二是经济伦理学与政治学的交叉,这一路径继承的其实是最古老的经济学传统,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其中最好的体现;第三是经济伦理学与社会学及人类学的结合,贝克尔、默菲等人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极大影响了现行的社会学理论,而田野调查与人类学结合的代表人物是金迪斯和鲍尔斯等桑塔菲学派的学者,不过桑塔菲目前主要处理的是博弈实验的验证;第四是经济伦理学与心理学结合,以弗农・史密斯和卡尼曼等人的工作为基础。建立在普通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是这一分支的统称。这一路径的研究就包括Christina Bicchier基于心理学中多元的无知的理论为基础的非社会主流规范的论证,而实验的代表人物则是阿克斯罗德;第五则是经济伦理学与生物学及生理学的结合,以理查德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为代表,紧跟一系列研究演化的经济学者。有不少做计算机模拟的学者,桑塔菲学派也是其中的杰出代表。而以鲁慈齐(Rustichini)和葛礼谦(Glimcher)等为代表的神经经济学则更进一步,研究脑部神经元在决策时的表现,主要目的在于找寻理性的生理基础,或者说,理性决策的脑神经元表现,主要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等技术手段来进行,这与自然科学的结合已经相当紧密。
然而在我国,在交叉学科和跨领域方面,伦理学与经济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其他学科的结合还不够。一方面,这些年来转向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者主要来自哲学伦理学领域,他们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知识有限,而有兴趣于经济伦理问题的经济学者又发现自己并不善于运用伦理学理论。另一方面,一些经济学界或企业界人士或者以为经济伦理问题是低层次问题,不在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内,或者认为企业在能够思考和关心经济伦理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它们的生存问题。由于存在这些知识结构和认识上的问题,经济伦理学研究难以为学术界真正重视,也影响经济伦理问题研究的深入和实践作用的发挥。
2、西方在进行经济伦理思想的现代数理解释中所采用的多元的数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学者对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数理解释的过程中,大量采用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手段,包括大量的数理逻辑推导、数学建模、数据的实证检验以及计算机的模拟仿真,如果说简单的数理逻辑推导在我国的经济伦理
学研究中尚有部分学者采用的话,数学建模、数据的实证检验以及计算机的模拟仿真的方法的采用,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这当然和我国目前大量从事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学者的学科背景有关,其根源在于中国教育中的过早的文理分科制度。因此,在我国的经济伦理学或者伦理学教育中,改变课程结构,适当加入一些理工科的课程,不仅有利于将来从事研究的学者开拓视眼,更有利于方法论上的创新。
当然,我们的理论研究中借鉴西方研究中广泛采用的数理方法。仍然需要避免机械套用,形成数理方法的泛滥。数理方法在西方经济学中是应用最为广泛、最具有说服力的方法,因为数学准则的应用将经济学带入了一个比文字叙述方法更为严谨的标准之下,而其逻辑推导的作用则更明确,一般化抽象化演绎分析能够使得经济学的命题能够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虽然数理方法一开始就受到了诸如德国历史学派等的批判,但仍不影响其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数理方法在经济伦理学中的广泛应用。但是数理方法作为一种分析的“语言”,有其优势也有其缺陷。诚如方钦和韦森所描述的那样,当数学推演过程变得复杂时,几乎所有人都必然地无法再驾驭这匹理性的野马。因此,我们在借鉴其包括计算机模拟方法等方法在内的数理方法时,切不可机械模仿其数学建模,而要认真思考其背后的伦理含义。
3、我国的伦理学的研究,应更多地加强理性思维。从字面上理解,“伦理”中的“伦”是指人际关系、秩序、规则,“理”是指理论、理性的解释、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因此,伦理学是对于人际关系的规则给出充分理由的学问。从这种解释出发,赵南元认为我们可以看出东西方伦理学的区别:中国的伦理学是有“伦”无“理”,西方的伦理学是有“理”无“伦”。中国的传统道德对人际关系作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这些规定背后的理由却很少述及,所以是有“伦”无“理”。西方的伦理学有不少理论,但是理论的出发点往往是形而上学的,未必以人际关系为基础,更重视人与上帝(或某种抽象理念)的关系,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所以是有“理”无“伦”。作为实践指导的科学之――伦理学应该具有解释能力,能够解释历史上或现存于社会的各种道德的存在理由。即使是错误的、过时的、应该取消的道德准则,也有其曾经存在的理由。不能假定从前的人是愚蠢的。一种伦理学理论如果得出结论,认为常识性道德准则全部或大部分都是错的,那么这种理论必然是可疑的。因为只要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就证明社会中的常识性道德具有起码的合理性。因此,伦理学应该是理性的,不仅给出答案而且给出令人心服口服的理由。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所依据的理论应该是合乎逻辑的,而且是可验证的。虽然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在西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中显示出了种种缺陷,但这往往是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中缺乏的思维。因此,在后的经济伦理学研究中,理性思维应有所加强。
[参考文献]
[1]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公平博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梁捷:两个博弈论学家之间的战争[N].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2007-05-21.
[3]方钦、韦森:经济学中的理性主[J].学术月刊,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