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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期间的交通通告(汇总三篇)

时间:2024-03-13 17:08:12

国庆节期间的交通通告(精选3篇)

国庆节期间的交通通告 篇1

目前,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已进入桥面铺装阶段,为确保两桥桥面的正常施工,保证上桥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优质、高效、顺利地完成建设任务。自20xx年8月1日起,大桥实行交通封闭管理。

一、一切非施工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桥面施工现场。

二、工作车辆一律凭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发的《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通行。

三、工作车辆全线限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需向门卫出示本单位发的工作牌(证),无牌(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劝导,严禁污染桥面,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特此通告

国庆节期间的交通通告 篇2

各县市区交通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交通局,贺家山运管所,市直交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常交传电〔20xx〕7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成了以局党组成员、联合工会主席彭德友为组长的检查组于4月26日至5月13日对全市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运行良好

在这次检查中,检查组重点抽查了3个车站12台客车,3处渡口4条渡船及1处桥梁,从检查情况看,我市交通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主要特点:一是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完善了“一岗双责”制,各县市区结合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分别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人,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二是各单位强化了对客运站的管理,加强了对汽车客运站旅客进站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加大了对进站车辆的安全例检力度,严格执行了安检不合格不发班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施工企业的监管,认真落实防触电、防坍塌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二、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1、安全宣传气氛普遍不浓。绝大多数客运站场没有按要求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单。

2、部分车、船经营业主没有按要求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如桃源兴隆街渡口桃客011船救生衣没有按要求摆放;津市新洲渡口渡船5号救生衣没有按要求摆放。

3、个别车站出站登记及三品检查流于形式。如桃源黄花井车站车辆发班不登记;石门车站安全检查有待进一步加强。

4、个别单位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贯彻不力。如鼎城区有些文件资料不齐全;汉寿县隐患台帐建立不规范。

三、整改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交通系统的重要大事,积极谋划,周密部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2、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各单位要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责任确定到人到具体岗位,使整改不留死角。道路客运站场要重点把好进、出关口,加大危险品的查堵力度;要抓好营运车辆的安全例检,确保安全性能良好,真正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配足消防、救生设备;要结合实际、全面推行桃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各单位一定要扎实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治、非法生产经营打击、高危行业专项整治,特别要狠抓高危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

国庆节期间的交通通告 篇3

为保障好“国庆”黄金周期间城市道路交通出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1x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玉缘路和金虹路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管制时间:20xx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全天实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调整管制时间。

管制措施:玉缘路口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路段除公交车和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一律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管制道路两侧除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外,允许社会车辆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临时停放。

通行方式:

1、车辆驶入玉缘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不得在管制路段掉头由东向西行驶;

2、车辆从管制路段范围内的各巷道岔口驶入玉缘路或金虹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

3、在管制路段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头向东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等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地点。

请广大群众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按照交通民警指挥和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警二大队

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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