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实用三篇)
时间:2024-08-01 21:24:11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通用3篇)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篇1
近年来,逢年过节,不少群众会选择燃放“孔明灯”进行祈福,但由于“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庆阳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决定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管,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第六条 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篇2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市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六、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篇3
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明火飘游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为严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以易燃物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一、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
怀集县公安局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