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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机构的决定(实用5篇)

时间:2024-10-31 21:35:12

成立机构的决定(通用5篇)

成立机构的决定 篇1

关于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的决定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省市《意见》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落实,使我乡的计生工作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党委研究决定,正式成立计生协会组织机构。现将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东板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名 誉 会长: 何茂林 党委书记

会 长: 龙绪芳 乡 长

常务副会长: 王禄志 副 乡 长

副 会 长: 成 斌 副 书 记

秘 书 长: 吕 波 计生办主任

常务理事: 邓红菊 计生干部

理 事: 李开甫 李树林 吴清平 吴学国

吴玉珍 郑安平 游明兰 田通茂

罗赛金 李道明 李文武 吴秀琼

东板乡人民政府

四月二十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 篇2

为了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为了实现企业大发展,公司持续推进和实施"技术创新战略",以创新为核心,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着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上海精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中心。

一、研发中心职责:

1、根据市场需要,针对母线槽、高低压电器柜、数字式电机保护及控制装置等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公司研发项目计划,包括立项目的`、依据、关键技术、创新点、人员和经费需求、资金筹措等;2

2、成立项目组,负责研发项目实施、成果验收和成果转化;

3、负责公司研发项目、人员和经费管理及经济核算;

4、负责公司技术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

二、机构设置:

研发中心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项目组:根据项目需求,招聘或选拔公司技术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从事研发工作。研发中心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财务:由公司会计和出纳担任,负责经费管理和核算;管理部:制定研发中心管理制度,负责项目、人员和设备管理。

三、项目经费:

项目组制定经费使用需求和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从公司自有资金中拨付。经费管理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成立机构的决定 篇3

为了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为了实现企业大发展,公司持续推进和实施“技术创新战略”,以创新为核心,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着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上海精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中心。一、研发中心职责:1、根据市场需要,针对母线槽、高低压电器柜、数字式电机保护及控制装置等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公司研发项目计划,包括立项目的、依据、关键技术、创新点、人员和经费需求、资金筹措等;2 2、成立项目组,负责研发项目实施、成果验收和成果转化;3、负责公司研发项目、人员和经费管理及经济核算;4、负责公司技术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二、机构设置:研发中心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项目组:根据项目需求,招聘或选拔公司技术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从事研发工作。研发中心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财务:由公司会计和出纳担任,负责经费管理和核算;管理部:制定研发中心管理制度,负责项目、人员和设备管理。三、项目经费:项目组制定经费使用需求和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从公司自有资金中拨付。经费管理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上海精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一月一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 篇4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

成立机构的决定 篇5

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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