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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精选5篇

时间:2024-04-01 10:35:14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这里是美丽的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售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店。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7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店所购进药品的验收。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5.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或药品验收操作台上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店规定到货二日内须验收完毕。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6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店。

5.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

5.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营业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营业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区,并做好记录。

售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零售门店之存货管理,明确相关流程及相应部门之责任,根据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门店,是指XXX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拥有的所有门店,

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属的所有门店。

本规范所称之存货(或“货品”)是指存放于零售门店的用于出售、促销、

宣传等物品,包括在销售的手机、用于促销的赠品、手机配件电池等、宣传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用金等。

零售门店存货的管理包括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发出、盘点处置

等。

3、职责分工

3.1零售门店负责人:

确保门店存货业务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对门店总仓及零售门店营业厅存货的

收发、仓储保管、盘点以及流失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零售门店存货进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库存结构,负责或货品的入库,零售门店的货品配发于退货。

3.2、零售门店营业员:

对零售门店存货负管理、保管责任,包括营业厅的演示机,仓库保管,盘点。

3.3零售门店仓管

负责货品接收、验收与入库,发出、仓储保管、盘点与损益处理等。

3.6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存货采购、销售与流失的会计核算工作;监督零售门店的存货管理,不

定期抽查各零售门店存货。

3.7子公司人资部门

每月工资中扣划责任人赔偿金额。

4、子公司门店货品配发

货品配发是指将货品由子公司总仓(以下未经特别指明,所涉及的总仓均指

子公司总仓)配发到特定的零售门店以进行销售、市场宣传、促销等。

4.1配货需求

各子公司根据订货会确认的订货明细,由商品营运部门安排配发至各零售门

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门店则以补货单形式发至总仓,经商品营运部门根据总仓库存情况审核通过后,由总仓进行补货配发;或者直接由商品营运部门结合门店销

售及库存情况进行合理补货给门店。

4.2货品配发出库

仓管员根据《订货单》和《配货单》需求进行货物分拣出库,生成的《出库

单》与《配货单》经物流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打印《装箱单》即可发货,同时及时完成ERP过账,以做到账实相符。

4.3货品验收入库

配发的货品运送到零售门店后,零售门店接收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在送货人员携带的货品流转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初步验收只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初步清点,以箱或(包)为单位进行验收。

零售门店在初步验收之后,应组织人员在收到货物的当天进行详细验收,包

括核对所收到的货物之款式、尺码、颜色等是否与《出库单》一致。经核实无误后及时完成ERP过账,以做到账实相符。

4.4零售门店收货差异处理

零售门店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详细清点,如果发现数量短缺,应立即在出库

单上注明并传真或电话通知商品营运部门,商品营运部门接到反馈后,填写工作联系单与物流部门联系,核实货品短缺情况,物流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填写配货

少货投诉处理记录表,并根据相关人员之责任进行库存调整或处罚。

4.4.1因物流部门内部员工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的短缺或货损,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确定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A.金额在1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员工负责全额损失赔偿。

B.金额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人承担50%的赔偿,

并由公司通报批评。

C.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

并由公司通报处分。

D.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予以开除,并追究物

流部领导相关责任。

4.4.2因承运方的过失造成短缺或货损的,应立即查明货损原因,并及时向主管报告货损失的处理进程,跟踪货损处理进度。

A.已与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承运方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赔偿;

B.未签运输协议的,损耗的服饰类货品,原则上按照吊牌价的六折赔偿,

赔偿按四折处理或赔偿不能兑现的,物流部门须以签呈的形式提出赔偿建议后,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处理。

C.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道具、辅料按照出库价进行赔偿。

5、货品调拨

货品调拨是指将货品由一个零售门店调到另一个零售门店的行为,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铺之间的调拨,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调拨(货品调拨由商品营运部门统一安排,零售门店不得自行调拨货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铺之间的调拨

5.1.1店铺之间临时调拨

门店之间自行商讨,并填写《调拨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录入ERP系统。

5.1.2商品营运部门按要求统一调拨

商品营运人员根据各零售门店库存和销售情况,对各零售门店的货品进行调拨,并电话通知调出零售门店负责人,零售门店负责人将需调出的货品清单邮件发送给店铺人员,店铺人员据以进行相关的调配操作。调出货品门店和调入货品

门店相关人员均需在货品流转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以明确相关责任人。

收货人员应将所收到的调拨单与实物核对相符后,二个工作日内在ERP中进行确认调拨生效。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确认相关责任人,如果是对方少发的,由对方补发,如是其他情况,具体处罚参照子公司总仓配发收货差异处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铺之间的货品调拨

零售门店有货品需求,总部总仓无货可配时,需要跨子公司门店调拨,实物操作与同一子公司门店之间调拨的'方式一致,账务同代理商退货处理,即先由调出方将货品退回总部总仓,再由总部总仓配货给调入方,货品流失参照同一子公司门店调拨处理。

6、退货

退货是指零售门店将其所需退的部分货品退到总仓的行为。退货包括季末退货和次品退货两种。

6.1季末退货

季末退货是指质量合格之货品因季节原因而需要退到总仓的行为。因总部对子公司有退货率要求,各零售门店只需按商品营运部门计划退货货品的款号、数量退回总仓即可,无须填写《退货申请表》,店铺人员直接在ERP系统中新增退货单,完成审核和出库,同时按要求在每箱里面放对应货品的装箱单,将货品装箱发出。

物流部门验收人员接到零售门店退还的货品时,应在货品流转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确认。应及时查验货品并与《装箱单》上款号和数量相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如有不符,应当天和店铺联系核实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6.2次品退货

次品退货是指因零售门店因货品质量问题,而需要将货品退至总仓的行为。次品退货需各零售门店填写《退货申请表》,并详细注明质量问题,经商品营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退货处理,次品退货需在两个工作日办理入库手续。

7、销售出库

零售门店每日销售的货品应及时录入系统,并当天进行数据上传,以保证账实相符。

8、存货仓储与保管

货品在发出或离开原保管地之前,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发出前部门或门店承担;货品托运途中,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承运商或托运人承担;货品到达目的地之后,则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接收部门或门店承担。

陈列货品按要求存放,未陈列的分散货品要及时整理,以防丢失;注意存货的防盗防潮。

9、存货盘点

零售门店铺存货盘点由《存货盘点管理规定》统一规范。

其中盘点损溢处理按以下规定操作:

店铺在盘点日的次日将店铺实际数据报给商品营运部门,商品营运部门在接到店铺实际数据的次日将实际数据录入ERP生成各个店铺库存差异,并根据以下原则得出流失赔偿表,然后发给财务审核,审核后由人资扣回流失赔偿款。如果盘点发生差异,串色、串码、同一季度同一类别的存货盘盈盘亏抵消后还有盘亏的,货品按当季销售折率买单,但不高于七折;如果找不出责任人,则由店员、店负责人。

10、存货监督

10.1监督检查主体

股份公司对存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包括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检查和子公司、零售门店的自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运营部门、财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10.2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存货管理的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岗位分离情况;检查存货管理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情况;

检查存货收发、保管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

售管理制度 篇3

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环节的管理,保证陈列储存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

职责人:药品养护人员

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药品的安全有效。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养护人员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记录。

作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药品必须存入不合格药品专区,作出明显标志。

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及时分析养护信息,并上报质量负责人。

售管理制度 篇4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现场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隐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报告制度;

(五)查验操作规程;

(六)拆箱操作规程;

(七)堆码操作规程。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零售网点选址及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要求规范》(AQ4128-20xx)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五)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七)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账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八)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5公斤干粉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核定存放量;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县经营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台账,做到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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