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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率费管理制度(三篇)

时间:2024-10-29 15:25:11

差率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差率费管理制度 篇1

01 差旅费硬性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各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严格控制: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2.出差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支出规模;

4.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02 报销管理

1.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出差人员出差必须履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写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并附相关文件。

2.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厅级以下人员应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内蒙古350元/天,北京500元/天;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出差天数计算,100元/天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外80元/天,区内盟市所在地60元/天,其余旗县(市、区)40元/天。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地点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03注意事项

1.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何报销?

如果是住宿自己家里(亲戚、朋友)的,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

2.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算,当天往返按1天计算,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管理办法中的常驻地是指什么?

临河区城区、开发区、双河区。结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费用与差旅费保障费用的有效衔接,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在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包括周边旗县)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差率费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1.1 目的

为规范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出差审批、报销程序,明确各项出差费用和补助标准,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项费用。

1.3 引用标准

1) 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 《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4) 集团其它有关差旅费的各项规定制度

2职责与权限所有财务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明确自己的权限。

2.1 财务部主任审核:部门主任对该项开支进行审核,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确认。

2.2 财务部会计审核:财务部会计对该项开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对发票单据的抬头、金额以及各项票据的真实性,根据制度规定确定可报销的范围和金额。

2.3财务部主任核准:财务部主任根据本制度,对已审核的款项的合法性进行核准并加以确认。

2.4其他领导审批: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批准。

3管理内容与方法3.1 出差审批

员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沟通工作和调研考察等外事活动前必须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主任初步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可外出,如乘坐飞机则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差审批表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3.2 差旅费开支范围

3.2.1 因公务到外地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伙食和交通补助等差旅费用。

3.2.2 经批准参加在外埠举办的各种会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3.2.3 工作借调所发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3.3 交通费开支标准

3.3.1 公司领导及所有员工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座。未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3.3.2 部门主任、副主任出差,火车可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可乘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可乘二等软座,轮船可乘三等舱位。

3.3.3 一般员工出差,火车可乘硬座,高铁/动车可乘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可乘二等软座,轮船可乘三等舱位。

3.3.4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3.5 出差目的地与公司距离600公里以内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超出600公里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出差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3.3.6 经批准乘坐飞机者,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或出租车费可凭票据实报销;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公司统一办理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重复购买。

3.3.7 一般员工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出差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硬卧票。

3.3.8乘坐超出标准的交通工具,按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3.4 住宿费开支标准

3.4.1 住宿费标准参见附表。

3.4.2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票据内容需填写完整),超支部分自理。

3.4.3 参加会议期间,住宿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的,出差结束后根据会议文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

3.4.4 为节省住宿费用,多人共同出差时应选择经济的标准间居住,尽可能避免单人单住。

3.4.5超过规定等级标准,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3.5 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管理

差旅费报销单中的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皆由财务部统一填写。

3.5.1交通补助标准

1) 交通补助发放标准参见附表。

2) 外出培训、参加会议期间不计发交通补助,往返途中的交通补助执行包干标准。

3) 带车外出的不再计发交通补助。

4) 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十五天以上人员实行总额包干,按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5) 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只报销标准规定的往返路费(自己乘坐超出标准的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按标准报销)和中转换车的住宿费,绕道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报销,不计发交通补助。

3.5.2 伙食补助标准及其他标准

1)伙食补助发放标准参见附表。

2)外出培训、参加会议已包含食宿的,不计发伙食补助,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执行包干标准。

3)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往返途中和在家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

3.5.3其他相关规定

1)公司员工到兄弟单位出差、工作、学习,路费、住宿费依标准执行,不再享受伙食和交通补助。

2)凡陪同专家、客人前往外地考察办事人员,各项费用不实行包干办法,相关开支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不再计发交通和伙食补助。

3)随同上级单位管理人员一起出差人员,应在同一酒店优先选择标准间住宿,因特殊情况标准间不足无法选择时,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4)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以下简称学习班,不含取得学历学习班)的,往返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组织单位在学习、研讨费用中包含了食宿的,不计发伙食补助,未包含食宿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按出差标准执行; 参加本地学习班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交通补助。

5)司机出差不享受伙食、交通补助,按司机出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工作借调员工发生的差旅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借调期间不再享受伙食和交通补助。

3.6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3.6.1 主要风险

差旅费报销票据不真实、差旅费预算控制不严可能带来风险。

3.6.2 关键控制

1)会计人员需严格审核各类票据,对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2)差旅费由财务部统一控制,对超出标准费用公司不予借支和报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此应严格控制。

4附则4.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差旅费报销单据模板

2、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和补助等级标准表

差率费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__〕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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