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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信(合集3篇)

时间:2024-04-29 15:34:08

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信(通用3篇)

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信 篇1

尊敬的市政府,公安,渔政的各位领导:

值此20xx元旦之际先祝你们节日快乐!我是一普通小市民,经常奔波于江阴各乡镇农间小道,最近几年,我们江阴农村的面貌在政府的有力改造下取得了惊人的变化,特别是河流变得那么的清澈,那么的充满江南韵味,在此我深深的感谢你们政府,是你们政府多年的努力让我们百姓又见到了那“一缕炊烟升起,万家河边嬉戏”的胜景,又重温了孩提时代那梦境般的美。

记得去年春天,远方的朋友来江阴,当他离开时说了一句,你们江阴每一条河都是那么洁净,那么美。

的确,走在江阴乡野河边,望着清清的河水,远处的高楼也显得那么暗淡无光。

这样的美景在前几年可不是这个样子,那时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有一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了污染,河里的鱼儿不见了,走在岸边会有一股臭味,每一条河变成了一个臭河。

面对这种污染,我们的政府制定了一个长远,科学的整治规划,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这几年连续的治理,终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现如今百姓的环保意识也大大增强了,现在我们村的每一位村民都自觉的爱护着着这来之不易的成果,因为他们知道,这美景都是政府花了数年的艰辛换来的。

可是,现在我却很担心,担心河里没鱼,不是短暂的没鱼,是永远的没有鱼了。

鱼对于改善水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河中无鱼等于就是一潭死水,数年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临近城市常州为了改善水质,去年在环城河放养了几十吨 的鱼,却遭到了电鱼者疯狂的捕杀。

在我们江阴,电鱼的疯狂程度绝不低于常州。

一条条河流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很多鱼儿也从长江跑到这里安家停留,却不料遭到了最惨无人道的杀戮。

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

并且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电鱼作业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

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

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

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

也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

生态环境将遭彻底破坏,数年努力将付之一炬。

尊敬的各位领导,为了维护好我们江阴的水环境,也为了我们江阴的子孙后代,请你们重视电捕鱼这件事,不为别的,只为我们江阴的未来更美丽。

最后,再次祝你们节日快乐!

X年XX月XX日

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信 篇2

流动党员同志们: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我们谨向你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同时,对你们为第二故乡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请你们利用春节回家过节之际,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联系,以便于流出地党组织了解你们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安排你们参加党组织活动。

节后返回工作地之后,请你们继续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所在地党组织活动。

尚未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同志,请主动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领取,以便于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服务中心将为你们提供真诚的服务和帮助。

流动党员服务热线:6**0。

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中共吴江市委组织部

20xx年1月

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信 篇3

尊敬的厂长(经理):

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厅拟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厂长(经理)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阅读一下这部新环保法并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一些还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加严格的新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一是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各位厂长(经理)朋友们,我们共同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保护好这片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雾霾问题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和河南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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