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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局三方协议【汇编3篇】

时间:2024-08-01 19:23:32

银行税务局三方协议(精选3篇)

银行税务局三方协议 篇1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按______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还款,共分______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税务局三方协议 篇2

甲方:______市______税务局______税务所(税务机关)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应纳税款的划缴。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网上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电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税。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

3、为乙方的申请资料保密,并保证网上申报、电子缴库的信息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5、核实乙方入库税款信息后,据乙方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乙方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经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保证申报、缴税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保证指定账户可正常使用。乙方授权丙方对其账户进行划款,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应缴纳金额。若乙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缴税款成功后,到划缴税款承办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5、乙方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账户时应到税务机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终止本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方式实行划缴税款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乙方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自身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

2、按照结算规定为乙方开立划缴税款账户,并为乙方做好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接到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税款。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接到有效的划款指令后未进行划缴税款或未按指令要求进行划缴税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户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到银行、国税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五条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禁止在互联网传递国家秘密情形的,不得签订本协议。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长期有效。

第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银行税务局三方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据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程序应遵循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买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交易的结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

(二)对于联名卡的购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秘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行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行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策划、实施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交易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交易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给甲方。

八、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改。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变为无效、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留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

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如果协议双方并未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则必须至少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究。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结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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