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伙经营契约书合集三篇
时间:2024-10-29 17:45:24
工程施工合伙经营契约书(精选3篇)
工程施工合伙经营契约书 篇1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合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蔬菜种植、光伏发电
工程地点:嘉祥县梁宝寺镇燕尾河村
工程内容:本园区内的所有道路硬化、绿化、给排水、电线电缆、路灯等附属工程的施工及设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__年底前齐备
资金来源:开工前已备齐该工程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大包,包工包料,保质量安全,绿化保设计。
三、合同工期:
道路、给排水在20__年底前完工(即20__年12月30日前)电线电缆、路灯、绿化等具体开工日期依工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定。
四、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取费标准:
道路硬化、绿化、给排水、路灯照明等均按山东省最新定额取费。
六、合同价款:
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见预算报表)。道路硬化、绿化、给排水、电线电缆、路灯等附属工程的预算报表,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七、付款方式:
乙方的机械人员进场拨付总工程款35%的预付款,本工程施工一半拨到70%,完工拨至97%,剩余3%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____年__月__日
工程施工合伙经营契约书 篇2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址,联系电
话。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址话。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地点
合伙组织名称为:灌南县镇西新苑小区12#、13#楼工程项目部
合伙经营项目为:承包施工灌南县镇西新苑小区12#、13#楼土建、水电安装合伙经营地点为:江苏省灌南县交通局后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应根据建设单位“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与总承包单位“连云港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或者自行拟定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总出资额。
(一)出资额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现金(物资)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出资方式
共同注入资金至银行共有账户。
共有账户启动具备合伙人双方签章方可。
(三)出资期限的约定:工程自运行日起,至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止。
期间,合伙人投入的现金和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兑现)资金作为第一次出资。
(注:出人、材、机费用方不再从合伙组织财产中支付物资资金,方可认为注入合伙资金。
)
(四)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以第一次出资作为合伙组织财产比例,类推下次合伙人出资比例。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视盈亏予以比例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每当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至项目时,盈余部分应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月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
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财会主管、技术主管、经营主管等;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一月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0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进行交易,如有违反,可除名合伙人并将前两月内经营所得的利润所得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政府行为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附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本协议一式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并交一份给工程总包单位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合伙经营契约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