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纸买卖合同(汇总3篇)
时间:2024-10-27 13:28:16
锡纸买卖合同(精选3篇)
锡纸买卖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
委 托 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行 纪 人
行 纪 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锡纸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出卖方):张小虎
乙方(购买方):我我我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将其位于平旺乡马营新村十里河林场以东水渠两旁所有柳树及马营新村十里河大桥低以南水渠两旁所有柳树共计40棵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3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约定收取乙方购买柳树押金5000元人民币及货款。
2、甲方承诺有出售上述柳树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 为乙方提供采挖树木的便利条件,负责处理采挖、运输树木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及各部门、村委、人员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采挖、运输、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租凭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甲方收款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法字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自行采挖树木,所挖产品均归乙方所有。采挖开始时,付给甲方押金5000元,采挖过程中每运走3、5棵柳树付给甲方相近的款项3000元,收尾时与押金一并结算.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张小虎 (手印)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我我我(手印) 联系方式:
二0xx年四月22日
锡纸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卖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作标的
1.1品名:
1.2数量:
1.3规格:装港检验结果如下:
化学成分 含量
第二条 交货地点
1. 交货地点:
第三条 价格
1. 单价: 元/湿吨.
2. 合同总价: 元/湿吨× 湿吨= 元人民币,即人民币 元整,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质量和数量的确定
1. 品质以装港检测结果为准。
2. 数量以过磅数为准。港口费、过磅费等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中自合同签订日至 年 月 日(含 月 日)的堆存费由卖方承担, 年 月 日后的堆存费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付款、提货及结算方式
1. 付款
1.1. 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卖方收款账户:,银行:,账号:)。买方可分批提货,买方须提货前支付相应提货数量的货物金额,定金于最后一批提货货物金额结算,多退少补。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 元整。若买方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付完全部货款,卖方按超期天数收取未付款部分的货款利息。未付款部分的货款=合同货款-已付货款,利息=未付款部分的货款 *超期天数
2. 转移货权
2.1. 卖方收到买方每批次货款后一个工作日向买方转移相应数量货物的货权,买方可分批提货,最迟在 年 月 日前(含 月 日)提完货物,对于逾期未提的货物买方还需按 元/吨?天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的超期推存费。
3. 结算:买方完成最后一批提货后,数量以过磅单数量(含装车楼数)为准,办理最终结算,货款多退少补;最终结算结束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
1. 如买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视同买方严重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人民币 元整作为违约金;
2. 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提完货物,卖方有权选择自行处理货物及没收定金人民币 元整作为违约金,买方需承担卖方因折价处理货物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超期堆存费。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可根据本合同文末双方记载的双方信息,经快递,或传真发送。以快递发送的通知于快递发送日起第3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 任何一方的快递地址、传真电话发生改变,应在改变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不影响另一方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的方式通知后发生的送达效力。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与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签署有效。
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双方应经一致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
4.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卖方(章)买方(章)
卖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买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