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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技术合同【通用3篇】

时间:2024-02-21 12:14:26

管理技术合同(精选3篇)

管理技术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业务负责人: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业务负责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计算机维修、维护及技术支持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各项条款。

第一条项目名称:计算机维护及计算机技术支持。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七日内为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设备软、硬件配置清单和所处位置清单。本清单将成为本合同附件之一部分。

甲方电脑机房负责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背景资料。

在乙方人员提供现场服务时,应派员协助乙方工作。

2、提供正版系统软件和正版应用软件。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上门服务方式进行服务,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2、在接到甲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配件、技术资料及更改维修、维护方案的通知后2日内做出答复。

3、对甲方计算机机内数据承担保密义务。

4、依照甲方规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服务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服务方式: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的设备(见清单)维修、维护,更换配件等提供上门服务。

2、为第二条第二款甲方所列之联系人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时间为___:___-___:___,除春节假期外,全年提供服务。

3、成本如遇甲方有重大活动、展会或紧急情况时,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及时安排工程师到达设备现场,协助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咨询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特殊展会局网组建服务费另计。

4、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系统改进及软硬件的升级方案。

第五条乙方的服务内容:

1、软件方面:对甲方现有软件进行维护,包括操作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安装和调试。

2、硬件方面:对所有硬件部分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所有计算机进行常规检测以尽可能发现潜在故障并排除。

3、零部件的更换:免费提供更换服务。为使新增之硬件设备仍包含在本合同标的范围内,乙方负责提供所有新增之硬件设备,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4、软件的升级,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为使新增之软件仍包含在本合同所标范围内,乙方可以负责提供所有新增之正版软件,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5、局域网的维护,网络的病毒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服务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对甲方的计算机设备(见设备清单)进行维护维修工作,服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计算机(终端)数量:___台。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每月服务费___元,年共计___元人民币。

2、乙方每月为甲方提供固定时间两次上门日常维护+三次随叫随到应急服务。如超出每次上门收上门费___元。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造成的数据丢失、硬件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和争执,或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事项,应本着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现行法律,提交双方均能接受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管理技术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技术合同 篇3

甲方:

专利权人:

乙方:

区域合作人:

为使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专利新产品迅速占领市场,现实行技术入股联营生产和产值提成的方式紧密合作,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名称为:姚力裤,专利发明人:汪柱头。

2、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独家生产姚力裤。其销售权: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3、甲方提供技术项目合作期限为一年,合同期间甲方免收乙方技术转让费,以技术入股,并提供入伙保证金10万元。

4、甲方具体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员工的招聘、指导生产、协助销售,并按销售收入的40%提成,结算方式:一月一结。

5、如需扩大生产或建立分厂,可由甲方进行重新授权,其分厂、分公司、集团所得收入甲方提成40%。

6、在合同期间允许乙方使用发明人的专利权,其使用的方式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7、甲方有权监督并随时查看工厂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应负责组建生产公司及工商、税务经营手续和必要的.启动资金,并提供厂房、生产人员、水电和生产设备以及扩大生产资金。启动资金(含设备和前期出货费)不低于100万元。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并独力承担。

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厂房、设备、资金到位。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有权要求甲方对该产品不断创新和改进,对改进的技术应首先给乙方使用。

4、乙方对生产产品的数量应如数报送甲方,应实行财务公开,乙方不得做出对甲方利益有损之事。

5、乙方全权负责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并有权分得销售收入的60%。

三、 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约后应全力配合工厂生产,不得将专利技术它用,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中途退出。

2、乙方收到定金后若不能按时生产或放弃生产,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退还甲方保证金10万元。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设立分厂、分公司和集团,否则按免收的全额技术转让费支付甲方。

四、 其它条约

1、合同期满,甲方不再提成、参股和销售,乙方应退还甲方的10万元保证金。如继续合作,合作方式另行商议。

2、合同期满,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费用另议。

3、有效期20xx年5月 日到20xx 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 备注: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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