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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合集3篇】

时间:2023-01-28 17:23:14

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精选3篇)

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篇1

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会议决定免去_________的_________职务,选举_________为公司_________职务。

二、因_________提出辞去公司_________职务,会议决定免去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职务,聘任_________为公司_________职务。

三、会议决定委托_________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_________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篇2

结合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现实情况,代拟一份合同,供情况相似者参考:

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甲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成立、经营公司,现对期间事项作出相应约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信息

名称: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住所:

第二条、期限

合伙期限与营业执照期限一致,属于长期合同,不得任意退出,如任何一方需要退出,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且遵循本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资。

2. 乙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资。

3.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

4.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四条、持股比例

经协商,甲方享有公司    %的股权,乙方享有公司   %股权。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照其持有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本协议约定退股、或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增加注册资本

1、吸纳其他股东

如后续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扩大公司规模或者其他原因,引入其他股东,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需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

(2)其持股比例由甲乙双方与新加入股东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书面形式确定持股比例;

(3)新入股东视为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

2、一方自行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1)需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

(2)出资数额及持股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撤回出资

1、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撤回出资;

2、如一方执意撤资,撤资需要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并依照如下规定执行:

(1)如一方想撤回全部出资,且最终通过表决全体股东同意撤资,可另行协商可退还的出资比例及分配的利润比例;如表决未通过,一方仍执意要求撤资,则公司不退还出资款项,但可分配相应利润,具体为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扣除包括不限于人工等各项经营成本之后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如一方想撤回部分出资,且最终通过表决全体股东同意,则可另行约定撤资比例和当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且需要另行协商持股比例,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如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事宜,如剩余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其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则其继承人可作为公司股东,反之,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另行协商退资事宜。

如发生第二款约定事宜,出资人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持有公司的股权,但应返还出资并分配其应得利润。

如发生第三款约定事宜,出资人丧失出资人资格,不在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条、股权转让

未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股权;

如满足转让条件,如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同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如由于公司运营不规范导致财务不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对对外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若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则双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通过诉讼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3、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后续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篇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窗口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出资额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于1月31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 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时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 五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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