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推荐18篇)
时间:2022-08-28 11: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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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
第一条 总则
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双方
甲 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___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公司名称和地址
1.甲、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经营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4.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 合资公司宗旨
合资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在国际及国内市场中显示其竞争能力,为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________产品,对销售产品予以维修服务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大,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产品品种发展到________种。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美元。实际投资为____________美元。甲方投资额为_____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_____%;乙方投资额为_____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_____%。
2.甲、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现金及实物投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__美元;
机械设备购入价格________美元(附件略)。
厂房建造估算价格________美元(厂房设计、进度、质量控制附件略)。
乙方:现金________________美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美元;
转让产品的制造工艺、专利费____________美元(附件略)
3.上述的实际投资金额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需在合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________个月内完成。除注册资本外若需合资公司增补资金,经董事会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国外银行贷款。
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的费用需折合为美元,汇率应以支付日的前一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乙方年终所获净利润的人民币部分金额应按年终审计师核准后7个工作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组织合资公司所需厂房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3.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员;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义务
1.为合资公司在国际市场中选购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并提供有关信息,以质择优,保质保量地引进所需设备;
2.引进机械的合同条款待董事会审阅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3.指派验收引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监督技术转让方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能持久地稳定地生产合格的产品;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转让
1.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检验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商标及包装等。
2.按合同规定乙方和技术转让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为此,引进先进适合的生产技术应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亦是同类技术中属先进的,设备的选型及性能应是优良的,以满足技术转让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进厂时间及技术服务,应开列清单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是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应保证如期提供。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期内,乙方及转让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及时提供予合资公司,不另收费。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其转让的技术。
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甲方可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8.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提成费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9款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技术转让提成费的有效期。
9.合资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大写____ )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发该技术,自引进该项技术至正式投产持续________(大写____ )年后,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原技术转让方无权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条 产品销售
1.合资公司的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
2.产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________%
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_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和寄售占________%。
3.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及保持产品信誉,可在中国境外设立“产品服务中心”承办售后服务事宜。
4.合资公司的产品在技术转让期限内所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_。
第十条 董事会
1.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2.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3/4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3.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一名,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并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若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条 职工管理
1.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2.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劳动合同予以实施,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3.合资公司职工有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财务、税务、审计
1.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等须用中英文书就。
2.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3.合资公司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予以决定。
5.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予以审计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若乙方需聘请其他国家审计师对年度财务予以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6.每一营业年度的前3个月,由总经理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筹备工作
1.合资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人组成,甲方____,乙方____人,筹建组组长一人,由________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由________方推荐,筹建组长和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
2.筹建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的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策及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3.筹建组负责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性能考核,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优先在中国购买,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应邀请甲方 派人参加。
4.筹建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董事会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5.筹建组在工程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合资期限
1.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为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资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于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2.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依期按数投资时,从过期第30个银行日算起,每过期1天,违约方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_%的违约罚款给予守约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投资,除累计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_%的违约罚款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责任,若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应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六条 合同修改、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2.合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提前终止合资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
合资公司的各项工程的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具体事宜由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通知对方,于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仲裁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分歧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根据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附件(合资企业章程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及附件均须经投资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甲、乙双方除签发的通知、电报、电传外,凡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条所列地址为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讯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变更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文本
1.本合同以中、英文书就,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 文为准。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系为醒目而用,不影响对本合同所列内容的解释。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公司 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工种(岗位),以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业务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及时鉴定变更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满,合格的定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标准工资为元,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今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乙方的原工资等级和月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第四条?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向乙方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卫生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2.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安全生产和乙方健康。甲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 甲方实行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甲方应严格控制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应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给予年以内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甲方承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5.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医疗费用,工资待遇,按国营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直到作出医疗终结,伤愈后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6. 员工因工死亡,按国营企业规定,由甲方负责支付死亡丧葬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 甲方根据生产情况负责制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规范,乙方保证严格执行。
2. 乙方对甲方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应给予乙方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犯其他错误,甲方应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甲方应在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前 天通知工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甲、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 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 乙方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 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4)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
4. 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 乙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
1.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1)、(3)和第2项人员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在30日前通知乙方。
2.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按第六条第1项(2)、(4)规定辞退的以及按第六条第4项(1)、(2)、(3)项规定辞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2)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4)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5.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4)规定,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一般应予以同意,但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招聘)和技术培训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_________工种(岗位),以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业务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及时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试用期满,合格的定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标准工资为_________元,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今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乙方的原工资等级和月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第四条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向乙方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卫生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2.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安全生产和乙方健康。甲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甲方实行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甲方应严格控制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应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_________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给予_________年以内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甲方承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5.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医疗费用,工资待遇,按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直到医疗终结。伤愈后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6.员工因工死亡,按国有企业规定,由甲方负责支付死亡丧葬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甲方根据生产情况负责制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规范,乙方保证严格执行。
2.乙方对甲方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应给予乙方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犯其他错误,甲方应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甲方应在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前_______天通知工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4)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
4.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
1.除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1)、(3)项和第2款人员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在30日前通知乙方。
2.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按第六条第1款第(2)、(4)项规定辞退的以及按第六条第4款第(1)、(2)、(3)项规定辞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4)项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5.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第(4)项规定,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一般应予以同意,但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劳动(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招聘)和技术培训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4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_____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中国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中国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5.1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5.2产量要增加;
5.3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_发动机,但是_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丁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的_____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中国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就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中国银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资公司的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数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货款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现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货款条件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的_____;_____的产权一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不超过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公司还可将_____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币和_____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币和_____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_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用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2.1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中国协作厂;
2.2合营公司的中国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2.3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中国_____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中国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中国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市政府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活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中国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
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平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中国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美元的中国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_____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中国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善、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员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国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中国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代理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公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中国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在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中国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管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经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中国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5.1合营公司连续_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5.2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予以纠正;
5.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合同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5.4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而终止;
5.5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价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的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 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 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 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 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 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 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 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 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尽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 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 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 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 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 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 如果谈判或调解在_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 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 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仲裁使用的 语言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 一般能获得的中国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 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各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 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 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 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中国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中国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用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5
第一章
中国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和 国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企业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 方: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 务:
国 籍:
乙 方: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法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大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大连 有限公司
总 则 合同各方
外文名称:Dalian Co., Ltd.
公司的法定地址:大连高新技术园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不断增强本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年经营规模:年产值 万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投资各方在境内外贷款解决。
第十条 出资方式
甲方:以相当于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按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中价计算),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万美元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并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由投资各方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清。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期间内,合营各方都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合营任何一方如果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自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享有不低于向第三方转让的优惠条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4、协助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2、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代理销售公司产品;
3、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以下事项,只有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 1、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终止或解散公司;
3、增加合营注册资本、资产抵押、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4、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的薪金由委派方承担。 与举行董事会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产品, %在中国境外市场上销售, %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九条 合营初期乙方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负责代理公司 %产品的外销任务。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最低不得少于15%。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记、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实施当年会计报告和账本的审查、稽核。该审计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经事先通知总经理后,合营各方都可自费聘请中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账单、记录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一章 外汇平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下列优先次序使用外汇:
1、进口必需的原材料和设备;
2、乙方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应共同努力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
1、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消耗,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在向中国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外汇计价和结算。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度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业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与代表职工权益的公司工会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公司也可与其职工个别订立雇佣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差旅费标准等事项,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各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公司应在合营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
第十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合营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延期;
2、由于本合同第十七章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其后果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达12个月者。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构成本合同第十六章所指的违约,且自收到合营他方书面通知后90天内不能予以有效补救,致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者;
4、公司连续五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5、公司不能达到其主要经营目标又无发展前途;
在本条第2、4、5、款情况下,应经董事会一致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在本条第3款情况下,守约方除向违约方索赔外,有权报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终止后,董事会应立即制定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一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按照公司账面价值即资产的账面价值减除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基本原则提出财产作价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八条 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债权、债务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终止后,合营各方均有权继续使用公司开发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缴付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违约方须按应缴出资额3%向守约方缴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如果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合营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营他方未采取措施以致该损失扩大者,该方即无权就其所受到的扩大的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如果属合营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应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合营一方立即电报通知合营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的保险公司规定,由于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合营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营任何一方已经根据本条款向合营他方作出争议存在的书面通知后,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 文 字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并以此文字为准。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审批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营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二OO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在大连签字。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二20xx年 月 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6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责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存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人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多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现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行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全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7
序言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方在×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门是指××。
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法定地址是××××。
2.2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或类似字样。×方和公司将尽量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代理机构,或其在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注册资本和投资
4.1公司××××年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甲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美元现金和价格××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②××××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双各缴××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方的现金投资。
4.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由于特殊情况,×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②该关联公司同×方一样从×××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分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忠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
5.3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分之×,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权利、债务和责任
6.1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本合同期间,×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董事会
7.1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指定,副董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代理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低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2)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价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
8.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公司将就×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方的关联公司××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年生产××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MW电站锅炉。
10.2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量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给其它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方和×××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并在开业后第×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公司将与×××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以“××××”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条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方应分得的红利;
(7)×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税务
13.1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和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筹备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会
16.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产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年×月×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的,无论是以××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颂布的任何命令、××和书面指示;或是指××、××、战争、××或其他××××、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年之后。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双方在××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 励志天下 )
23.2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如果在本合同签字××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会计程序
附件会计程序
第一条会计总则
1.1此会计程序是××××(以下简称乙方)和××××(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系。
1.3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有的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单价值再加××%来计算。
第三条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财产盘存的计算
4.1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8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副董事长各×%
董事各×%
第六章总经理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 励志天下 )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9
前言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
4.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一、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
(10)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应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报送××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期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种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以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它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它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 励志天下 )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宜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在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乙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0
目 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提供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材料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场地使用费
21)不可抗力
22)适用法律
23)争议的解决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与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中国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中国_____,在_____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____
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
法定代表: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合资经营“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外文名称为: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_____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_____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_____方为合营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_____方应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_____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_____%。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_____%。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_____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_____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议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_____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_____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_____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_____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_____、_____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_____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表_____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但不得低于_____%)。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_____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_____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 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_____%,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_____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_____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他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各项情况时,合同也可提前终止;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_____%或不能恢复时。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影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继续时。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况,合营各方应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碍,避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_____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_____。
第六十条 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方,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他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约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建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应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如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保证书。
第二十章 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租用场地_____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合营公司租用_____方厂房、仓库暂定为_____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_____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 由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其他各方,并应在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总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在中国_____签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1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外方签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工种(岗位),以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业务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及时鉴定变更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满,合格的定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标准工资为元,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今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乙方的原工资等级和月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第四条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向乙方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卫生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2.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安全生产和乙方健康。甲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 甲方实行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甲方应严格控制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应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给予年以内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甲方承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5.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医疗费用,工资待遇,按国营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直到作出医疗终结,伤愈后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6. 员工因工死亡,按国营企业规定,由甲方负责支付死亡丧葬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 甲方根据生产情况负责制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规范,乙方保证严格执行。
2. 乙方对甲方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应给予乙方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犯其他错误,甲方应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甲方应在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前 天通知工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甲、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 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 乙方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 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4)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
4. 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 乙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
1.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1)、(3)和第2项人员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在30日前通知乙方。
2.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按第六条第1项(2)、(4)规定辞退的以及按第六条第4项(1)、(2)、(3)项规定辞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2)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4)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5.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4)规定,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一般应予以同意,但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招聘)和技术培训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3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3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迅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___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3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副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____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己方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年。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____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________%的罚金,逾期3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_______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载,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董事会
第十一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十四章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保险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语言
第二十二章其他条款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
关联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
(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
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
(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
(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
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
合营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
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
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体系: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第二条释义
(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
(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c)日即指公历日;
(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
第三条合营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中国。
________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_________国。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
(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
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第七条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
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组织形式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
上述数字仅是预计。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这笔数额中:
甲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条各方的出资
14.1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甲方: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
乙方:以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现金出资。
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14.3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
(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
(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
(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
(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
(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15.1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15.2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15.3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额外融资
16.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
16.2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
16.3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6.4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16.5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
第十七条股权的转让
17.1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
17.2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
17.3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融资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
(1)非转让方须在收到转让通知的四十五(4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
(i)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或
(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2)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3)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则该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同时提交受让方同意受以下第17.6条提及的所有协议约束的承诺。
(4)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通知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方),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
(i)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价格和
(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若根据本第17.3(d)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日或根据第17.7条确定资产净值之日(依何者合适而定)后的九十(90)天内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则该未完成须被视为转让方的实质违约,且须适用第57.2条的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如果转让方未按此等诚信原则实施转让,非转让方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6)任何一方提议的任何转让须以受让方做出以下安排为前提,即:
(i)由转让方转让和/或向转让方偿还(依何者合适而定)转让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现有的股东贷款,或由转让方所安排的股东贷款和
(ii)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该转让或还款应在任何所提议之转让之前足额完成。
17.4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向联系公司进行的任何转让须遵守第17.5条至第17.9条项下的规定。
17.5各方同意协助合营公司向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
17.6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或融资的任何类型的其它协议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7.7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应当在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转让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关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各方平均分担。
17.8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只有在
(i)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条所述之所有协议,且
(ii)审批和登记机构对转让予以批准和登记之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须在合营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转让之日起三十(30)天内编制并提交根据适用法律在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手续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如果一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该等股权拥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并可以购买或让其选择的第三方购买破产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该破产方将被视为对此转让表示同意。
该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根据本合同上述第17.7条所规定的原则基于破产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各方的义务
合营公司须负责以下各项事宜,但是,下列事项更具体地说是每一方的义务:
18.1甲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协助合营公司从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取得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
(3)尽其所有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与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场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种手续;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机器和设备的进口海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所有由甲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内容都应当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供应。
(6)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7)经董事会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根据第十六条(额外融资)获得中国的银行提供的一笔或数笔人民币贷款;
(8)协助乙方职员和合营公司的外方职员及其家属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居留证、就业证和旅行许可;
(9)在任何情况下均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
(10)协助合营公司在主管建设的中国政府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登记并取得适当的资质。
(11)经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合营公司:
(a)在不妨碍本合同另外确定的任何更具体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办理以下方面的有关申请:
(i)依据有关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或规定获得所有批准、登记和一切适用于或可能将适用于合营公司的外汇管理和税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
(ii)获得与安全、环保事宜有关的必要许可、执照和其它批准;和
(iii)本合同规定的、或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营公司运营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且对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类措施的影响;和
(12)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13)协助合营公司将其用于形象和销售的所有相关文件如小册子、技术记录、参考表、网址和其它促销资料翻译成中文。
(14)协助合营公司组织研讨会以便促销合营公司产品。
18.2乙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3)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努力从国外或必要时从在中国设立并营业的外国银行寻找和选择资金来源,为合营公司的融资和扩展提供资金;
(4)尽一切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的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5)协助合营公司以合理价格在国外采购为体系的制造、安装和供应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设备和机器以及这些机器和设备至中国港口的海运;
(6)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提供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7)提供生产设备安装、测试和试生产的合格的技术人员;
(8)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9)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招聘适当合格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10)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该等事宜是乙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十九条项目
19.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在区域内促销体系的使用并制造和安装在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体系。
19.2甲方应当每月通知董事会体系可以安装的任何其它项目,而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建立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地点、主跨度、塔楼数量、投标日期、安装日期、吨位、拉索类型。
第二十条营销
合营公司应负责通过文件、技术推介、工地访问和推荐单等形式向潜在客户促销体系。任何该种文件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标
21.1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对任何低于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发出要约。对于任何超过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21.2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对于成立后的第一年而言,参考价格列于附件5B。
21.3若合营公司就某一项目中标,从而根据有关合同须提供履约担保函,各方同意在合营公司无法提供该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由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不竞争
22.1各方同意,在区域内,各方将遵守下列规定以免与合营公司发生竞争:
(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绞线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钢丝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但各方以对此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六十八条在其各部门建立保密政策,以确保任何员工,合伙人等不在合营公司以外传播或使用有关技术的信息。所有可能获得信息的人员须签署一保密和非竞争协议。
(2)各方将在任何可能的时候促销体系。游说活动将在投标前阶段进行以便促销规范中的平行绞丝索体系:当平行钢绞线体系为投标时的指定体系时,甲方将不单独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当投标阶段确定数个拉索体系,包括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时,合营各方应将体系作为最好的体系予以促销并进行游说以便取得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项目。各方应当富有诚意地讨论任何其它要约以便增加合营公司的中标机会;当平行钢丝索体系为任何项目在投标阶段唯一确定使用的体系时,乙方将不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如有不清、疑问或体系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应富有诚意地讨论出解决办法。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机构将不提议将_________斜拉索锚具体系向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方分销和安装。
22.2在本合同签署时,指定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为唯一体系的潜在的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各方另同意,在区域外:
(1)合营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将不直接或间接促销、营销、发出要约销售、安装任何使用或拷贝体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项目;
(2)但是,乙方同意个案考虑合营公司可能与乙方或任何乙方的关联实体相联系的可能的项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该种合作应当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技术转让
23.1各方同意,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合营公司提供其专有技术和技术。
23.2乙方同意责成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授予在区域内部分销售、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体系的许可。________专有的专有技术和体系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
23.3根据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只要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授予合营公司_________拉索体系的独家许可,作为技术许可协议的对价,________国际公司应获得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在_______万欧元以下部分计算的4%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超过_______万欧元部分计算3%的特许权使用费,见附件三规定。如果发生必须由______预先批准的_________钢绞线向第三方销售,则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每一米钢绞线_________欧元的费用支付给_________国际公司,见附件三规定。
23.4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所需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
23.5乙方应当继续开发本合同有关业务的技术以便向合营公司提供持续的技术优势。
23.6合营公司应当执行并严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国际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装程序和产品规范。
23.7甲方和其联系公司不应在中国或国外开发或销售即使是部分源于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转让的技术的任何其它体系或设备。其判断标准是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国际公司的专利和体系,以及专利没有覆盖的但通过乙方和/或______国际公司传送的注释、图纸、说明书和工作程序所传达的技术信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专有技术不泄露给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并在与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协议中规定类似的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和之后十(10)年内,甲方和其联系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诺不营销或制造或供应或安装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所述的乙方体系的任何部分。
23.8乙方在此承诺,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7.4条向其联系公司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本第二十三条项下确定的技术许可。
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设备和原材料
合营公司购买设备时,在有关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且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至少同国外类似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合营公司可优先在中国购买该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公平交易原则
有关的当事方与合营公司之间就任何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采购的所有交易,须按照竞争性市场条件进行。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成立
根据适用法律并经中国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应取得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长须在营业执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内,召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若其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会出现空缺,须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对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换只能由原委派方决定。对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职(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须由委派方向合营公司及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还须另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
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董事拥有一票平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二(2)次例会。无论任何时候,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是有必要的或合适的,或者经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书面要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若在某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一(1)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缺席时或确有理由不能出席时由副董事长)在五(5)天内召集一次新的董事会会议,该新的董事会会议应于召集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十五(15)天内召开。在该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构成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并可依下述第三十条的规定有效地作出决议。
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和传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会会议中代表一位或数位董事,前提是该等董事与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定
30.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重大事宜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项目经理的报告;
(2)批准每个年度财务报表;
(3)批准每项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财务支出;
(4)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5)决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员如部门经理、工地代表、会计、工程师;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员会。
(7)签订合同;
(8)批准合营公司投资和任何承担长期责任的投资;
(9)批准任何金额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但高额大型项目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
(10)经营附件四中财务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帐户;
(11)批准任何债券、担保、保险证明签发或合营公司承担此类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经理或其员工受益的任何保单。
30.2尽管有以上第30.1条的规定,以下重大决定须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投票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股权的任何转让或质押,或合营公司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股权的调整;
(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合并或合营公司的分立;
(6)合营公司资产的抵押。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书面决议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僵局
32.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董事会无法做出第30.2条项下的一致决定,则讨论此等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应休会,并应在七(7)天内重新召开。若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仍无法作出一致决定,则须建立一详细讨论记录,未解决的一项或数项事宜须提交各方的上级机构进一步讨论并解决。
32.2若在以上第32.1条所述的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起的六十(60)天内,董事会的进一步讨论及各方上级机构间的讨论均未作出决定,则乙方有权根据第53.1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提前终止)。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的举行
董事会会议须在合营公司的场所举行,会议应使用英文进行。经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在董事长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公司须自费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译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的召集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宜作出决定。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经正式书面授权的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间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尽管有上段规定,若董事长(或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得到正式授权的副董事长)在收到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依第二十八条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后的十五(15)天内,未发出特别会议通知,则该特别会议可由提出该等要求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在此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上述董事中推选出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各方明确同意,按本条规定召集的任何会议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本章的其它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定人数和代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35.1会议通知须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传真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及各方,并随后以挂号信确认(须有回执)。该通知期限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于任何时候一致放弃,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和第32.1条(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
35.2会议通知须:
(i)以中文及英文书写;
(ii)注明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
(iii)明确并详细列明会议议事日程;并
(iv)附有会议上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两(2)名或两(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纪要的公布
36.1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会秘书。任何董事或总经理均可担任董事会秘书。
36.2在每次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须准备该会议的纪要(英文及中文),包括有关的附件及附录,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每一位董事及每一方。会议纪要须包括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并须由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署,纪要原件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成员费用的报销
任何董事均无权因其董事职务从合营公司领取任何酬金、津贴及其他费用,但须明确,董事(或其授权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直接发生的、且有正式凭证的合理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和支出须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权力
董事长为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任何原因不能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和期间内,由一名经正式书面授权的董事代表合营公司,或若无该授权,则由副董事长代表合营公司。
董事会以及董事长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向总经理授权。
第十一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一(1)名经甲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和一(1)名由乙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副总经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四(4)年,经原提名方要求、董事会批准后可连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公司的银行经营和工地帐户由管理委员会根据附件四所规定的规章运行。
涉及供货、投资和人员任命批准的所有运行方面的决定、根据第三十条须提交董事会的所有工作以及就特殊项目任命的工地代表未获得正式授权的、第三十条以外的任何工作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决定。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具体工作描述在合营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
第四十条其他管理人员
40.1所有的工地和项目经理均须由董事会任命,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如生产、技术、财务与稽核、人事管理等,处理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甲方和乙方派遣的人员的有关费用和支出(如有),须由合营公司根据各方商定的、并由董事会确认的内容和条件承担。
40.2如有需要或必要,合营公司应为每个重要项目或每组项目配备一(1)名由董事会任命的工地/项目经理和至少一(1)名基于甲方推荐任命的工地代表以及至少一(1)名基于乙方批准而任命的技术助理。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政策
根据适用法律,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奖金惩罚以及其它事项在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并在每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向其提供并由其签署的员工手册中明确。
劳动合同签署后,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可能从合营公司或任一方获得保密信息和/或特殊培训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关于获得的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密承诺。
第四十二条职工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拥有雇用和辞退其职工和其他人员的自主权。
人员聘用须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为依据。人员聘用程序中可包括由合营公司组织的考试。劳动合同中须规定试用期。
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专业资格予以聘用,工作条件与其他雇员相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和所有其他有关事宜将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公司仅雇用已与原雇用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中国职工。因此,对于合营公司雇用的职工在受雇于合营公司之前由任何原单位欠付的工资、奖金、其它福利和社会保险和费用,合营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如总经理认为合营公司欲有效运营必须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则总经理有权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
第四十三条劳动管理
总经理根据颁布的有关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享有所有可能的职权实行先进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方法,包括有权对违反劳动合同或合营公司规章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纪律处罚,直至解雇。对因故被解雇的员工的经济赔偿和解雇费依劳动合同规定及有关的中国劳动法律和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工会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建立工会,工会须代表职工的权益,并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合营公司须提取合营公司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作为工会活动基金。工会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条例》使用此基金。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税赋
45.1合营公司须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于合营公司的优惠政策缴纳各项税款。
45.2在甲方的协助下,合营公司须向有关税务机构申请获得所有现有的或将来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个人所得税
合营公司职工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利润分配
47.1合营公司须根据合资法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须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和适用法律讨论决定。每年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净利润额的百分之十(10%)。
47.2总经理最迟须在决定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七(7)天前制订一份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和讨论。
47.3在支付税款并按以上第47.1条提取基金后,董事会须宣布当年净利润。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净利润均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按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对于应付给乙方的红利,应由合营公司在向乙方支付之日以人民币和欧元之间的适用汇率兑换成欧元。
47.4除非以前的亏损已经弥补否则董事会不应分配利润。
第四十八条会计规则
48.1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8.2合营公司的簿记和会计制度须按适用法律执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营公司须采用乙方的操作和财务规则及要求。
48.3合营公司须使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帐目中使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为有关交易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买价和卖价之中间价。
48.4合营公司根据适用法律采取借贷记帐法。
48.5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须明确,合营公司可以有权(i)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对某些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和/或(ii)享受任何对其更有利的折旧方式。
48.6所有报表、报告、商业文件和帐本均须同时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第四十九条审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账目稽核和检查须由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结果报告须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
任何一方均可外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财务审查。在此情况下,相关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该方负担,该等会计师完全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帐本和记录,合营公司和另一方须与任何该等会计师充分合作。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3)个月内,管理委员会须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所有此等文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总经理亦负责准备以下文件,并提交各位董事:
(1)生产、成本、利润和现金情况的月报表;
(2)中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一年二次的现金流量表;
(4)解释说明和研究报告,以使董事会对提交到董事会的所有有关问题做出适当决定;
上述文件须按董事会确定的形式和期限,用中文和英文准备。董事会可不时改变上述形式和期限。
第五十一条外汇
一切与外汇有关的事宜均按适用法律办理。
合营公司可使用在中国合法可行的一切外汇兑换方法,以保证其全部外汇需求。合营公司可申请并获得为使用任何外汇兑换方法所必需的或任何时候成为必需的任何批准。
第十四章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期限
52.1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但根据本协议另行延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
52.2经各方一致同意,可最迟于合营公司终止之日前六(6)个月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交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
53.1在下列情况下可发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及解散合营公司的终止通知:
(1)如果在合营公司成立之后的第三年起,合营公司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2/3),且合营公司的后备和潜在订单不能使合营公司在以后的两年里有盈利,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2)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据第五十九条发出终止通知;
(3)如果一方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该方可发出终止通知,或若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4)如果一方对本合同或章程实质违约,且在收到实质违约通知后未弥补该违约,则根据第57.3条的规定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的另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5)如果本合同第14.3条(各方的出资)项下的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后的九十(90)天内未得到满足,且各方未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或延期满足该等未满足的前提条件,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6)如果依本合同有关规定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在该等授权申请后三(3)个月内未得到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授权,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7)如发生第32.2条(僵局)项下规定的僵局情况,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8)如果合营公司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在区域内在超过三(3)年中没有取得任何合同,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9)如果甲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至于该等变化可能构成与乙方或合营公司的业务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则乙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0)如果其他方将要破产、和解、重组(如股份的持有发生重大变化)、重整和清算程序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53.2根据以上第53.1(1)、(2)、(3)、(4)、(5)、(6)各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通知)甲方和董事会其欲向甲方购买其在合营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提议的转让),在此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第17.7条的内容和条件按股权转让价格出售该股权。在发出出售通知后的一(2)个月内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各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决议批准提议的转让,并且在此情况下各方须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出相应申请以批准该提议的转让。
53.3在不影响以上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如果:
(i)乙方在终止通知发出后六十(60)日内未根据第53.2条发出购买通知;或
(ii)乙方根据第53.2条行使了其购买选择权,但在终止通知发出日后六(6)个月内未完成随后的转让;或
(iii)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未批准第53.2条中提及的提议的转让,则应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且各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批准合营公司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解散和清算。
如果上段所提及的终止是由第53.1(2)、(3)、(4)、(6)条造成的,则已经发出终止通知的一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而不管董事会是否作出决议。
尽管有以上第53.2条的规定,且在遵守以下第57.3条的前提下,若因乙方对本合同和章程实质违约,甲方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则乙方无权购买甲方股权,甲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申请合营公司清算。
53.4合营公司的终止,无论是期满终止还是根据第53.1条规定(提前终止)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而终止,应当导致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立即终止,甲方和合营公司应当立即归还乙方所有由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或合营公司或甲方利用乙方技术和专有技术而发出的图纸、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计算表、软件、电脑档案和产品。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解散和清算
54.1合营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须按照适用法律执行。
54.2如果合营公司解散及清算,则董事会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员,及向审查部门报告。
54.3清算委员会须由合营公司的所有董事以及一(1)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和一(1)名由乙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组成。清算委员会主任须由董事长担任。
54.4清算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均有权就需要在清算委员会会议上决定的事项投一票,该些事项应当由出席或被代理出席的成员多数投票决定。
54.5清算委员会的责任是检查、评估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及无形资产、财产以及应收帐款)、债务及其他负债,编制财产清册、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计划(清算计划),该清算计划须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54.6为制定清算计划,清算委员会须选择并指定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并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核查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并对上述全部资产进行详细估价(清算价值)。清算委员会须在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的三十(30)天内将清算价值通知各方(清算价值通知)。
54.7任何一方均可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的十五(15)天内通知另一方其拒绝接受部分或全部清算资产的清算价值(拒绝通知)。
若任何一方在上述规定的有关期限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各方须在该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就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清算资产的修订清算价值(下称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
若各方在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未能就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或任何一方未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十五(15)天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则须视为同意清算价值。
54.8清算委员会须将包括最终清算价值的清算计划报董事会批准,且各方同意责成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投票赞成该清算计划。
54.9董事会批准清算计划后,清算委员会须将清算计划报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备案,并按此清算计划执行清算。
54.10在合营公司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须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及应诉。
54.11任何清算费用以及应付给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均须优先于其他费用支付。
54.12合营公司的清算完成后,合营公司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返还给有关机构。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五条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须在获许在中国营业的任一中国或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期等均须由董事会按照适用法律决定。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或公司章程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时,须由过失方(以下简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皆有的过失,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各自对违约责任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质违约
57.1如任何一方未按第14.2条的规定如期如数缴付以上第14.1条规定的该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或未根据第15.2条的规定(注册资本的变更)如期如数缴付任何已批准的注册资本增资的出资,则不论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每逾期一月,违约方须按百分之二(2%)的月利率就逾期未付之出资额向合营公司缴付利息,作为对本合同违约的违约金。
57.2以下行为构成本合同所述的实质违约行为:
(1)任何一方
(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根据第十七条(股权转让)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或根据第53.2条(注册资本的变更)进行的任何提议的转让;或
(i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根据议事日程应作出决定的董事会会议,因而妨碍董事会做出决定;
(2)任何一方超过应缴付之日两(2)个月仍未缴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3)任何实质性违反第二十二条(不竞争)所规定的不竞争义务;
(4)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未能遵守技术许可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不传播义务;
(5)任何一方未在第17.3(4)条(股权转让)所提及的九十(90)日的期限内完成任何股权转让;或
(6)一方未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
57.3发生本合同实质违约时,非违约方须书面通知违约方于三十(30)天内弥补该实质违约(下称实质违约通知)。若实质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违约方未弥补该实质违约,则非违约方有权根据以上第53.1条(提前终止)发出终止通知。
第五十八条违约赔偿
虽有以上第五十七条(实质违约)的规定,如因对本合同的违约致使合营公司或另一方发生费用或支出、负担额外的义务(包括任何付款义务)、或者承受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合营公司和/或非违约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承担的费用、支出、付款义务或遭受的损失。
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或本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任何一方付款,须使用与该有关方缴纳出资时使用的相同货币,如该方以实物出资,则用评估其价值所用之货币。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不可抗力
59.1不可抗力指有关方和/或合营公司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避免,且产生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后全部或部分地阻止或延误任一方履行本合同和/或阻止合营公司实现其业务目标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敌行为、不能归咎于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的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合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收入被没收或征用。
59.2当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各方可在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范围和期间内中止履行其义务并免交罚款地自动延期履行,延期的期限等于中止的期限。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合理实质性证据以及该不可抗力不利后果的持续时间。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也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终止不可抗力对其义务的影响。
59.3若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则各方须立即相互协商以便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并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降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若各方未能在六(6)个月内找到解决方案,则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第53.1条(提前终止)处理。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友好解决
如果各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引起的、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任何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方面的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经任何一方要求后,应立即将有关争议提交各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该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任何人),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分歧或索赔。所有争议应通过各方代表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如上述争议未能根据本第六十一条在上述要求提出后六十(60)天内解决,各方可执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仲裁
62.1如各方未能根据第六十一条解决任一争议、分歧或索赔,该等争议、分歧或索赔仅能并最终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应在_________进行。仲裁庭应由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第三名仲裁员既不得为中国国籍也不得为_________国国籍。
62.2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和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对仲裁程序的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为法律仲裁,各方应服从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任何到法院或法庭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权利。各方同意,该裁决可对仲裁各方或他们在任何地方的资产执行,且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承认该仲裁裁决。
62.3仲裁员裁决时,须考虑在本合同中确定的各方的目的,已颁布及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仲裁庭在裁决和解决类似争议时采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标准和原则。
62.4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合同须继续履行。
第六十三条主权豁免的放弃
若任一方可在任何一法域可能为其自身或其资产或收入要求免于诉讼、执行、财产保全或其它法律程序,该方同意不提出豁免请求并不可撤销地放弃该豁免权。
第二十一章语言
第六十四条语言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承认两种文本实质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章其他条款
第六十五条附件
根据本合同中确立的原则订立的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各方的权限和权力
附件二A乙方的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附件二B甲方的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
附件四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5A价格清单(_________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的价格)
附件5B价格清单(甲方和乙方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价格)
附件六制造分许可协议
附件七场地和建筑物租赁协议
第六十六条整体约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包含了各方就本合同规定的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此前各方间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讨论、意向书、补充意向书、谅解备忘录、谈判及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在被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日生效。各方中的每一方承认,该方是基于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而签署本合同的,而非基于其它任何陈述和保证。
第六十七条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及其附录的修改须得到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同意,须提交原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如必要),并只能在得到批准后才有效。
第六十八条保密
每一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十(10)年内,除该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被许可或被要求使用保密信息外,不可为任何其它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任何此等保密信息,各方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其现任及未来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承包商在上述期间内披露任何此等信息。
保密信息指(i)任何一方不论是直接向另一方或另一方联系公司披露的,或通过其联系公司间接向另一方或另一方的联系公司披露的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项下的信息,或(ii)合营公司所有注明专有、保密或类似字样的书面或有形的(如果是以口头形式披露,则须在该口头披露后的三十(30)天内将该口头披露记录成标有类似字样的书面文件发送给另一方,并同时告诫保密义务)、不论以何种方式与市场、客户、产品、专利、发明、程序、方法、设计、战略、方案、资产、债务、费用、收入、利润、组织、雇员、代理、分销商或总体业务有关的信息;但以下信息不得被视为保密信息:
(1)非因信息接收一方的过错或疏忽而为公众或行业所知的信息;
(2)该信息已为信息接收一方所持有,但该方须能证明其已拥有该信息;
(3)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从第三方收到的且没有被告知须对进一步披露进行限制的信息;或
(4)信息接收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但前提是该方能证明此等信息的独立开发。
甲方内部的保密规则应当非常严格以便保护合营公司利益,特别是:
(1)任何临时或长期为合营公司或甲方从事_________锚具制造工作的甲方人员应当签订一份保密合同,该合同应当包含本条所列的保密义务;
(2)绞线的生产场地、锚具的生产、组装和仓储场地应当加锁并通过电子识别系统电脑记录进入场地的人员姓名和时间。
第六十九条通知
69.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下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可按以下地址送达、致函或送交给各方(或在合同签署之日后该方通知的替换地址和替代传真号码)。
甲方:______________;传真号:______________;收件人:董事长。
乙方:______________;传真号:______________;收件人:总经理。
69.2本合同项下的对本合同任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讯方式被视为正式作出的时间为
(i)若以信件作出,为面交或国际速递或邮寄信件(挂号、要求回执)送达之时,或
(ii)若以传真做出,则为适当传送至传真号码之时。
69.3在通知接收地的非工作日或非营业时间收到的通知或其它通讯手段应被视为在该接收地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第七十条解释
若对以上第六十五条所列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可能出现若干种解释方法时,须本着使上述所有文件在实际履行时能相互吻合的原则对其做解释。
第七十一条放弃
任一方未行使或延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得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和特权。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方对其权利或义务的放弃只有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可分性
如本合同任何规定在任何有关法域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造成本合同其它规定无效,亦不影响任何该规定在其它法域有效、合法和具有执行力。
第七十三条签署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各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市签字。每种文本原件各一式四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签约人(签字):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营 各 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中方为: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甲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合同的外方为: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乙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同意依据本合同条款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八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生产 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二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 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元,占 %;乙方 元,占 %。
第十三条 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详细清单),价值 元;
厂房 (具体间数或亩数),价值 元;
土地使用权 ;
工业产权 ;
其他 ;
共 元。
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详细清单),价值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他 元;共 元。(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
7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乙方应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 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九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 (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行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和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二十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 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
第九章 董 事 会 ?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注:也可以在盖章中约定何种情况出现时,董事和董事长的更换,以借此实现控制权的调整。)?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注:也可约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一方委派。)?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乙方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二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十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合 营 期 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四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做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十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 不 可 抗 力
第六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 用 法 律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它们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姓名: 姓名:
职衔: 职衔:
国籍: 国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6
第一章总则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__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__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
折合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__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
现金____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__美元,双方各缴付___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_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____公司在中国和___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和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___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__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__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_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_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__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___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
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的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记账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_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_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_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__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__年减免所得税__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地,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__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请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___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____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____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___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____和字词____不经___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方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两种文本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7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工作部门
职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__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18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_____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容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要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名称银行,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银行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双方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附:金融类合同参考文本②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_____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方:
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合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上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立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_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民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是: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佣、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艺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有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