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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42篇)

时间:2023-05-29 17:26:29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31篇)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承包形式:        。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5.1 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5.2 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变更内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5.3 设计变更增减数应以甲方代表签证单为依据,工程采用包干价,对增减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4

返回目录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计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勤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__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民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地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近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5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 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 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 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 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 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 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6

雇主:______

承包人: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工程师的代表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条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1.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转让与转包

1.转让

第三条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2.转包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语言

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文件互相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如果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根据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取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根据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资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按上所述)。

投标的充分条件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的障碍

1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①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师具体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凡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督权

承包人应本工程进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这种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导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行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

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督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行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允许,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资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18.钻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则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从本工程开始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条第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伤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则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例外风险

"例外风险"有: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能力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

21.工程的保险等

承包人在其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风险)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始以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根据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行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它各物,按这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

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伤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表面或其它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下列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损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施工的权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妨碍;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

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碍或损害的范围。

23.由雇主给以赔偿

雇主应就有关本条第款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第三方保险

承包人在开始进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据本文件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行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伤害进行保险。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工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对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为工人遭受工伤事故保险

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拒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继续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行保险,则承包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进行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项保险进行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则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类保险项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X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细则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影响的一切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遵守法规、规章等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规、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并就对于违反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规章条例或细则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但是,凡经工程师证明为正当应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关于此类费用的一切款项,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现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对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处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取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它使用费、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特殊的负载

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经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很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行特别保护或加固,则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以前,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它细则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可以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则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对临时运输索赔要求的处理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伤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即将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谈判解决办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与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据本条第和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则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遵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

水路运输

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车辆"则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机会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督)、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使工程师满意。

劳动力

34.劳动力的雇用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供水

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根据当地条件,对现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酒类或药物

承包人不得违反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处理这类物品。

武器和弹药

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它的处理,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节日和宗教习惯

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习惯。

流行病

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为等

(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项

(8)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它条件,应视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条第(9)(10)等款所列。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施工设备的资料。

材料与做工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验

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种类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作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的协助、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样品费用

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的提供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试验费用

进行任何试验的费用,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行这种试验,并且(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适合于旨在达到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则应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试验等的费用

如果工程师命令进行的任何试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规定进行的试验,或

②(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或

③虽意指或规定进行,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则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授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以前对工程的检查

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检查其基础。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基础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则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基础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移动覆盖物和打开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如果任何各该部分是在依照本条第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则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①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违约

如果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暂停

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______

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

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

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暂停持续超过90天

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后,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开工时间和迟延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权等

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利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与责任。

规定的违约偿金的削减

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对提前竣工的奖金

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一俟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维护和缺陷

49."维护期"的定义

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进行修理工作等

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进行修理工作等的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对承包人不进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修改、增补与删除

51.变动

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______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⑤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

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

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变动超过15%

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计X工作

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X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X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所有按计X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X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权利主张

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设备的撤离等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雇主对设备等损坏不承担责任

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设备的再输出

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关放行

雇主在需要时将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项目

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

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提供证明等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现金折扣

承包人根据本条第款项或第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或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

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

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用外币支付

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未履行的义务

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和权力

63.没收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①已放弃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

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没收之日的估价

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没收的支付

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发射弹药等情况

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战争爆发

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终止时撤离设备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

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

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

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④根据本条第、款规定任何另外的应付金额。

⑤根据本条第款撤离设备和(如经承包人要求)从现场运返至承包人在其企业注册国的主要工厂场地或运至不需要更高费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⑥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关本工程所雇用的一切职员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费用。

但是,雇主有权将承包人对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的任何未偿结欠金额和雇主就进行本工程事先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抵付雇主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落空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争端的解决--仲裁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

(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

(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把通知送达雇主

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雇主违约

69.雇主违约

如果雇主:

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

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

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纳税

第七十二条纳税其他。

第七十三条其他约定。

最后条款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依据 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下述各条,意在作为一份备忘录,供拟订将按考虑到本工程的环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变动的条款时使用。这些必须专门拟订以适应每个特定合同的可变动条款,应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适用的其它内容)

第一条定义

雇主:雇主是

工程师:工程师是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义。

第六条文件相互解释

语言:语言是

主要语言是

第三十四条劳动力

(9)、(10)等款:进口劳力许可证、管理、保健、工作时数和条件、工资等级、遵守劳动法。

第四十七(三)条奖金

提前竣工的奖金(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写上"无"。

第四十九条临时修复

在永久性修复工作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有关情况下,应对第四十九条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写明在临时修复为进行工程而占用的任何公路时修补所有凹陷等,以及对截止维护期结束时止,或直到为进行永久性修复工作而占用场地为止的期间,因此而产生的损坏和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本工程等专用的设备等

、(7)等:设备的租用;设备的出售和处理;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任何其它影响设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证书和支付

对于所制作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这种预付款及其偿还的条件;每月对所进行的工作的权利主张和工程师出具的关于当月所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筑工程清单上所列的临时工程应给承包人的金额的证书以及在如果没有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情况下,经工程师证明的用于现场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额;保留金的支付次数;证书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点;支付次数;用以支付的外币、比例、汇率及对之适用的条件。

第七十条费用的增减

在有关情况下,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于工资率和应付给工人的当地职员的津贴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工人和当地职员雇用条件的改变;永久性或临时工程的材料费用或消费品备用品费用、燃料费和电费的变动;运费和保险费的变化;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任何法律、法规等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纳税

承包人及其职员支付或减免当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第七十三条其它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内容的条款)

1.管理进口和使用爆破炸药的规章条例;

2.贿赂和贪污;

3.本工程图片和广告;

4.关于对秘密情报保密的义务;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内容。

最后条款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本条款应讲明合同应受何X法律的支配和将依据何X法律进行解释。

(注意:这类条款一般应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并相应编号)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 的 (下称"雇主")为一方与 的 (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拟定。

鉴于雇主想要建造某项工程,也就是 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对本工程 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进行的投标,兹立本协议为证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和用语均应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为其分别指定的含义。

2.下述文件应被认为是构成并作为和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___)上述投标;

(b)图纸;

(c)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说明书;

(e)建筑工程清单;

(f)费率和价格表(如果有的话)。

3.作为对下述雇主应给承包人的付款和对价,承包人特此与雇主立约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4.雇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的报酬。

本协议立约双方,为在上面文首写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协议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各自亲自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兹在此加盖 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场的有:______

由上述 亲自签字盖章并交付

在场的有:______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8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八条质量保修

8.1 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8.2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

乙方保修联系电话:        ;乙方保修联系人: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A.合同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累计工日,由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签发领款单,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款。

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5、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天数天(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算起);

2、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算至验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或确认)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f不可抗力;

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4、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照《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

四、合同价款

总计合同金额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小写________¥。

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1、主钢构进场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2、纲结构主体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工程合同总价款的银行保函作为保修金,发包人于壹年内返还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后日内完成图纸的设计和细化,完成后由发包人提交给设计院,承包人协同参与技术交底以便图纸通过。

2、发包人在施工前应负责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准测量点,提供施工用水、电;

3、发包人应办理完备项目报建、图样签章手续,协调好周边及有关部门关系;

4、承包人于接到审查合格图纸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5、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中的材料进行采购和加工,并提供主要钢材,彩板的质量保证书;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三日内,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届时验收,如发包人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并与承包人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发包人必须承认承包人的竣工时间;发包人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其他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验收通知未提出异议,但到期又不按期组织验收或发包人提前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3、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办理工程移交,从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按期接管,致使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4、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承包人对工程负责保修,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提供终身优惠服务。

九、现场代表

发包人现场代表_____,承包人现场代表__,双方代表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解决工程中所遇问题的协商、及决策意见的签证、处理;如一方换人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时,除前面条款另有约定外,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共_____页

发包人: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 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 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 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 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 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 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 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 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 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 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 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 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 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 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 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 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 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 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 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 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 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 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 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 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 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 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 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 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 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 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 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 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 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 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 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1.工程地点: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

3.工程性质:_________。

4.承包范围:_________。

二、批准单位

1.批准文号:_________。

2.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三、开工日期

1.竣工日期:_________。

2.总日历工期:_________。

四、质量等级:_________。

五、承包方式:_________。

六、合同价款: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______。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_______份、现场存放的________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_______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_______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_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_______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_____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________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______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_______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________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_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在_______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_________。

6.在_________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_________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_________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_________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_________。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_______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_________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______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_________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_________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_______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_________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_________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_________,工期顺延_________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_________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_________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_________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_________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_________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_________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_________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_________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_________在_________向乙方预付工程款_________元,开工后在_________按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_______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_________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_________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_______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_________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_________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_________,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_________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_________前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_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_________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运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_________套。要求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_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______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_________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达到现场与甲方共同辩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和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_________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_________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______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在应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三、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_________级以上的地震、___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____天的大风、_________mm以上持续_________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续_________天高温天气、_________年不遇的持续_________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_________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

一、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_________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_________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的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质量保证期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 。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日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公司等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落实。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各工种实际情况。

6、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乙方,提出整改措施,乙方整改不力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5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不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现场,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7、乙方自备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机具等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甲方应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及危险部位进行有效的处理及防护,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

9、乙方针对危险部位及安全隐患提出的合理建议,甲方应采纳并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安全教育。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自觉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甲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4、乙方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5、乙方负责人决不能纵容、包庇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劳务队(班组)的保护伞.

6、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详细情况,不得缺人、漏人。

7、如果乙方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事故调查清楚后由责任方支付。乙方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乙方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应对工伤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乙方负责人及班组长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9、爱护、保护各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器具,并做到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10、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1、乙方自备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要有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记录。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针对每天的不同工作环境、对象、工种,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讲话

13、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将严肃处理。

14、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人员上岗。

15、乙方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6、乙方任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下颌带,不准光脚、穿拖鞋及高根鞋,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向下抛洒任何物体。

17、乙方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要保持食堂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18、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自己合理、正确的意见和充足的理由。

19、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破环公共设施及工地设备材料,不得偷盗、转卖工地及他人材料物品,不得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20、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交齐相关手续和证件,否则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或公司对甲方的处罚。

四、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完工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安全管理部备案壹份。

签章:(加盖总公司印章) 签章:(加盖劳务公司印章)

甲方委托授权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能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故延期15日以上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9.2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视情节轻重乙方应按工程款的10-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3 协议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工程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7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范本(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 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工程师的代表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条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1.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转让与转包

1.转让

第三条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2.转包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文件互相解释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8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 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 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 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 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 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 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一般条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

(5)___

(6)___

(7)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纸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份、现场存放的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 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 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 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 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 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 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 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天内不 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小时内将具体要 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小时内 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发生的支出,顺延 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 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 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 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 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 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 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

(6)在 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 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 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 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 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 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 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 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 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 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 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 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 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 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 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 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 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 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 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 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 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 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 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 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 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 天。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按 计取违约金。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 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 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 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 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 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查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 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 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 小时前 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 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 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 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 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 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 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 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 在 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元,开工后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 天后向 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 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 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 乙方提交报告后 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 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 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 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 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 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 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 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 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 ,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 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 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 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3.在材料、设备到货 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 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 前送交原设 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 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 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 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 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 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 天内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 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 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 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 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 管费用。

6.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 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

要求: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 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 织验收,或验收后 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 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 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管修项目、内容、范围: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 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 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 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 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 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 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 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 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 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 天内提交补 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 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 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 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 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 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3.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级以上的地震、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 风、 mm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续 天高温 天气、 年不遇的持续 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 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 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 乙方应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 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 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 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 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约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

1.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 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 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 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第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甲 方:

乙 方: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如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作内容:

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待所1、2、3职工住宅楼,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

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基层的清理,管道周围、门口特殊部位处理,涂料涂刷,畜水试验,成品保护、工完场清等。

四、工期要求:随甲方施工进度安排,每栋号每天必须完成一个楼层,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延误工期每天罚贰佰元。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现场的水、电、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水泥、砂子。

2、乙方进场后及时编制施工方案,交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乙方配备工程所需全部技术及施工人员,、小型机具及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及辅助材料。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施工。

5、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材料复试合格,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对本分项工程全过程负责。

六、质量要求及成品保护:

1、材料要求:材料选用Pso防水涂料;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等材料证明。

2、涂刷厚度为1.2一1.5mm。

3、施工前将作业面上的尘土、杂物、油污,残留的灰浆硬块,有突出的部分处理清扫干净,确保基层干燥、平整,无空裂和起砂。底子涂刷均匀。对墙面四周,管件周围,门口等做好细部处理。

4、涂料涂刷均匀,牢固,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监理、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整体完工后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蓄水检验。

5、成品保护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对自己的产品及他人的产品保护工作。

对破坏自己或他人产品的行为,除全额赔偿外,同时对乙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七、安全责任:

1、首先明确乙方承包 文拥军 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做好本班组织职工的登记造册工作(必须按身份证造册)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自我防范。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祸及他人的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八、安全、文明: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宣传建设部有关安全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地,首先要进行登记,每人上交3张照片,由项目部安全科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4、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

5、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须遵守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坚持执行“三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

7、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

8、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线,需要用电要经公司同意,并派专业人员操作。

9、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0、对有机化工材料、易燃材料等要加强集中管理,经常清理。

11、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其他要求:

1、在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分项工程质量负责,如出现问题无条件返修,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作出经济处罚并有乙方承担。

十、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 35元/㎡。此价格为此分项工程的综合价单价,(均为含税价)。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付总工程款的85℅,交业主后付10℅,预留5℅作为保修金,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返还。

3、结算办法:按施工实做面积计算工程量。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以保证现场施工为原则,任何一方如因争议影响正常施工,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工完款清自行失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0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工 程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n,bsp;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1

编号:

甲方:(项目部(施工局)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2。1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2主要施工工序

(1)

……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2。3主要工程量

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备注

2。4合同工期

2。4。1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项目名称完工日期备注

2。4。2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b。不可抗力;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4。3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2。4。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2。4。5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3、承包方式

根据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单价或总价)方式进行承包。本合同(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4、合同价格4。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含%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4。2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B《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4。3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5、双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5。1。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5。1。3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5。1。4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5。1。5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1。6甲方负责向乙方发布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5。1。7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5。1。8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1。9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1。10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5。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5。1。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5。1。13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5。1。14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5。2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5。2。2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2。3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2。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5。2。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5。2。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5。2。7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5。2。8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按照本合同14。1条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5。2。9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按照本合同14。2条安排进场设备,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以上。在设备进场后日内及退场前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5。2。10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5。2。12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5。2。13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5。2。14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5。2。15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5。2。16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7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5。2。18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5。2。19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5。2。20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5。2。21乙方确认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分包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2。22乙方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5。2。23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5。2。2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5。2。25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5。2。26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施工辅助设施6。1施工供水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米处,由方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每月甲方按元/m3的价格和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水源时,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2施工供电

a(甲方供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至处,由方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时每月甲方按元/KWh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3施工用风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风的主管路端点至距现场作业面米处,该点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该点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装维护并拆除。结算时甲方按元/立方米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自营施工用风系统,其压气站(含移动式)、供水站、池(含移动式)和相应管路设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现场总体要求并报甲方批准,同时做好日常维护。

6。4现场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6。5施工住房

a(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房屋平方米。使用期间,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若有偿使用临时房屋,每月由甲方按元/m2向乙方收取费用。生活用电

元/KWh,生活用水元/m3按表计量收费。其以上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6其它:。

7、材料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见下表),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费用收取材料款。

统供材料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统供价格备注

7。2上述统供材料,乙方必须提前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使用时由乙方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出示身份证明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进行调拨,发生的转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3若属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主要材料,乙方必须委托甲方代为采购。并提前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材料价款为采购价格加%采保费、运杂费,在每次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7。4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领用及采购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标准化要求设置标识。

7。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服从甲方有关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7。6周转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备周转性材料必须在甲方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甲方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

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性材料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7。7乙方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7。8其他:。

8。施工设备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按照本合同第5。2。9条及第14。2条要求)。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2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8。3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必须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结算,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运行记录。零星使用甲方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计量方式及台时费标准,费用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8。4对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由甲方部门签证及审查后按第8。3条同等原则结算。

8。5乙方每月应将自有主要设备的完好、使用、维修等情况上报甲方部门,供甲方对施工资源与生产进度进行及时分析和掌握。

8。6乙方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施工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7其它:。

9、质量要求9。1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优良率达%)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标准。

(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9。2质量检查与验收

9。2。1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2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9。2。3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9。2。4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2。5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业主、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9。2。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9。2。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9。2。8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9。2。9其它:。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C,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0。3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6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0。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10。8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9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11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财产和人员(包括乙方雇员、乙方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补偿,甲方给予协助,不能补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2其它要求:。

11。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11。1职业健康

11。1。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D,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乙方应为自己雇用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防尘面罩、雨衣、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标准和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组织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有关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1。4其他要求:。

11。2环境保护

11。2。1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乙方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弃物/不可回收的废物/可回收废物分类收集、按规定统一处理。

11。2。3乙方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专人负责,放射源实行有效存放,专人负责,有效控制。

11。2。4乙方对生产生活废水做到规划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11。2。5乙方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发生施工设计规划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

11。2。6乙方对工作生活场所大气污染环境因素(源)进行控制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1。2。7乙方生产、施工场界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11。2。8乙方应加强节能降耗,控制高能耗设备和超产品能耗设计性能设备的使用。

11。2。9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环境意识。

11。2。10乙方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11。2。11乙方应遵守甲方环境管理规定,适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12其他要求:。

11。3责任划分

乙方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12、技术条款

对于非临时工程以甲方与业主主合同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对本合同同样有效;对于临时工程以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详见附件E。

13、乙方人员工资保障措施13。1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形式

a。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其施工人员工资。每月由乙方制作“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代发金额视为乙方收到工程款数额。

b。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甲方对其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每次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月“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不提交“员工工资发放表”或提交表格不合格、不真实的,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工程款。

13。2工资保证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按当月工程款的%扣留其员工工资保证金,如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需由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员工工资,提取的保证金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还累计扣留额的%,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14、资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负责。当乙方资源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人力资源投入

序号岗位数量进场日期简要工作业绩备注

14。2机械设备资源投入

序号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现在何处备注

15、施工协作

15。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监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乙方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第三方的配合。

15。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有关的管理制度。

15。4其他要求:。

16、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16。1计量原则

16。1。1甲方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对乙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计量。隐蔽工程部分,乙方须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方可计量。

16。1。2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责任(含业主、监理的罚款等)。对于规范允许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已计入单价中。

16。1。3甲方与业主主合同的结算签证,均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16。1。4(根据本合同的专业性质逐条列明清单项目的计量原则)

16。2工程量确认

16。2。1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16。2。2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5。2。3条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部门校核,经部门审核,经

批准方作为结算依据。17、结算与支付17。1结算方式

本合同执行按(按月结算或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结算。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17。2支付方式

17。2。1本合同所有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必须在(地点)

银行开设结算专门账户,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提供现金。

17。2。2工程结算时段为每月日至日,过期不予办理,乙方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验收报告及库房领用材料结算单统一结算,从每月结算款扣除%为质保金、%为履约保证金、%为安全生产保证金、%为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

17。2。3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金%,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书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17。2。4原则上工程款支付与业主给甲方结算同步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根据业主给甲方实际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计息)。

17。2。5若本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则在每年1月份须对前一年的完工项目进行清算。乙方能够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年度清算时,返还已扣留履约保证金的(不超过25%)。

17。2。6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本合同13。2条执行。

17。2。7在本合同项目施工结束后,乙方按期足额发放了本单位工人的工资、并清理完自己的债务后,甲方在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17。2。8施工期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完工验收后,甲方在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部分返还或罚没处理。

17。2。9在本工程保质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质保金。

18、变更

18。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8。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18。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变更处置原则

a若变更引起工期变化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工期:

若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2。4。2、2。4。3款的规定办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甲方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业主对该项工作批复的完工日期。

b若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9、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19。1竣工验收

19。1。1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在日内组织验收。若由于业主、监理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但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

19。1。2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时,由甲方组织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由甲方组织人员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3乙方应注意成品的防护工作,不以中间交工验收免除乙方成品的保护责任。

19。1。4其他要求:。

19。2完工结算

19。2。1完工结算时,乙方须递交证明不拖欠雇佣人员工资的文件、已完成与工程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与项目部各部门手续清理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完工工程量统计表、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甲方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

19。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在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乙方递交的工程量统计表经乙方签字、甲方审核后生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9。2。3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双方完成完工结算。

20、质保期

本合同质保期为年,时间从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21、担保及保险

21。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5。2。16条及10。8条的要求为其进场人员办理保险。

21。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a.人员的伤亡;

b.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1。3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a。由于乙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b。由于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c。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暂停施工与补偿

由于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进度安排的暂停施工引起的误工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外承担暂停施工的施工人员、设备停工补偿。

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设备的窝工。

本工程对业主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不予补偿。

23、违约责任23。1甲方违约责任

23。1。1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

23。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1。3双方约定的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23。2乙方违约责任

23。2。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承担违约金元至元。

23。2。2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及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情况推断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乙方应按逾期天数以元/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23。2。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并被甲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返修及赔偿损失责任;当乙方质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约保证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23。2。4条执行。

23。2。6如发生乙方拖欠雇员工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雇员,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

23。2。7如乙方煽动所使用的农民工闹事或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23。2。8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23。3违约金总额限制

本合同执行期间对乙方有关的违约金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额(完工结算总额)的%。

24、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2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结束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2免责条款

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25、争议与仲裁

2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6、合同解除与终止26。1合同解除

26。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日通知违约方。

26。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与业主的合同终止,则甲方与乙方合同自然终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办理退场,甲方根据业主赔付情况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

26。1。3因不可抗力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6。1。4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26。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6。2合同终止

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特别约定

27。1甲乙双方的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员未经书面授权签字无效。

27。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税费(如地方税、暂住费等)。

27。3因甲方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乙方人员、设备使用甲方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员与甲方有任何劳动关系。

27。4乙方应按甲方的质量、环境、健康要求和认证体系运行,执行甲方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27。5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

27。6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廉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

27。7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7。8本合同中的:

主合同为:;

业主指:;

监理指:;

设计指:。

28、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份,正本甲乙双方各1份,副本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法人住所地:省市区(县)

合同附件A法人授权书B工程量计价清单C技术条款D安全生产责任书E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F保廉合同

G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项目部全称)乙方:(营业执照标注的单位名称)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发票。

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3.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工程款;

3.2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工程款;

3.3 余款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4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监理方:______电话:______

业务签单:______电话:______

设计师: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电话:______

施工员: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施工须知

一、和客户协同办理好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司员工无装修许可证施工,谁违章谁负责;

二、进场第一天必须在适当位置张贴防火、禁烟标志,挂好施工牌、员工守则、操作规范、装修图纸等;施工手册由施工员自行保管;

三、进场后必须做好厨、卫、阳台地面试渗漏,检查水管、电视、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畅通;

四、图纸尺寸及预算与现场尺寸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交市场部处理备案,施工员必须与设计师一起进行图纸现场交底,施工员安排施工任务与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五、隐蔽工程:水电管线、地龙骨、吊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预埋或封板,与墙体接触的木制品背面必须刷清漆后粘贴防潮纸做好防潮处理;

六、因现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员必须让甲方及时签字顺延工期,违者施工员负全责,如因施工员施工不力延期,则由施工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客户单方与各工种联系更改图纸或工程变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严禁施工员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款或开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变施工图或在竣工后要更改项目,施工员必须凭客户签字认可的公司设计专用修改图及客户签字认可的追补预算方能施工,违者重罚;

九、每个员工挂牌上岗,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杜绝工伤事故,严禁电工单人带电操作,油漆时严禁烟火;

一十、施工员必须全天候开通手机与公司/客户主动联系,汇报施工情况和近段时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权拒绝不穿工作服和无胸卡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烧饭、住宿(确需烧饭住宿者需征得客户同意),严禁闲杂人等到施工现场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种与施工员质量自检合格,提前通知质检员和客户验收,认真负责整改验收中的问题,并交客户验收签字做好施工日志;

一十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私自承接装修业务,违者罚款或开除;

一十四、班组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关闭总水阀后方能离开;

一十五、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物业的规章制度,搞好物业相关人员的关系,严禁偷盗损坏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装饰合同号: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A、包工□B、包工包料)、机具、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总工期:____________日;

三、分部分项工程工种类别: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

五、乙方承包围:____________;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特种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联系和沟通,只要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与协商。除甲方高层领导特批外,否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五、乙方向工人发放生活费或工资,必须在本公司的项目经理监督下进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人的花名册,工人领取生活费或工资要在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并花名册交项目经理保管并存档。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划拨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联系并申报文件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A、合格□B、优良)以上等级。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的安全状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下,有权拒绝施工,如遇到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费困难可与甲方协商申请适当补助。

3、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未经许可,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和带儿童入内,饮食做饭,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甲方有权重罚。乙方有义务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清洁,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数量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准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或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者,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工程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0、乙方必须提前二日向甲方项目部申报材料,并且必须在材料申报单上签字负责,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10%,非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5%(含合理损耗)。特别是非常规材料若大于合理损耗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相关采购成本,材料申报单上必须有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现场领料必须有乙方签字认可,其他集体或个人无权领料。

11、乙方在施工过程直到验收交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故或恶意损坏成品或半成品,处以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价的三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2、工地内废旧物资回收归本公司所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发现处以该废旧物资价值5—10倍的罚款。并对发现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1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须对所返工部分的主辅材进行赔偿,对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14、施工现场工人之间打架斗殴、工种之间打架斗殴,甲方项目经理有权对乙方重罚。若工地出现盗窃事件,经公司访查落实,对举报人本公司给予盗窃物质价值相等经济奖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后,应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总结,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评定(□A、合格□B、优良)标准等级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工期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结算总价‰□B、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大于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领取生活费(或材料备用金),借款总额不得大于预算人工工费或预算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付到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的95%支付给乙方。

二、质保金: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无银行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应在收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其他

一、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总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办完工程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附件:(备注: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6

甲方:

乙方:__________工程队

为确保______公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路建设路线及工期要求:

1、公路建设路线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期要求是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公路建设的内容:公路路基开挖工程。

三、公路建设技术要求:

1、土石方开挖有效路基直线段为4.5米,弯道地段为6.1米;每公里设置4个错车道,错车道有效宽度为6.1米。

2、线型要求满足行车顺适,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大于10%,纵坡长度不得大于80米,弯道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米。

3、土质边坡按1:0.5-1:0.75,坚石边坡按1:0.2,软石边坡按1:0.3的标准进行开挖。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全部完成公路路基开挖工程后,由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工程承包经费为每公里2.75万元,乙方进场并完成500米的路基开挖后,甲方再按工程进度工程款的30%预付给乙方作工程建设费用;整个工程按时按按量完工,经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五、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妥善处理好施工安全措施,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乙方无论任何时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公路建设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一次开挖到位,未完成整条线路的工程或不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甲方拒绝支付费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必须搞好公路经过的山林田土、房屋、坟墓等的协调和搬迁工作,如因未搞好协调和搬迁造成乙方工程误工的,从第3天算起,每天按1000元计支付乙方的误工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机械燃油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4、甲方必须派员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七、违约处理: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___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 ,向___________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代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代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验收。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 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 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 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 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 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 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一般条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本协议条款;

本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___

___

___

(7)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纸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份、现场存放的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 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 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 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 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 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 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 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天内不 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小时内将具体要 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小时内 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发生的支出,顺延 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 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 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 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其中: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 间的需要。其中:

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 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 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

在 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 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 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 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 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 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 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 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 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 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 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 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 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 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 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 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 应顺延。

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 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 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 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 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 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 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 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 天。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按 计取违约金。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 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 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 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 ________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 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 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查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 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 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 小时前 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 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 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 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消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 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 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 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 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 在 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元,开工后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 天后向 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 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 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 乙方提交报告后 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 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 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 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 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 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 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 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 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 ,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 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 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 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3.在材料、设备到货 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 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 前送交原设 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 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 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 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 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 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 天内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 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 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 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 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 管费用。

6.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 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

要求: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 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 织验收,或验收后 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 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 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管修项目、内容、范围: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 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 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 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 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 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 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 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 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 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 天内提交补 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 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 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 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 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 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3.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级以上的地震、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 风、 mm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续 天高温 天气、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续 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 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 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 乙方应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 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 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 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约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

1.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 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 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 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第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0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

2.1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2主要施工工序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2.3主要工程量

2.4合同工期

2.4.1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2.4.2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4.3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2.4.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2.4.5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3、承包方式

根据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单价或总价)方式进行承包。本合同(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4、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含%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4.2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B《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4.3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5、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5.1.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5.1.3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5.1.4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5.1.5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5.2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5.2.2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2.3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2.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5.2.5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施工辅助设施

6.1施工供水

6.2施工供电

6.3施工用风

6.4现场施工道路

6.5施工住房

6.6其它:

7、材料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费用收取材料款。

7.2其他:

8、施工设备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2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8.3其它:。

9、质量要求

9.1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优良率达%)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标准。(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9.2质量检查与验收

9.2.1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2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9.2.3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9.2.4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9.2.5其它:

1、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C,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1.2其它要求:

11、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11.1职业健康

11.1.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D,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其他要求:

11.2环境保护

11.2.1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12其他要求:

11.3责任划分

乙方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12、技术条款

对于非临时工程以甲方与业主主合同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对本合同同样有效;对于临时工程以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详见附件E。

13、乙方人员工资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形式

13.2工资保证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按当月工程款的%扣留其员工工资保证金,如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需由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员工工资,提取的保证金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还累计扣留额的%,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14、资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负责。当乙方资源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人力资源投入

14.2机械设备资源投入

15、施工协作

15.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监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其他要求:

16、工程量确认

16.2.1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16.2.2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5。2。3条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部门校核,经部门审核,经批准方作为结算依据。

17、结算与支付

18、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

19、违约责任

19.1甲方违约责任

19.1.1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

19.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9.1.3双方约定的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19.2乙方违约责任

19.2.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承担违约金元至元。

19.2.2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19.2.8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2、违约金总额限制

本合同执行期间对乙方有关的违约金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额(完工结算总额)的%。

21、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2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结束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1.2免责条款

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22、争议与仲裁

2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份,正本甲乙双方各1份,副本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法人住所地:省市区(县)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权书

B工程量计价清单

C技术条款

D安全生产责任书

E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F保廉合同

G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项目部全称)乙方:(营业执照标注的单位名称)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附则

11.1 甲方代表为        ,乙方代表为        。

11.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层数: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__________________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3

甲方:

乙方:

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时间紧,任务重,经领导同意,现将某某建设工程承包给某某。为了保质保量,保证工期,施工验收有据可依,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结构:砖混结构。

三、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暖安装。

四、承包性质:包工包料。

五、建筑面积:本工程建筑总面积为6100.47m2。

六、工程造价:6100.47m2892.00元/m2=5441619.20元(伍佰肆拾肆万壹仟陆佰壹拾玖元贰角整)(含税);(平方造价依据:1、以2#公寓楼平方预算造价土建922.92元+水电暖59元+网线、电话线9.20元=991.12元。2、依据新办公楼承包方式,预算价下降10%=991.12元-99.10元=892.02元)。

七、工期:20__.08.152012.01.15

八、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九、工程内容与做法:内容: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图纸变更内容。做法:

1、地面:住宅地面为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15mm厚1:2水泥砂浆随打随抹面层压光,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地面: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找坡、50mm厚1:2水泥砂浆找平,聚氨脂防水层厚度为3mm,细砂软垫层10mm;地板砖面层:走廊、门厅、楼梯间为80mm厚C15垫层,石材地面,颜色另定,瓷砖踢脚线150高,颜色另定。

2、楼地面、住宅及水箱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地面表面压光,(水箱间地面做聚氨脂防水层3mm厚)红色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找坡,聚氨脂防水层3mm,细砂软垫层10mm,瓷砖面层;走道、门厅为石材面层,瓷砖踢脚线150高。

3、楼梯踏步及栏杆:踏步为石材面层同1#公寓楼石材及颜色,栏杆同2#公寓楼,铁红色油漆。

4、门窗:进楼门尺寸为2m2.5m,进户门尺寸为1m2.1m,窗尺寸为3m进楼门为防盗门,其他门窗为塑钢门窗、中空玻璃(4+6+4)。

5、外墙面装饰同1#公寓楼蓝狐色乳胶漆、白色窗套;内墙面白色外墙防水涂料,卫生间为瓷砖墙面,顶面均为白色外墙防水涂料。

6、所有涂料墙面基层均为白色水泥打底两遍、涂料面层两遍。

7、所有使用房间均设插座、照明(电视、电话、网线);水暖、消防以设计为准,材料按国家标准进货。

十、甲方工作:

1、负责材料供应,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

2、负责管理施工队,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队,责令停工和撒换。

3、监督验收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部位,责令乙方返工处理和实施处罚。

4、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责令整改和处罚。

十一、乙方的工作:

1、乙方负责对施工队的管理和教育,乙方进驻工地后,必须遵守煤矿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强制性条件(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工具设备管理处罚条例)。

2、乙方负责对借用甲方的工具、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保养,损坏赔赏)。

3、乙方必须配备技术、施工、管理的专业人材,应具有独立作业能力,否则因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施工。

5、乙方负责工程质量自我检查、验收,负责交工资料整理,(验收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十二、酒后进入施工工地,酒后闹事,每人次罚款200元,损坏煤矿设施和他人财产的按原值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工队职工打架,不分情节轻重和原因罚款1000元,通过110和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给矿方造成极坏影响的罚款5000元。

十四、付款与结算:开工予付总工程款的10%,基础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10%,一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三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四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五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六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门窗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抹灰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地面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2%,涂料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水电暖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5%,采暖期满付总工程款的5%,剩余5%保修期满付清;保修期间乙方接甲方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或不维修者,甲方拒绝支付保修金。

附则:

1、楼梯石材价格不再变动,走廊、门厅石材价格超过65元/m2以实调整(甲方参与订货);基础深度以正负0.00以下2.5m为准,挖填土超出部分以18元/m3调整,超过2.5m深的工程量以实调整;在2#公寓楼原平方预算造价991.12元的基础上结构及门窗设计变更平方造价不超过20元,不再调整;附属工程、泉眼保护、化粪池、桥梁工程另算。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为准。

2、工地设备材料的看管费,设备工具的定期保养与维修人员的人工费,临时设施搭建与拆除人工费,材料装卸费(不含灰、砂、砖、石)。施工机械与施工电器照明的安拆费(含龙门架、搅拌机、塔吊等)人工费,已包括在承包总价内,不另计算。

3、农忙季节,应保持50%以上的留守人员继续施工,保证工期,否者,扣除总造价的5%做赔赏金。

4、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因伤亡急需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垫付。

5、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6、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4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平*县豆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平*县豆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及场平工作

1.2工程地点:平武县豆叩镇华丰村

1.3工程内容:

①、新厂建设需用地的平整、土石方开挖清理 (92米70米8米)计51520立方米(含运输,运距不超过5km)。

②、厂区场平后保坎建设(92米8米高2.5米宽[均距])计:1840m3。

③、厂区道路硬化建设(130米10米)计:1300平方米。

④、新厂生产、生活、消防用水、井及供水塔一座。

⑤、待建部分场地绿化处理工程。

⑥、厂房建设图纸范围内容。

⑦、厂区地面场采用5公分磨石地面处理(承裁30吨)。

⑧、办公区域的装饰部分。

1.4工程承包范围:上述工作范围。

1.5工程承建方式:上述工作内容包工、包料修建。

二、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三、工程工期约定:20xx年1月1日进场,竣工日期20xx年6月30日。

四、此工程的报建和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修建手续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六、工程造价及支付:

此工程为合同包干价,总计工程造价为516.3万元(大写:伍佰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支付情况:

1、甲方必须按乙方月进度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每月25日结算当月工程量);

2、工程完工后,甲方将工程款在一月内(25工作日内)付至97%;

3、剩余工程款3%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GF-1999-0201合同范畴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一经签订,单份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赔偿守约方工程总价5%的损失。

九、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域居住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此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6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 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账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7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中国XX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8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合同书

工程名称:建筑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 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广场硬化。(见图纸,以预算单中的项目为准)

2、。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总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钢构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工程总造价:大写: ¥: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

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 %给乙方作工程尾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难,如雨、雪天气,自然

灾害工期延误。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条款: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第四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4.1 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4.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复验报告。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其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2.3 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4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42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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