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石油合同【汇编三篇】
时间:2022-12-16 14:41:00
对外合作石油合同 篇1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过滤材料生产 ;
2、钢瓶数量为: ;
3、供气地址为: ;
二、 价格及结算方式:
1、 双方协商价格为: 元/立方;
2、 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
3、 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 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2、 甲方应设置安全人员对乙方使用的天然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
3、 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查钢瓶上得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4、 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5、 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6、 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7、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时间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迟,如因送货不及时耽误乙方
8、甲方根据乙方用气量,与乙方协商固定配送时间;如遇紧急使用情况,乙方应该提前1天 通知甲方所需天然气数量,甲方可根据其配送计划,送达约定供气地点;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对外合作石油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了乙方。甲方向乙方注入重组前属于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根据重组,甲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业务无偿划入乙方,并获国家批准将其已签订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陆上石油资源协议(详见附件一)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权益的转让
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
(a)甲方在此将其已经签订的23个并列于本合同附表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陆上石油及天然气资源协议(以下简称“石油协议”)项下的,且按照该等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属于甲方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转让权益),无偿转让给乙方;
(b)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将石油协议及其他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乙方;
(c)乙方在此按本合同之规定,接受转让权益,并承担与转让权益有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2甲方继续作为石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根据国家授权继续行使石油协议项下由国家石油公司享有的权利(详见附件二),监督管理石油协议的执行。
1.3石油协议所规定的需要向国家报请审批的文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该等审批文件。
1.4甲方授权乙方
(a)管理国内有关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的对外合作业务。
(b)负责石油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文件、转让合同、补充合同、石油协议终止合同、石油协议修改合同的谈判,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签约后执行。
1.5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石油协议项下原由甲方享有的独立的经营权,并有权委派管理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执行石油协议。
1.6乙方在执行石油协议的过程中,有权根据石油协议的规定自主决定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就其经营自负盈亏。
1.7乙方有权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再委托其子公司、地区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实施石油协议,但乙方必须就承包方或受托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该等合同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仍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第2条合同执行期限
2.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全部合同执行完毕时止。如果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将根据法律、条例和法规之规定,对本条所述的合同执行期限进行相应修订。
第3条双方的义务
3.1甲方保证乙方不受因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造成的损害。
3.2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因为乙方履行石油协议的义务和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造成的损害。
第4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4.1甲方和乙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为,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合同的宗旨和规定的内容。
第5条变更与终止
5.1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且另一方认为合理可行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5.2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有同意:
(a)本合同期限届满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6条资产所有权
6.1本合同生效后,在石油合同有效期内该等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资产(不包括资料、信息)归乙方所有。
第7条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7.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没有违反勘探开发合同中有关转让条款的规定。
(e)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7.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
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8条不可抗力
8.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8.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9条其他规定
9.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9.2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
9.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9.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需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9.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9.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0条通讯
10.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0.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1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2条附则
12.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对外合作石油合同 篇3
供应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________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_ _厨房及生活用气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早上8时——下午19时范围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握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包到价(不开票)。价格每月可根据南宁市的市场价格作调整一次,如价格不变不用调整,价格为包到价格。如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价格由双方指定人员电话或电面通知对方。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方式办理。根据甲乙双方的结算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每月结账一次。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根据双方送货凭证,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
2、支付期限:如有超过两个月乙方不付款给甲方,甲方有权停气。
第五条、安全检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查,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员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有关信息、安全检查情况等,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甲方有权拒绝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三)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查机关进行检验。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向乙方及时消除。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六)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七)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八)乙方不得损失、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九)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三天内(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用其他公司的气,甲方有权不退乙方钢瓶押金,并要退回从甲方所租钢瓶。
(四)乙方违约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气,乙方要气时须提前2小时通知,如甲方不能及时供气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险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