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协议 > 合同范本 > 合同样本 > 造价咨询合同(汇编28篇)正文

造价咨询合同(汇编28篇)

时间:2023-06-01 17:23:39

造价咨询合同(通用28篇)

造价咨询合同 篇1

甲方(委托人):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

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本项工作的繁简程度,双方约定:

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__)88号)》规定计算收费×专业修正系数×(1-下浮系数),

专业修正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如下:

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0.8;

B、土建、桥梁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1.0;

C、其余项目的专业修正系数为0.9

2、结算方式

经双方议定,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日内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书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执一份。

十、附加协议条款: 无 。

(本页为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造价咨询合同 篇2

委托人全称(甲方):

咨询人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造价咨询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生效,合同内容为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关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特定服务的约定。

双方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一部分所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服务。

约定了服务的内容、时限、衡量成果的标准。

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双方应在_______上签字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应之服务费为限。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验收

1、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后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成果的提交形式为书面文件及有效的电子文件,其中书面文件的提交数量为二份。

因成果提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甲方均不需负担。

2、若一方对阶段性的工作成果有异议,必须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双方应在书面异议提出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对于该工作成果是否达到约定工作标准(或工作目标)进行商定并确认。

双方所商定并确认工作成果的事宜不得被无故拖延。

3、如经双方书面认可确认达到约定工作标准(或工作目标)的,则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该阶段的费用帐单;若未达到约定的工作标准(或工作目标)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支付该部分的约定服务费并由乙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服务费的支付

1、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甲方将于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

乙方同意在双方签署合同后即开始启动项目,该预付款将从总服务费中扣除。

本费用结构仅限於列明的工作。

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2、甲方同意预付款以外的项目服务费按阶段支付。

每阶段末,甲方将在收到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以及乙方发出的该阶段性工作的费用帐单及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并应于此后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形式付款。

3、阶段付款的比例及时间约定如下:

第一阶段____________结束之后

第二阶段_________结束之后

第三阶段项目结果汇报展示之后

4、甲方将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在收到发票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5、乙方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的差旅费用。

6、乙方同意免除项目杂费。

四、服务的变更

甲方可以提前_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

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五、合同解除

情况一:违约

双方同意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该合同,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实质性的违约事件发生。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1)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并经乙方书面催讨后仍不支付的;

2)乙方未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并在甲方书面提出后仍无法进行合理性补救的。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___________向乙方结清到合同解除日期为止(而非其后)乙方已交付的合格工作成果相对应的费用。

情况二:_________项目失败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与甲方的项目失败,双方同意按以下步骤解除本合同。

1)甲方应于确认项目失败的正式宣布之日起的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到合同解除日期为止(而非其后)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对应的费用。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

凡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因此而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而且任何一方均不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该方在努力消除造成延迟的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寻求、使用替代工具、方式等)消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两日内将不可抗力事实与可能造成的损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并在合同签定时无法预料的,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际或国内交通中断、政府机构行为、罢工或劳资争议、设施发生火灾或其他损失、供应商或其他人违约、计算机故障、电话系统或其他公用设施中断、设备故障、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及类似事件。

该等事件仅在为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而非当然构成不可抗力。

在延迟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计算机系统灾后恢复、来源替代或者其他商业上的合理手段,以促进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直到延迟情况被消除为止。

七、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工作成果”被定义为乙方仅为甲方而特别定制、创作、开发和制作的工作成果,不包括从乙方标准材料衍生而成的作品或材料。

工作成果由甲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乙方特应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向甲方转让对于任何工作成果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所有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除了工作成果之外,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材料,包括由乙方开发的任何软件、乙方的标准材料、乙方项目建议书及其衍生作品、有关材料(合称“乙方材料”),仍将属于乙方的财产。

甲方同意不删除这些材料上的任何著作权声明,而且,除在内部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之外,不将其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材料的内容。

八、保密条款

为本合同之目的,“保密信息”包括:

1、本合同的条款;

2、工作成果;

3、乙方材料;

4、甲方为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材料;

5、一方在另一方接触之前特别指定为保密的口头和书面信息;

6、接受方按理应当视为保密的口头和书面信息,而不论该等信息是否被指定为保密的。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媒体公开合作内容。

合同双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尽量减少对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发和复制,并防止作出未经授权的透露。

合同双方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该方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才会得到该等保密信息。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如果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某一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则该方将把此项要求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该方将作出合理的努力,提前足够的时间发出该通知,从而使另一方能够寻求适当的保密合同、保护令或对任何透露的更改,而披露方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

九、合同转让

若甲方有限公司在未来有公司合并事务发生,则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合并后新成立的法人公司承担。

除上所述情况,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十、通知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按照下列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十一、双方保证

1、乙方保证

(1)其有权利、经验、技能签订和充分履行本合同,授予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权利;

(2)其将遵守在履行服务时所实行的一切适用的中国的法律与法规;

(3)没有乙方作为一方而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或合同,或者据其所知亦无任何一种法律上的障碍,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者限制、约束或有损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授予的权利;

(4)乙方公司应确保________%的工作由项目组成员完成。

(5)其将按照________提供服务。

2、甲方保证

甲方将把其所掌握的而且是乙方履行本合同范围内服务所需的一切信息提交给乙方。

甲方应对提交给乙方的一切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甲方同意将所提交的信息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或错误尽快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为更正信息或资料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约定将协商谈论重新评估费用。

十二、涉及第三方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第三方(如计划受托人、参与人或政府机构)提出的任何性质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甲方应向乙方作出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对因乙方下述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性质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1、违反本合同保密规定的条款;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所提供或使用的任何材料侵犯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

3、严重疏忽或故意行为不当。

十三、仲裁条款

双方同意,除了为保证本合同保密条款的强制执行而求助于法院以外,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终止或执行所产生的其他一切争议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申请提交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四、其他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仅为甲方和乙方的利益而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本合同而创设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义务。

3、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为任何目的而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营或合伙关系。

就一切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由谁负责承担与工资有关的一切义务的问题),乙方的人员仍是乙方的雇员。

5、双方明示谅解和同意,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保密、第三方责任、仲裁约定等规定,均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6、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其余条款仍然充分有效。

7、本协议条款及双方签订的项目意向书中任何以非打印方式所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表(包括但不限于手写、涂改等方式)均无法律效力。

8、本合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司法裁决解释和执行。

9、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标的之完整合同,并取代此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标的之一切口头或书面谈判和合同。

双方于下列日期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4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咨询费与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5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5.工程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xx年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xx年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正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 年 月日 (签字) (签字)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6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__-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

(二)建设地址(全称):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doc

造价咨询合同 篇7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8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咨询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9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价咨询合同 篇10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咨询费与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义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现行预算定额及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1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造价咨询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质量标准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词语定义

八、合同订立

九、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1.2语言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2.2 提供工作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2.5答复

2.6支付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5.2 支付申请

5.3 支付酬金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2 合同解除

6.3 合同终止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7.2 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8.2 奖励

8.3保密

8.4联络

8.5 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2.2 提供工作条件

2.4 委托人代表

2.5 答复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5.2 支付申请

5.3 支付酬金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2 合同解除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8.2 奖励

8.3 保密

8.4 联络

8.5 知识产权

9.补充条款

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投资金额: 。

5.资金来源: 。

6.建设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 (大写)(¥ )。

2.计取方式: 。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 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 理 人: (签字) 代 理 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 住 所: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2.5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 。详见附录 B。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汇率为: ,其他约定: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9.补充条款

无 。

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

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 酬金数额(万元)

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

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

其他

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

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

其他

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

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

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

其他

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

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其他

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

其他

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

注: 1.附录 A 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

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其他服务

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序号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序号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

造价咨询合同 篇13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14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编码: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造价咨询合同 篇15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咨询人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造价咨询合同 篇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

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3、提交成果的时限:在甲方考虑任务量大孝项目具体特征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有关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务通知单”内提出。

4、成果的质量要求:预算误差率在3%内,钢筋误差率在3%内,一审结算误差率在3%内,二审结算误差在1%以内。

前述误差率均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与甲方确认、验收后的成果之间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数值的比率。

第三条成果验收甲方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确认、验收。

对于验收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双方将以北京市造价处的咨询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条质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第五条计价与支付

1、计价按成果类别计价,乙方咨询的服务费计价原则见下表:

2、支付原则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通知单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甲方项目进展的需要,向乙方委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2、提供乙方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含标准图集、定额、各种手册等通用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协调乙方获取现场资料。

在乙方要求下,经甲方确认确属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乙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可负责召集、组织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审核协调会议。

4、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6、除非另有说明,甲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确有完成相应咨询服务任务的资质、人员、办工条件、办公设备等到必备条件,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2、接受甲方的委托、要求,接受工作任务并按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3、按约定时间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甲方认为确属必要时,乙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5、乙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与施工方单独沟通。

如工作需要,必须在甲方监控下进行沟通。

(2)遵守甲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3)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甲方要求。

(4)工作过程中遵守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甲方利益。

第八条延伸服务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

该等服务由甲方提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资格等相关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免费对甲方进行如下针对性的相关服务:

1、法律咨询: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同时,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内容的法律、法规咨询。

2、工程咨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洽商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流程的咨询及建议。

3、咨询热线:为保证乙方的延伸服务得到充分的落实,甲方除与乙方项目人员进行咨询外,还可随时拨打咨询热线进行相关咨询。

4、工程总结:成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专业工作总结

5、人员保证:项目直接负责人为总工程师,同时各专业负责人均配备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并确保人员到位。

6、对接保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需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及甲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乙方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直接与甲方见面和沟通并加以处理,保证为甲方提供最佳的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质量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提交成果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结算二审每超过0.5%),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4、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为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10天内乙方工作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乙方上述违约致使甲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终止。

合同解除后,不妨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17

甲方(委托人):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

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本项工作的繁简程度,双方约定:

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__)88号)》规定计算收费×专业修正系数×(1-下浮系数),

专业修正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如下:

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0.8;

B、土建、桥梁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1.0;

C、其余项目的专业修正系数为0.9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__)88号)》收费附件如下,其中注第1条增加:工程审计采用审核方法1计算收费;效益费有区间的,按最低值取费。第3条改为:单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费。第5条改为:各专业收费按上述各专业修正系数执行。

2、结算方式

经双方议定,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日内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书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执一份。

十、附加协议条款: 无 。

(本页为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造价咨询合同 篇18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咨询人同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 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xx 年 11 月 26 日开始实施,至 20xx 年 12 月 15 日终结。

七、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19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时间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时间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时间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造价咨询合同 篇2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造价咨询合同 篇21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造价咨询合同 篇2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标的物名称 : 签 约 地 点:

签 约 时 间: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万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方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方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

咨询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

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

第四条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

本工程造价咨询方员要求:咨询方必须全部使用专职人员并针对本合同项目成立项目组并驻场,项目组的人员需固定。小组项目经理 名,其中土建人员 名、弱电人员 名,精装人员 名,机电人员 名。其他非驻场人员由咨询方确定,具体人员名单在本合同《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中进行明确。

咨询方工作必须是由项目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项目组人员需接受委托方的造价管理流程、规章制度、配合要求的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组人员为主要工作人员,负责完成与委托方的资料交接,信息反馈等工作。服务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提出的各项咨询服务,不得拖延。合同生效期间,咨询方不得随意更换小组人员,如需变更造价咨询方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方可更换。

如委托方发现咨询方人员不能满足造价咨询任务进度时,有权要求咨询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咨询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方负责。

第六条 委托方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咨询方造价咨询方员应对委托业务中的各种资料和结论保密,不得透露给对第三方。

第八条咨询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阶段的成果文件:详见《附件二:服务内容》。

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须由编制人员(或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及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咨询方必须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七条 在项目施工现场,为咨询方提供工作位置,其他咨询方自行解决。

第八条委托方项目在确定了项目开发计划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计划、总/分包工程招标计划确定造价咨询工作配合总计划,与咨询方进行确认;

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提供合同以及编制工程预算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在3日内对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但如委托方要求答复的属工作量较大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双方应另行商议提交成果文件的期限。

第十条 委托方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咨询方项目经理为: (联系方式: )。

第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监督检查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并对咨询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如咨询方不按合同条款、委托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进行整改,一切责任由咨询方负责。

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更换小组中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造价咨询方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更换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咨询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工程造价咨询周期即为咨询方的服务周期。但鉴于结算工作的完成时间可能会受制于各种因素,故上述服务周期不包括项目竣工以后的结算工作所持续的时间,结算阶段的服务时间截止日期为竣工后6个月内,结算完成后将结算资料移交委托方接收且配合委托方完成本项目审计之日。

若本项目施工期延长6个月,则咨询服务费不发生变化,若实际施工工期超过本合同规定工期及延长期,则因工程工期调整造成的实质性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三:项目延期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表》计费。

第十四条咨询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委托方的实际损失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咨询方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总金额为: (大写) (小写)

(二)计费标准见附件。

(三)咨询费支付办法: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完成每一项《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里具体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完成商务部分清标工作后,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评估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造价咨询费用的75%;在办理完具体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结算手续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施工期现场服务(施工现场中甲方与施工单位对造价出现争议,乙方应到场咨询服务等)完成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5%。

(四)本合同中全过程造价咨询总额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车辆、利润、税金、各种保险、交通差旅费、食宿、资料费、文件打印及装订费、风险、现场派驻等与本咨询业务相关的全部费用并含税的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五)造价咨询服务报价:合同总价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在造价咨询服务期内,单价包干。

(六)结算单据:委托方每次付款前,咨询方应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符合咨询方要求的国内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咨询方支付服务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应支付全部服务酬金,并以未支付部分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5%。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方与咨询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补充条款:

1.咨询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咨询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咨询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咨询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委托方。咨询方的造价咨询成果必须有项目经理的签字。

2.咨询方应认真清点并保管好委托方提供的造价资料,工作完成后,咨询方须如数、原样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全部造价资料。

3.咨询方应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测算资料、预结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工程经济标评审意见、工程造价分析等相关书面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4.咨询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按建筑产品类型分别进行统计、成果编制,以便配合委托方各产品类型成本的核算工作。咨询方在进行预算工作时,应按具体产品类型进行编制。

5.咨询方以下人员,经委托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项目范围并用委托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人员:

(1)委托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委托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本专业职业操守,出具的报告有虚假成分的人员,情节严重者委托方有权追究咨询方因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

6.乙方造价咨询人员在履约过程中,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等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核对工程量等工作时,必须由甲方组织,乙方造价咨询人员参加,重大事宜的决定应经甲方认可。当甲方认定乙方咨询专业人员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项目施工现场,咨询方自行负责除委托方提供工作位置外的其他一切工具及费用。

8.咨询方出现任何损害委托方利益的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减不低于委托业务造价咨询费用20%的违约金,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9.由于咨询方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咨询方按500元/日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咨询方原因逾期10天仍未完成委托业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咨询方需承担由于业务延期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10.咨询方如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委托业务有关信息,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造价咨询费用未付委托方可无需支付,如已支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终止合同后三日内退还已付款,并且咨询方还须赔偿因此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

1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咨询方未开始工作的,应退还委托方所付定金(预付资金),已开始工作的,双方按已完成工作阶段(经委托方认可工作量)办理结算。

12.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争议未解决前委托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关费用并不属迟延付款。

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附件二:服务内容及成果要求

附件三:造价咨询计费标准

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

附件五:造价咨询委托资料清单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附件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及经济指标分析表

附件八: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质量标准

附件九:咨询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十:廉洁协议

委托方: 咨询方:

代表: 代表:

20__年12月日 20__年12月 日

附件一: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姓 名职 务年龄职 称执业资格本岗位工作年限分工

附件二:服务内容及成果要求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造价咨询服务: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合约规划所列的各个合同包或标段的招标图纸和详细的招标范围,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以及可供签订合同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量清单、当地市场价格及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清单标底,并且参与甲方组织的招标期间工程量清单的答疑会议对存在的差异或错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在甲方于发标前不能提供足够深度的招标图纸情况下,可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暂定工程量清单,并负责工程合同签订及正式施工图纸具备后工程量清单的重新核算。

二、编制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合约规划所列的各个合同包或标段的划分要求制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及其附件、评标办法、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一般要求和开办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各种附件、表格、格式和汇总整理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等,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提供打印成套招标文件。配合甲方招标工程的招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澄清、质疑、清标等,对所有招标文件中单价、总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及分析,并提供相关澄清、质疑标函、清标等分析报告。

三、结算审核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督促相关承包人或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和资料,掌握现场实际情况,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单等资料严格审查结算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确定数据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查看定额套用、综合单价组成、工程量计算、材料单价和合理性与准确性。审查由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结算文件和资料,对结算文件的依据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结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批。 在每个合同的结算报告基础上合成整个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并协助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竣工结算支付。以合同为依据,提交所有合同的保留金的扣留情况报告

结算审核需满足甲方成本控制的有关要求,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高效完成甲方交付的结算审核工作,满足甲方项目建设的需要的基本原则,所有的提交给甲方的资料除签字盖章的文字资料外,还必须有可编辑电子文件且须与书面文字资料相一致。审定的结算必须附有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咨询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说明、双方结算审核对照表。

附件三:造价咨询计费标准

造价咨询计费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收费基数费率备注

一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方式施工承包方式:

1其中钢筋工程量计算 0 元/T

2

3

说明:1、以上费率已包含乙方应缴纳的一切税金,其税金由乙方自行缴纳。

2、若委托项目中无对应计费标准,则在造价咨询通知单中双方另行协商价格,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3、以上费率有区间的,甲方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在咨询任务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计费费率。

附件四:造价咨询通知单

造价咨询通知单

咨询单位: 编号:

项目名称: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作内容□总包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 □总包竣工结算审核

□分包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 □分包竣工结算审核

□其它

时间要求:

咨询收费标准:

工作要求:(附资料签收单)

备忘:

公司:

年 月 日造价咨询公司: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格主要用于合同项目委托。

附件五:造价咨询委托资料清单

造价咨询委托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造价咨询委托资料

序号项目单位数量

资料签收

公司成本部造价咨询单位

审价结束,资料退回签收

公司成本部造价咨询单位

备注:本表格主要用于合同项目委托。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确认表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工作内容合同单位

甲方评估意见序号评定内容评估标准满分得分

1咨询队伍的管理造价咨询工程师有无转包造价咨询工作,无转包得10分,有转包,不得分。15

中途无故调换造价工程师,每更换1人扣1分。

2工作时效咨询任务每超时1天完成扣4分。12

3工作质量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底稿:条理清晰10分,笔草混乱5分,无底搞0分。10

单个项目中工程量错误误差超过±5%(不含5%),扣2分。25

定额应用定额应用错一项扣1分。10

费用应用费用应有错一项扣2分。10

4资料管理遗失或严重破损委托方的送审资料一份扣1分。3

5其他服务为业主提供一次造价测算分析或提供相关造价资料加2分。5

6沟通协调综合评审:好10分,一般6分,不好0分。10

合计100

备注得分≥80分为合格。

改进建议:

甲方经办工程师: 甲方负责人:

日期: 日期:

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说明

合同单位签章:

日 期:

说明:1本表作为《付款申请》附件

2、得分≥80分为合格,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100%;得分70-80分(不含8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95%,60-70分(不含7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价的90%,小于60分,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费的80%。

3、此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附件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及经济指标分析表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指标分析表

编制时间: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结构类型

工程概况工程规模(m2)建设高度(m)

楼层结算方式

层高(m)结构形式

竣工时间工程类别

材料价格取费标准

建设标准基础

墙体

门窗

楼地坪

室内外装饰

给排水工程

水消防及报警系统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工程

总平

主要材料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方指标(/m2)

地下室(面积 m2)

钢材吨

水泥吨

锯材m3

砂石m3

页岩实心砖千匹

页岩空心砖m3

商砼m3

地上部分(面积 m2)

钢材吨

钢材吨

水泥kg

锯材m3

砂石m3

页岩实心砖千匹

页岩空心砖m3

商砼m3

安装工程给排水\雨水工程

主要材料各种规格钢塑给水管m

各种规格PP-R给水管m

各种规格UPVC排水管及雨水管m

强电工程+弱电配管

各种规格暗配管m

各种规格管内穿BV铜芯线m

各种规格铜芯电缆m

各种规格弱电配管m

各种规格配电箱台

各种规格灯具套

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分析表

序号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单方造价(元/m2)造价比例%类似工程单方造价(元/m2)类似工程单方造价(元/m2)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建筑及砌体、抹灰

2地下室土方及护壁

3安装

3.1地下室强电

3.2地下室给排水

3.3消防:防火卷帘+水系统+报警系统

3.4地下室通风工程

二地上部分土建安装

1地上土建(主体\建筑)

1.1建筑

1.2外装

1.3内装

1.4防盗门

1.5窗

2地上安装工程

2.1室内外给排水

2.3水消防及报警系统

2.4强电系统

2.5变配电系统

2.6弱电系统

2.7电梯

三室外工程

1室外污雨水及给水工程

2室外总平、道路

3景观绿化

附件八: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质量标准

造价公司工作成果要求

一、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

二、提交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报告,提供类似工程经济指标分析:

1、征对类似项目比较分析,对本项目进行经济合理性分析,分析报告要求数据详实、描述客观、来源可靠。并提出优化建议。

三、随同工程量清单一起,提供分户型工程量清单,要求按图纸规定的相同户型编号归集户内工程量,要素必须包括:户型数量、套内面积、天棚面积(区分面层作法)、内墙面积(区分面层作法)、门窗数量和面积(区分门窗规定、数量)、栏杆数量(遵照设计或规范,按阳露台和凸窗、落地窗区分普栏杆和护窗栏杆)、阳露台(区分天棚、地坪和外墙面积)、厨卫(区分天棚、墙面、地坪及防水面积)。

四、随同工程量清单一起,提供基本数据清单,必须包括的要素:总建筑面积(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建筑面积(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外墙面积、楼栋内墙面积。此外,应单独列表区分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上建筑的建造成本。按楼栋提供每层钢筋工程量。

五、提交总包工程量清单后20天内,乙方需完成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甲方分包招标时,根据甲方提供的分包工程具体方案,提交正式的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给甲方,具体内容按照咨询通知单的约定执行。通常包括如下项目:

1、门窗工程量清单(必须至少分入户门、户内门、防火门、窗等四个类型、要素包括规格、数量、总量、单位以m2或樘计量,应根据甲方委托时的要求按铝合金或塑钢提供当期市场参考综合单价和总价)。

2、栏杆工程量清单(必须遵照设计或规范,按户内落地窗栏杆、凸窗栏杆、阳露台栏杆以及楼梯栏杆等,单位以m计量)。

3、土建甲供材料工程量清单

4、安装甲供料工程量清单。

六、随同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纸版或电子版均可)备查。

成果要求标准表格1:

项目 栋 户型统计表

序号户型名称单位合计数量其中

单体建面(m2)建筑总面积(m2)

1户型1套

2户型2套

3户型3套

4户型4套

5户型5套

6户型6套

7户型7套

成果要求标准表格2:

项目 — 栋基础数据清单

序号内容项目单位合计其中说明

1栋2栋…

综合指标

1综合指标总建筑面积m2

建筑物占地面积m2

楼栋外墙面积m2

楼栋内墙面积m2

楼栋屋面面积m2

明细面积指标

1住宅别墅m2

高层m2

商业m2

2其它地上建筑m2

地下车库m2

半地下车库m2

架空车库m2

单方造价指标m2

1住宅别墅元/m2

高层元/m2

商业元/m2

2其它地上建筑元/m2

地下车库元/m2

半地下车库元/m2

架空车库元/m2

总建筑面积(区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建筑面积(区分地下室和地上)、楼栋外墙面积、楼栋内墙面积、楼栋屋面面积。此外,应单独列表区分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架空车库、地上建筑的建造成本。

质量标准

一、每一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误差不得大于1%。承诺的误差标准作为甲方对技术标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1、因咨询人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复审核定咨询人的误差超过定案造价的1-3%,甲方可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全部咨询服务费或该单项工程超额部分价款的40%于咨询服务费中(取最大值);

2、误差等于或超过定案造价的3%的,除按第1条扣减咨询服务费外,另每次扣减人民币--万元。(该单项工程的咨询服务费按该单项工程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核定)审核误差=(咨询人提供给甲方的结果—甲方最终核定的结果)/甲方最终核定的造价*100%; 甲方最终核定的结算造价为与施工单位确认的结算造价。

二、咨询人以图纸为依据编制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误差不得大于2%

1、工程量计算误差应控制在±5%范围以内:如甲方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完成后,甲方审核的单个项目中出现10%的项目工程量错误,则视为工程量计算误差大于±5%,乙方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甲方审核确认,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2、定额子目不缺项、不漏项、不重项:甲方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完成后,发现乙方出现三个缺项、漏项、重项的类似错误,经甲方提出并经乙方确认,且单个项目直接费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3、套用定额无偏差:甲方对控制价审核后,乙方出现套用定额错误,经甲方提出并经乙方确认,且单个项目直接费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错误金额1%的违约金。

4、定额取费无偏差:甲方对控制价审核后,出现任何取费偏差时,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5、不应有算术的误算,即工程量、工程单价出现小数点位数错误,造价汇总出现漏计、重计、误计等错误。经甲方对控制价审核后,乙方出现任何工程量、单价小数点错误,造价汇总出现漏计、重计、误计等错误时,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6、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按照施工图进行计算,要求项目完整,不漏项,工程量的误差率控制在±5%以内;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按本条前述相应部分约定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提出索赔要求。

7、乙方出现上述错误或误差的,除按以上相应部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负责予以纠正。

三、要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作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或非为委托目的而进行利用。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双方据实结算合同价款,咨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四、咨询人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必须先将结算书(初稿)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报送甲方,初稿报送甲方之前需经过咨询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咨询人与施工单位的造价核对结果必须经过甲方复核、书面确认才具有效力,最终的成果文件与初稿之间的差异咨询人应做详细的分析报告并报送甲方。咨询人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进行任何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合作或经济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据实结算合同价款,咨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人的过程文件必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

附件九:咨询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十:廉洁协议

廉 洁 协 议

在委托方、咨询方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委托方、咨询方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咨询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委托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咨询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咨询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咨询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或其他第三人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委托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批准。

五、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咨询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咨询方不得接受委托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咨询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委托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委托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委托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委托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咨询方如发现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委托方举报。委托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咨询方进行报复。委托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咨询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咨询方继续合作。

九、委托方发现咨询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方(盖章): 咨询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造价咨询合同 篇23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_____》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_________-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_____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_____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_____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_____》、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_____字〔_________〕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24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月x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造价咨询合同 篇2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与冶炼厂工程的结算造价审核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审核的具体内容

1、工程名称: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与冶炼厂工程。

2、工程范围:除总包工程外甲方指定的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现场签证及相关竣工资料表述的内容。

3、乙方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政策法规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客观公正的为甲方编制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

二、咨询费的计算标准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依据云建造协[20xx]14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2、结算审核:按送审造价的1.5‰加审减额的5%计算。

3、付款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进行结算审核工作时预付5万元的预付款,并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的情况支付进度款,余款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一次付清。

三、甲方责任

1、提供下列资料。

1.1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1.2设计修改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

1.3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件;

1.4甲方指定或签署的有关设备、材料单价;

1.5其他与本项目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

2、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地点开展工作时,需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3、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用。

4、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甲方每月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到现场服务。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工作成果的政策性、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准确性。

2、指派胜任技术人员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3、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依据设计图纸进行现场跟踪核实。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及时到位,做好服务工作。

4、当甲方备齐前述资料并提供给乙方后,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5、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

五、 违约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供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壹式 六 份,甲方持四分,乙方持二分,自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供审核报告书及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费用后自行失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开户行:

年月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26

咨询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询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委托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造价咨询合同 篇27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__-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__〕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造价咨询合同 篇28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业务需要,需委托乙方对相关工程造价编制预算、结算、核对工程预结算,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一期。

2、服务内容: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与建设单位(或其受权委托人)核对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甲方要求及时申报、核对各项进度报表;审核甲方分包工程进度及结算造价;施工过程中的价格申报、确认及造价审核、控制、工程商务洽谈、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不含水电安装工程、钢筋工程量计算)。

二、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度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

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提交的各项成果进行审核。

四、咨询人的责任

1、从专业角度出发,尽心尽职及时做好合同服务内容内的工作;书面提出总承包合同执行全过程中造价方面应注意的各项事项,包括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结算资料完整、有效。

2、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作计划等。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经审核的结算成果,造价误差在1%(不含1%)以上,视为乙方失职。

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8、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五、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配合)。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5、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6、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咨询业务的酬金及支付

1、甲方按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按包干单价2.50元/建筑面积平米(可复制楼栋不计算建筑面积,类似度90%以上楼栋按10%计算建筑面积),支付乙方酬金。

2、包干单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电话费、网络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各项劳保及福利、节假日补助费等除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即乙方酬金结算款=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2.50元/建筑面积平米。

3、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4、甲方每月暂支付乙方5000.00元,累计支付乙方酬金达到120xx0.00元时暂停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结(决)算书编制完成并经甲方审核报建设单位后,按该申报工程建筑面积*2.50*8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乙方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决)算并经甲方审核后,按该完成结算工程建筑面积*2.50*10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

5、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6、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七、其 他

1、因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2、咨询人如需外聘人员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书人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

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咨询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住 所:

Copyright © 热范文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