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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工程购销合同书(汇编三篇)

时间:2024-08-03 13:22:54

广西环保工程购销合同书(精选3篇)

广西环保工程购销合同书 篇1

买受人:

出卖人:

签定地点:

为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和买受人施工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GB/T14902—20《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买受人工程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由出卖人供应。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结构类型:

3、工程地点: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

约需总量m,最终结算量以买受人授权代表签发的的发货单结算联方量为准。

第三条:数量、单价、金额及计量方式

1、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计量方法:买受人在出卖人随车发货单上签字,发货单上标明的混凝土方量作为结算价款依据。买受人可随时派人到出卖人厂内抽检数量,标准误差范围在±2%以内。

2、合同价格及要求见下表:说明:单价中只含减水剂费用,如设计要求有其他外加剂,费用另计。

第四条:结算方式

1、出卖人以供给买受人每m的商品混凝土为一个结算价款的时间,或以单批次供应完为一个结算时间。当一个批次的供货量小于m时,以每月的25日为一个价款的结算时间。

2、双方以签字后的发货单作为结算依据。

3、买受人在收到结算单二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逾期视为认可出卖人结算单上的价款和数量,买受人在十日内付款与出卖人。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买受人在每批商品混凝土供应前向出卖人预付价款的%作为定金。

2、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量付款。

3、按照双方约定不能及时付款,逾期一天,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3‰的滞纳金。

4、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下浮,商品混凝土价格随之浮动,根据出卖人的价格调整通知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认可后作为价格调整依据和结算依据。

5、不论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付款方法,买受人应将混凝土货款汇(转)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否则出现问题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质量与检验

1、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检验的项目按国标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由出卖人负责按国家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规定对所供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

3、出卖人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各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及本合同相关规定。

4、交货检验,在监理见证下,双方共同到场,由买受人指定持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坍落度测试、试块留臵等相关工作,并认真填写交接货检验记录,并有三方签字。由买受人负责送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承担相关费用,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的依据。

5、买受人对浇筑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自发现十二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若双方存有争议,应由买受人组织工程监理、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共同确认质量异常原因。

第七条:买受人责任

1、在工程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登记表,严格按照GB/T14902—20《预拌混凝土》及GB50204—20《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

2、混凝土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按照GB/T50081—2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要求将原始混凝土见证取样制作试块并按标准进行养护,按照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买受人未经出卖人技术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在混凝土内掺入外加剂、掺合料或水,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3、出卖人将商品混凝土供至买受人现场后20分钟内,买受人查验出卖人的有关资料后应按GB/T50082—2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实验方法标准》对混凝土的'坍落度等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及时组织浇筑。若因买受人原因使混凝土到达现场后60分钟内未能浇筑完毕,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车辆等待费50元;若继续延时超过壹个小时,买受人除支付车辆等待费外,因浇筑不及时或养护不当等导致混凝土的质量发生变化,买受人负全部责任。

4、买受人所需混凝土的方量、强度等级、浇筑部位等相关事宜应在混凝土浇筑前48小时电话通知或把混凝土计划单交至出卖人代表,浇筑时间准确至小时。如临时停工或变更计划单内容,买受人应在计划供应的3小时前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负责。单批混凝土在供应结束时,如出现实际使用量小于电话通知或计划单单上的方量时,均按通知方量作为结算方量。

5、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项时,每日按应支付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买受人负责。

6、买受人应为出卖人混凝土运输、输送等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和国家规范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机械设备操作现场无安全隐患,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并保证不受第三方因素的干扰,否则由此造成车辆堵塞、损坏、人身伤害等问题,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7、如需占用人行横道、便道及夜间施工时,买受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施工,由此产生车辆损失及混凝土质量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并赔偿买受人相应费用。

8、买受人应派专人对混凝土施工车辆进出调度指挥。

9、买受人应保证施工时间准确,工地卸料及时(在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1、5小时内卸完),若因超时混凝土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自负。

第八条:出卖人责任

1、出卖人应严格按照GB/T14902—20《预拌混凝土》标准及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逐车计量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

2、出卖人接到买受人混凝土供应电话通知或混凝土计划单后,应立即做好生产准备,安排调度或车队长到工地查看现场情况,与买受人工地代表核准供应时间及相关配合事宜。

3、如因出卖人设备、水、电等原因,不能按买受人计划要求时间供应混凝土,出卖人应在供应时间3小时前通知买受人,如未通知并且不能按时供应,由此造成的随时由出卖人承担。

4、混凝土供应前,出卖人派调度或车队长到现场与买受人工地代表接洽,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商定供应中应注意的配合问题。

5、根据买受人施工计划的要求,按时昼夜供应,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的连续浇筑需要,因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筑中断,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需夜间施工,买受人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否则由此造成供应不及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6、出卖人负责向买受人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资质、合格证、开盘鉴定等资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非因不可抗拒力单方停止履行本合同及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因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及混凝土质量指标等造成供应质量问题,调查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因买受人施工条件不具备,进出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工地卸料不及时或因突发性事件而造成所供混凝土无法使用、车辆损坏等损失,由买受人按照损失额的二倍予以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停止供应书面通知,买受人接通知后两天内仍未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由出卖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买受人授权同志作为代表,在出卖人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出卖人授权同志作为代表全权处理有关事宜。

2、单批泵送方量小于100m3,泵送费用按台班费2200元/次计取。在单批供应混凝土过程中,搅拌运输车超过两次的小方量运送,按车满载辆每方40元收取车载费。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单位:

供方单位:

日期:

广西环保工程购销合同书 篇2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完成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遵守需方与业主签订的(称主合同)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以备双方共同遵守。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一、本单价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场价格,包括:运费及装卸费。本单价为固定价格,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国家政策如何调整,本单价均不做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各种产品现行国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按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期执行(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供方负责及时卸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提供

1、汽车

2、火车

3、船舶运输

运杂费用由需方承担。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标准包装、覆盖,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环境。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需方工地,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需方提供计量方式:

1、检斤(过磅)

2、检尺。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供方提供的包装标准为:包装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对包装物不进行回收。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需方工地后,需方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供方须随货提供产品出厂材质单等技术资料原件加盖红章)。需方在货到工地后1日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须在货到3日内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护:供方应对送货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十一、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特殊情况下需支付预付款时,预付款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需方按月(每月日)结算货款,每次结算后日(或月)内支付供方货款的80%,余下的2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完无质量问题时,需方无息支付给供方。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需方财务),每次结算供方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

十三、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四、双方责任:

(一)、需方责任

1、按需方指定时间交货的,需方提前3天通知供方具体的供货时间、规格、数量(或施工计划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货准备。

2、需方负责提供材料存放场地,派专人指挥供方送货车辆。供方驾驶员须服从供方收料人员的指挥,把货物卸到指定地点。

3、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厂内进行实地考查,供方应提供方便条件并给予配合。

(二)、供方责任

1、供方负责供应满足业主、监理和需方试验室检验合格的材料,需方对材料质量有监督权。

2、供方所供应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已经卸料的,供方要及时负责清理出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3、供方供应量不能满足需方或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另选合格供货商。

十五、违约责任:

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十六、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其他约定事宜:

1、需方若因业主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则供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确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

2、监理、业主对供方提供材料同样有权检验,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3、供需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扯另一方。

4、由于供方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负全部责任,需方不承担任何连带影响。

十九、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帐款后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西环保工程购销合同书 篇3

供 方:

需 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 原则和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购销合同

第一条 供应的产品名称和商标

产品规格牌号

商标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见附

件1见附

件1见附

件1见附

件1

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以供需双方核实的送货单、结算单为准。

具体单价见后附“价格表”的单价(含税、含运输费)。

合计不含税人民币金额:(大写) ;

(小写)¥ 元(以实际发货为准)

第二条 产品供货时间、交付地点和运输费和结算方式:

需方的产品需求,在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时送货。

产品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送货车可抵达的工地一楼)。卸货由需方负责。运输费由供方负责。按实际分批次结算。

第三条 产品包装

产品的简单包装及其费用由供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需方如有特殊包装要求,供方代为办理,费用由需方支付。

第四条 产品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目测、尺量、检测、货到工地后当场验收清点数量、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送货回单上签字,作为结算凭证,需方应于货到指定地点3小时内验收完毕,需方指定负责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应在供方的送货单上签字(盖章/手印)确认。

第五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如有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保质期一年,供方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质量回访。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全款付清时转移,但需方未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 供方

第七条 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

(1)本合同为 项目的购销合同。采购前需方将需要采购的产品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详细数据质量与供方核对清楚,并由需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根据确认的订货单所有产品核算总价,需方向供方支付 的预付款,以转账形式付至合同内指定账户。供方收到预付款 个工作日内将该批产品送到工地一楼地点(卸货由需方组织安排人员迅速完成), 货到并卸货后 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本批次货物 %的货款,以转账形式付至合同内指定账户。供货结束后两个月内需方向供方支付100%的货款,以转账形式付至合同内指定账户。

(2)供方收到需方本批次 的货款后,按时供下一批次货。

(3)本合同不含发票,每批次具有签字的供货单、对账结算单作为付款依据。

第八条 退货

需方由于种种原因多余的供方产品,在与供方协商以后,经供方同意, 可以退货,但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产品质量完好,表面无划痕,确保不影响二次销售;

(2)总退货量不得超过总供货量的2%;

(3)如经供方同意,总退货量超过总供货量2%的部分按供货价格的50%计算;

第九条 该产品没有开出发票

第十条 价格信息保护

需方保证自己对供方价格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销售禁止

需方向供方采购的产品完全用于 工程使用。需方不得将该产品对外销售。

第十二条 解决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海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非因供、需方原因,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需方不按时付款,每日应承担欠款总额 2‰ 的违约金。

供方不按时供货,每日应承担迟送货物款额 2%。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相关的单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贰份,需方供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 附件

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对工地原有材料价格保持不变根据合同要求执行,对新购材料根据供方所出具材料价格调整通知单为准。

每批次采购的确认订单及整体单价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要件具有同等律效力。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账户名称: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电话:电话:

工程

附件1: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含税单价价税合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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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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