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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热门三篇】

时间:2024-01-26 20:40:52

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精选3篇)

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日 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__批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__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灵长类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

鉴于乙方及乙方所委托实验单位是一家从事实验灵长类动物研究和使用的合法单位;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实验动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序号名 称主要规格型号/描述数量单价(人民币)合计(人民币)

1食蟹猴

总计人民币 元整

2、 质量条款及检疫要求

1) 食蟹猴实验动物,年龄与体重相符。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要求的产品规格发生变化,应提前15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现有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确定交货规格、数量及交货时间。

2) 无伤残,体格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体内外寄生虫检测阴性,符合实验动物质量标准。

3、 运输方式

1)北京地区:甲方通过汽车运输或其他方式将实验动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实验室。

2)北京之外地区:甲方通过飞机、火车等方式将实验动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实验室。

4、 发货时间

1) 根据实验进度发货,乙方应当提前5日通知甲方,发货时间不晚于5月10日。

2) 乙方有权到甲方饲养场地进行动物挑选,选定后,乙方须提前7日通知甲方发货,甲方确认后按时发货。

3) 甲方办理林业局的批文,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乙方需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课题任务书等相关文件。

5、 付款方式及时间

1) 乙方对此批实验动物检疫合格后,在 月 日前完成付款,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2) 甲方银行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 产品验收及质量保证

1) 乙方接收动物后应对动物进行检疫验收,检疫期为 天;

2) 在乙方检疫期间,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货;

3) 动物在实验期间因动物质量原因引起死亡的,乙方有权要求补充动物,但乙方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7、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有义务对该合同的条款内容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8、 合同变更

1) 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但须经过双方确认。

9、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按照应付款数额每日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货,应按照迟延供货货物价款每日0.05%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双方商定的方式解决。

11、争议管辖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

住 址: 联系方式2:

钢瓶规格: 入户类型: 入户数量:

需交押金: 元 (大写金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液化气石油气钢瓶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入户须知:

1、欢迎您成为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用户,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经 签字确认后,将被视为您对本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并同意接受协议各项条款。

2、用户办理入、退户手续只能在我公司或指定门店办理。入户时须配合我公司工作人

员对开户人信息进行登记,留公司备档;退户时需提供:(1)开户人身份证:(2)钢瓶使用协议:(3)本公司专用钢瓶。

3、钢瓶产权属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用户租用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专用钢瓶,拥有钢瓶的使用权。我公司提供的钢瓶必须有钢瓶编码、统一电话、及字样。

4、用户不得携三鼎钢瓶到非三鼎燃气公司以外气站购气、充装。用户返还的空瓶,必须与最近一次换气所标明的钢瓶类型、钢瓶编码相符。否则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及供应点有权不给予换气或者办理退户。

5、为了保障用户的用气安全、质量、重量,用户应在乙方下属直销或特许经营门店换气,或拨打乙方全县统一客服电话:。

6、甲方确认入户后即视为接受上述条款,自愿将自有产权钢瓶转移至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广西钢瓶使用合同书 篇3

公墓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墓主姓名: 与乙方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墓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墓建设、经营依据

甲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公墓,具有对社会提供安葬服务资质。公墓名称为 ,位于武汉市 ,批准文号为 。

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

第二条 墓位基本情况

1.葬式类型。【 】墓穴葬;【 】树葬;【 】草坪葬;【 】格位葬;【 】生态环保葬;【 】 。

2.墓穴。本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的墓穴位于 园 区,第 排,第 号位置,【 】占地面积 ㎡;【 】格位容积 m3 。

3.墓体。乙方所购买墓体类型:【 】单穴单墓、【 】双穴合墓,型号规格如下:

【 】地面墓体型号: ,墓体石材外观占地面积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格位墓体型号: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 墓体以本合同的附件书面约定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项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价款组成包括下列项目:

1. ;

2. ;

3. ;

4. 。

【 】墓体类型为双穴合墓,乙方在办理合葬时,按合葬时物价部门核定的合葬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预付款 元,余款自交付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条 墓位交付与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墓位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墓主入葬事宜。双方使用、维护的权利义务自墓主入葬之日起生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墓的使用日期自墓位首次交付乙方安葬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和宣传殡葬、物价和合同管理法规,依法维护管理公墓,按照殡葬、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

2.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墓碑,应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碑文;

3.定期检查公墓,及时修复破损墓体,禁止他人涂损,保持墓体构件完整和清洁,便于辨认;

4.因甲方责任造成墓体结构松脱或构件丢失的,甲方应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补齐构件并加固维护;

5.为乙方及其亲友在墓地祭祀提供道路平整、出入方便等条件;

6.因不可抗力造成墓体毁损、骨灰毁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届满后,可与甲方办理墓位继续使用手续。未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12个月后,仍不办理续用手续或者迁移墓位事宜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办理该墓位的公证事宜后,有权拆除该墓体并将骨灰盒或者遗骸盒进行深埋等处理。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者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殡葬、物价、合同管理法规,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墓位;

2.爱护公墓公共绿化及基础设施,文明祭扫,保持墓园环境卫生,遵守墓园相关管理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墓区内公共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他墓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责任造成其使用墓体或其构件损坏,委托甲方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若乙方自行维修,其维修的风格应与所在墓区的整体环境保持一致并征得甲方同意。

4.本合同约定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墓位,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期满前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若在逾期12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维护管理费。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八条 墓位调换、迁移相关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迁移墓位、调换墓体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2.墓位使用期内,乙方要求迁移墓位的,甲方应予以尊重,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

3.墓位使用期内,因政府征用墓区内土地,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采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无法书面通知的,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办理骨灰或遗骸盒迁移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乙方迁移并妥善保管,迁移费用和保管费用等按国家规定或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乙方支付墓位预付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付清余款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预付款退还手续。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乙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予尊重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双方可协商延期6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墓位给乙方安葬使用,甲方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履行约定事项,违约金按日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交付乙方之日止,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甲方于交付乙方安葬使用墓位之日支付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于解除合同的当日退还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和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给甲方制作碑文的清样字迹清楚,并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因一方责任造成原碑改刻、换碑重刻的,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除恢复本合同约定的墓位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本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乙方已迁移、调换或转让的墓位拆除,但应将骨灰盒交予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2.

3.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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