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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牵引车购买合同【汇编3篇】

时间:2024-02-20 14:40:35

半挂牵引车购买合同(精选3篇)

半挂牵引车购买合同 篇1

编号:

养殖户(甲方):

收购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为促进贻贝业健康发展,使养殖户和经营方得到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甲方确保将其养殖的鲜贻贝销售给乙方。

二、规格:甲方提供的贻贝规格应达到乙方的要求。

三、价格:按照随行就市。但是,为了保护乙方养殖的积极性,双方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为: 元/公斤

四、提货方式:乙方到甲方养殖所在海域或甲、乙方商定的收购地点。

五、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购边检验。

六、结算:乙方收到贻贝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完毕。

七、协作:在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乙方应按其能力协助甲方做好相关措施,因台风而提前收割的贻贝,规格未达到要求的,乙方应尽量予以收购,在价格上双方予以协商。

八、违约责任:甲方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负责对其今后养殖贻贝的收购(包括台风季节的协作);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货款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户(签字) 收购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嵊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半挂牵引车购买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店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颜色: 数量:

车辆售价:人民币:¥ 元,大写: 产地: 上牌区域:

交车地点: 备注:

付款方式:“√”□现金 □POS □转账 □其他

第二条:付款约定

(一)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购车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

(二)乙方办理手续提车前应向甲方付清本合同全部应付款(包括但不仅限于车款、代办上牌款、选装装饰款、代理保 险款等)。

(三)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2、按揭购车: 年 月 日前,支付车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购车首付款,余款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支付,但在乙方贷款未到账前甲方有权拒绝交车。

(四)如乙方未能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差额自行补足支付。

第三条: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售后服务

甲方承诺按照厂家提供的售后方式,向乙方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正式签署(盖章)之时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甲方经办人:(签名)

日期:

乙方声明:

乙方签名:

日期:

半挂牵引车购买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车牌为: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含拖挂粤b挂),合作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购车价款及出资比例

购车总价为万元人民币(含保险、办理相关证照的费用),甲方出资2/3,乙方出资1/3。

甲乙双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车款:

(一)首期款共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已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已出资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已于购车当日支付;

(二)甲乙双方以甲方名义贷款万元分24个月偿还,其中甲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元人民币,乙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元人民币。

该款项以甲方名义偿还,乙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含拖挂粤b挂)登记在乙方名下。

第三条:甲乙双方使用共同购置的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含拖挂粤b挂),合作经营货物运输,赚取运输费。

第四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货物运输中的职责,对甲乙双方职责进行如下分工:

(一)甲方负责该车辆运输业务的承揽,办理车辆保险、车辆证照、进出港口证件,与客户对帐、收回运输费用,支配合作财产,其他合作经营运输事务的日常管理;

(二)乙方负责车辆驾驶、正常维护保养,货物运输安全,车辆年审等。

第五条:营运收入的保管及利润分配方案

(一)营运收入统一存放于甲方账户内,营运收入减去必要费用是利润(必要费用包括保险费、造假证件的费用、年审费用、正常维护保养费、正常维修费用、除乙方以外的驾驶人员的费用等);

(二)利润须是先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完毕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每年1月份按出资比例对上一年的营运利润进行分配;

(三)当月偿还贷款后的利润节余仍存放于甲方账户,当存放的款项达到一次性偿还贷款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偿还贷款;

(四)存放甲方账户内的甲乙双方的经营收入,系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甲方须妥善保管并不得挪用,支出资金时要经双方共同同意;

(五)甲乙双方每月对账一次。

第六条:在营运利润偿还当期贷款及支付必要营运费用后的节余未分配前,乙方可按月从节余利润中支取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后确定。

考虑到乙方负责车辆驾驶付出精力较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免除乙方偿还先期支取的生活费用。

在无利润或利润不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或支付其他必要经营费用时,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雇佣第三人负责车辆驾驶,但第三人必须具备驾驶本合同列明车辆的资质(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低于a2)。

乙方须负责第三人的安全驾驶义务,并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乙方雇佣第三人驾驶车辆时起,乙方不得再从节余利润中支取生活费用。

第三人的工资从营运收入中支付,不足以支付时,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车辆除购买交强险外,还必须购买不得低于150万元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保险费用时,双方按出次比例承担。

第九条:办理车辆证照、进出港口证件、车辆正常维护的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时,双方按出次比例承担。

第十条: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节约、合理的原理,从营业收入支出。

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时,双方按出次比例承担。

乙方应当节约用油,保证用油量与车辆的行驶公里数相吻合,不得人为浪费或出售牟利。

第十一条:车辆的修理费和添置新的用具费,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从营业收入支出。

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时,双方按出次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业务经费是指甲方用来开发业务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应酬费用等),甲方需事先告知乙方,如当时不方便,甲方可先支出后告知,按实际支出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车辆运输途中,乙方或乙方雇佣的第三人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出现违章罚款的,如果是驾驶员自己原因造成的,由驾驶员自已承担,如果是由于车辆运输本身造成的,从营业收入中支出,但应当双方事先沟通。

第十四条:车辆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若是轻微事故(赔偿款300元以下)的,为了不影响运输,乙方自主与事故方和解,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即时报警,并当即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不足的,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保险费用时,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若乙方未及时报警、报保险的,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对于交通事故,若系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除以上列举的必要费用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原则上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第十七条: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正当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的,当无营运收入和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保险费用时,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不正当债务,不得从合伙财产中支出,由不正当债务产生的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乙方不得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有权查看行车记录,审计合作的经营双方账目,互相监督双方的合作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尽全力开拓货运业务,任何一方开发的运输业务,都应当将自已开发业务的费用、业务数量、运输价格等信息公开,不得隐瞒,任何一方弄虚作假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保证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并负有保护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防火、防盗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若乙方驾驶车辆或乙方雇佣的第三人驾驶车辆连续工作一年内没有交通事故(不包括我方无责的情形)或运输事故(如丢货等),奖励乙方或乙方雇佣的驾驶车辆的第三人3000元人民币,该款项从营运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赔偿,给另一方合作经营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任何一方弄虚造假,多列支出,多报费用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投资款、不给利润分成,车辆也由守约方所有;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购车价款10%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退伙、更换或转让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合作人不得退伙,不可抗力除外;两年后,若退伙的,需事前30天内说明情况;

(二)如更换或转让车辆等,按出资比例额分配。

第十四条:在合作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直接对车辆进行抵押担保,不需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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