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供货服务合同【汇总三篇】
时间:2022-10-25 18:01:18
手机供货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手机话费充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所需要具备的一切资质,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且其从事本合同交易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乙方保证,乙方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所需要具备的一切资质,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且其从事本合同交易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甲乙双方均承诺,其业务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已经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二、定义
1、客户:指通过乙方的中介业务平台而进入甲方的手机话费充值与结算系统交存话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手机话费充值业务:指客户通过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业务平台下达为指定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码进行话费充值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成功下达后,甲方依据交易的金额在其系统内进行资金结转,并依据客户的交易金额对其指定的手机号码所进行的话费交存活动。
三、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手机话费充值数据接口/平台,乙方开发相应系统与之对接,并可以通过这个业务接口/平台实现对手机话费充值等电信通信业务充值服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就手机话费充值业务平台的对接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以使客户能使用乙方的手机充值平台进行话费充值;
2、甲方有权利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调整本合同相关产品的结算价格、市场售价、销售代理政策等相关内容;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并协助乙方完成易赛充值业务平台的对接工作。甲方有权对技术接口进行升级和修改,如果数据传输的接口及相关技术标准存在改动,甲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它形式之一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相关通知以前述方式之一发出后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业务合法合规,不涉及任何第三人之合法权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来源合法;
2、乙方负责发展客户,确保充值量;
3、乙方负责自身业务的运营,例如平台运营、用户管理、客户服务等运营事宜。因乙方自身业务运营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4、乙方有权在乙方平台上对手机话费价格作调整,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甲方所规定的价格策略,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低于甲方产品的价格进行销售;
5、乙方负责保障乙方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单边账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6、乙方的业务平台运营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乙方的运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版权),则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等第三方)所带来的损失;
7、乙方应保证其业务平台及连接信息来源可靠、真实,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8、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等第三方)使用手机话费充值业务平台时所必须输入的任何信息,不得代客户提交订单或发出指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9、乙方须维护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形象,不得用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从事有损害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形象的活动,否则承担所造成的相应后果,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双方合作期间,若甲方提供的手机话费充值业务终端平台发生技术性障碍或者因其它原因影响客户实现的充值消费,则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解决问题。若涉及到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则双方应积极配合,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付费方式为: 预付费方式 。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为乙方开设相应的平台账户,乙方可通过登录该账户查询甲方预付费使用情况。
后付费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 / 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乙方可在本授信额度内完成充值,乙方根据实际消耗情况于授信额度消耗完毕或每 / 日完成结算付款。
2、本协议项下双方指定收款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乙方指定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3、结算时,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当出现结算数据不一致之情形时,由乙方负责解决数据冲突问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进行配合解决;
4、手机话费充值的交易数据在甲方的系统平台上保留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够查询到利用其业务平台所成功发生的手机话费充值交存的数据信息。
七、商业秘密
1、双方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
2、本协议项下双方尊重对方所拥有的各自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任何一方对其独立开发和研制的产品和服务享有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开发和研制的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享有。
3、“保密信息”指乙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甲方许可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所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其各自的客户、合作伙伴以及甲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地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它方式向乙方披露的、或乙方从该等各方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所获取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它业务信息。
4、在本协议的磋商与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在未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
5、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相关条款负有同等的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甲乙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而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当事方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均被视为违约;
2、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该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3、主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4、任何一方面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权利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5、当合同一方发生下列情形的,合同相对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未履行主要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实际不能履行的;
(2)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
(3)如故意拖延履行本协议,且在合同相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后 7 天后,仍未采取措施更正的;
(4)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5)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的;
(7)违反本协议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擅自使用、授权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及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
6、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收乙方应支付给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费用。
8、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手机话费充值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通过其业务平台向客户提供手机话费充值服务时,甲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期间内消除该等情形,该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制定且预先通知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因机线设备原因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相关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由于银行本身系统问题、银行相关作业网络连线问题等因素,造成本服务无法提供。
(6)乙方的运营系统及其业务平台本身的原因而造成手机话费充值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十、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若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若任一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调终止合同或者另行签署新的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 15 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除明确以书面方式确认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效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附件的任何变更事宜,均需书面文件。
4、对本协议内容作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5、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手机供货服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本着公平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手机供货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的手机必须达到乙方招标要求一样的手机,并保证手机质量。
2、 甲方向乙方提供样机一部用于乙方向客户展示。
3、 甲方提供的手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手机售后三包服务,维修期间应向用户提供备用机。如因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 甲方提供手机价格要保证同行内最低,如价格调整要及时通报给乙方,双方另行协商调整。
5、 甲方在乙方提出手机需求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协议手机,超出时间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提供手机时,需在每台手机内部粘贴标示甲方公司的标签,并开具正式收据放在手机盒内,做到一机一票。如用户要求提供发票时,甲方应按协议提供正式发票,并收取相应税金。甲方开具的收据等同于正式发票的法律效力。
7、 由于手机终端爆炸等原因造成用户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 违反以上条款由此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进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本次促销活动中所需手机品牌及机型为: ,价格为 元/部,由甲方全权提供,协议生效期内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求购此款机型。
2、 乙方在需求手机到货后,一周内将货款的90%支付给甲方,余下10%(不低于100元)作为售后维修风险押金,用于因维修不及时等原因赔偿给终端用户,一年到期后如甲方无责任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协议终止后,乙方退还甲方提供的手机样机,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乙方按不高于手机的价格进行赔偿。
4、 甲方提供手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向第三方求购此款手机、扣押货款、终止协议、重新招标等措施:
1) 市场价格下调后不能及时向乙方进行供货价格调整;
2) 维修不及时,单次维修超过15天;
3) 维修超过3次或维修不好又不予以更换新机;
4) 返修率超过10%及以上;
5) 质量不能保证,用户有强烈意见或给乙方信誉造成损失(是否损失由乙方招标委员会定性决定)。
5、 乙方承诺所购甲方手机仅用于本次促销活动。
三、协议期限及其他
1、 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优惠活动同期,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起生效;乙方促销活动结束,该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如出现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供货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地址:
本着公平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手机供货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的手机在未售出前如出故障则应该及时更换。
2、 甲方提供的手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手机售后三包服务,如因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 甲方在乙方提出手机需求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协议手机,超出时间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已售手机的购机款按附件商定价格一周结算一次,支付给甲方。
2、 协议终止后,乙方退还甲方提供的手机,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乙方按不高于手机的价格进行赔偿。
三、 协议期限及其他
1、 本协议附件内容按移动政策的变化,每月协商规定价格及佣金,如协商有异议,则此协议终止。
2、 甲乙双方如出现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