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三篇)
时间:2024-10-06 17:27:06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通用3篇)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委托招聘服务”代为搜寻企业所需人才。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合同法有关条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声明
本合同目的在于确定合作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就_________职位(详见《委托招聘服务登记表》)开展委托招聘服务, 总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授权委托书并填写《委托招聘服务登记表》。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服务登记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企业联系,进一步明确要招聘的职位。
4.乙方通过人才资源网络等各种途径寻找接近达到标准的候选人。
5.乙方对这些候选人进行初次筛选。
6.乙方对圈定入围的候选人进行情况核实,但不对人选进行面试。乙方对人选的求职事实负责。
7.乙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不带任何联系方式的候选人简历发给甲方,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返回给乙方。
8.乙方每次将最佳候选人简历以1:3的数量提交给甲方。
9.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简历经甲方确定适合人员及适合数量后,甲方一次性付清资费,乙方在款到当日(工作日)提供被确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10.甲方应在候选人面试后一周内将面试意见及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
11.本合同的服务资费不予退回。如遇面试后双方不满意,网站不重新推荐人选。
第三条双方承诺(以下“总服务费”系指原该《委托招聘服务合同》约定的总服务费)
1.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甲方需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甲方应无条件给予乙方总服务费的五倍作为经济补偿。
2.乙方推荐给甲方并最终未被甲方正式录用的人才,自推荐之日起一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录用其任职。否则甲方应在候选人上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总服务费的五倍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承诺在三年内对已成功推荐的人选不进行其它推荐,否则乙方补偿给甲方总服务费的五倍作为经济补偿。
4.乙方为甲方推荐的候选人,以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服务登记表》为准。
5.甲乙双方必须对所签订合同严格保密,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6.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双方将遵守本合同中所有条款。
第四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第五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2.面试时如需要发生的应聘者差旅费,由甲方负责。
3.如果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面试,乙方推荐人选未能参加面试或者未能实际到岗,则服务时间顺延,乙方负责再次推荐合适的人选给甲方,直到完成服务为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章并乙方收到甲方总服务资费之日起,具法律效力。
第六条纠纷处理
当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时,须本着友好发展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协调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篇2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_____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_____,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_____,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_____。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 签订地点:___
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篇3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_____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十一条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_____,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_____,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_____。
第十八条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签订地点: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