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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杂交水稻服务合同实用3篇

时间:2024-05-05 16:35:06

遂昌县杂交水稻服务合同(精选3篇)

遂昌县杂交水稻服务合同 篇1

甲方(即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即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民法典》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____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八、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民法典》处理;十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甲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服务合同 篇10当事人: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电话或电传:_________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或电传: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相关人员:产妇姓名:_________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婴儿姓名:_________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或电传:_________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

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

第二条

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

第二条

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遂昌县杂交水稻服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遂昌县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委会

为实现杂交稻种产销平衡,并对制种基地实行规范化管理,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制种面积及基地管理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特约乙方制种遂杂号组合,面积________亩。乙方必须由村制种辅导员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实行划片制种,并分户造册落实到田到户,乙方不得任意变动制种田块和制种组合。甲方为乙方提供亲本、生产需要配套的激素和药剂、技术辅导、产地检疫等物资和服务。甲方在落实制种面积时,向乙方每亩预收______元费用,收种结束后,统一结算。

2、甲方按面积定量供给乙方亲本种子,绝不允许计划内亲本种子或秧苗外流。乙方生产的种子必须全部投售给甲方,不得私自贩卖。种子收购价格根据当时粮食价格及参照邻县收购价。

3、基地管理实行公司、乡(镇)农技站、村二委三级领导下的辅导员负责制。辅导员由村二委会、乡(镇)农技综合推荐,由甲方实行年度聘任,负责本村面积落实、技术辅导、种子收购及协助做好黑市种子举报调查处理等事宜。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杂交稻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抓好生产技术的各个环节,虚心接受业务人员及制种辅导员的技术指导、检查及督促。

4、为杜某划外制种和私自贩卖种子行为,甲方对所有组合、亲本进行统一编号,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制种代码制度。

二、质量管理

1、乙方在落实制种面积时,必须自行搞好花期隔离。制种田四周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异品种同花期水稻种植,异品种水稻花期与制种田花期错开应达25天以上,严禁隔离区内种植粳糯稻。

如发现制种田四周200米内有串花水稻的应及时自行组织割除。

2、乙方制种大田期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去杂去劣,制种田父、母本杂株各不超过为0.1%。并做到单收、单运、单晒、单贮存,严防机械混杂。投售种子时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精选处理,确保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且芽谷率3%以下,红粒率1%o以下,外观色泽好,不得有泥浆谷。

3、为确保种子质量,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实行种子质量保证金制度。甲方在收种时扣留10%的种款作种子质量保证金,待第二年大田种植无质量问题后,于某_____月_____日前付给。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指导严重失误,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2、辅导员要认真按公司要求做好辅导等工作,如不负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解聘。

3、如发现乙方计划外制种或私自贩卖种子,亲本秧苗外流,县种子管理站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索赔的权利,并同时取消乙方下年度制种资格。

4、如发现有串花水稻未自行及时处理的,甲方提出中止合同的履行,后果乙方负责。

5、乙方计划内生产的种子,如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不得拒收,如若拒收,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按计划面积每亩赔偿500元。

6、乙方生产的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须请县种子管理站提请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处理意见后方可收购,否则不予收购。入库的种子,经发芽试验及下年大田种植鉴定,如不合格的,除质量保证金不退还外,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约定

1、乙方生产的种子必须经县植检站产地检疫合格。如发生检疫性病害,须请县植检站提请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处理意见后方可收购,否则不予收购。

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制种减产,甲方视情况酌情处理。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遂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县程管理站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镇(乡)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遂昌县杂交水稻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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