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党课思想汇报:四个服从
时间:2019-09-03 21:51:08
敬爱的党组织:
这两次的党课,第一次是陈给我讲的主要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讲了党员的权力。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中是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章程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945年6月11日,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1956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对于党员的权利归纳为七条 。
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规定 。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一份党内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 概括了三条要求,一是正确对不同意见,二是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三是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1982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重申了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这一原则。在以后召开的十三大至xx大对党的章程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党员权利一处仅作了少许改动。
xx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xx年10月24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权利,规定了八项条款,包括了参与权、知情权、培训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意见保留权、申诉权和请求组织帮助权。
可见党员权力经历改变经历的是一个多么曲折的历程,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时刻告诉未来的自己,权力代表着责任,代表着你更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现在,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也是一个权力和义务共存的个体,我们有学习的权力,发言的权力,但是我们也肩负着更多义务,现在我们已经是成年人,即将步入社会,义务将越来越多,有些人感到压力,其实不然,义务代表着你的存在,你是社会的一份子,祖国的未来在你身上,想到此处,倍感荣幸,激昂无比!
第二节课是政治与行政学院的冼给我们讲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xx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定义:“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民主集中制是党内关系、党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的规则3.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缔造和建设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开始确立的。 列宁正式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赋予它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具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的党。我们党自建党以来,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许多教训。
我还了解到四个服从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原则。报告的原则。相互沟通、党务公开的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
另外还有党纪的重要性和内容,以上的内容都让我深深体会到党作为一个组织所具有的庄严以及神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好的组织必须拥有铁一般的纪律,就像军队,军纪如山,只有所有人都严格遵守,才能勇往直前所向披靡。但是如今,越来越多的党员被金钱权力迷惑,一时难以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私自违纪,以为天衣无缝,却难料天网恢恢,作为一个大学生,我有必要也必须要从现在起规范好自己的一切行为,努力向党看齐,争做遵纪守法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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